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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親屬編施行法6條之1
發表人 新同學  

發表日期

3/16/2011 5:37:18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親屬編施行法6條之1所謂「於本施行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後」,其所指的一年緩衝期間,為何是八十五年九月六日至八十六年九月五日(親屬文字講義2010年版第102頁),而不是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至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學生思考過程如下,請老師指正:
一、民法親屬編第6條之1於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公布。
二、自公布日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含九月二十五日在內)起算三天,即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為第6條之1之生效日。
三、故所謂「於本施行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後」,應指自第6條之1生效之日起算一年,即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至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為一年之緩衝期間。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3/16/2011 6:26:13 PM的回覆:

我尊重你的看法

我是直接採文義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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