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住戶曾簽訂協議 頂樓加蓋不必拆除
發表人 自由時報  

發表日期

3/17/2011 11:54:17 AM
發表內容 2011-3-17   自由時報

住戶曾簽訂協議   頂樓加蓋不必拆除   
一審敗訴   二審逆轉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灣高鐵公司董事長歐晉德的住宅大樓爆發違建糾紛,四樓廖姓鄰居狀告七樓頂樓劉姓住戶加蓋違建收租金、加鎖,還增建泳池,劉某否認頂樓有游泳池,增建是他買屋時即存在,一審判劉敗訴,但高等法院認定,劉某的前手和多位住戶簽署「分管契約」,劉某有權使用頂樓,昨改判劉勝訴;可上訴。

劉某昨天說,頂樓絕無上鎖妨礙逃生,前任徐姓屋主和住戶訂的分管契約記載清楚,他有權使用頂樓平台,出租也非不當得利,如果分管契約無效,那全國的房屋市場不就大亂,豈不變成有告就贏!記者昨走訪廖姓住戶,住處無人回應。

這棟位於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的電梯大樓係七十三年興建,劉姓住戶於九十二年六月購入大樓的七樓。四樓住戶指控,頂樓空間應為全體住戶所有,但劉某將頂樓逃生通道反鎖,加蓋違建出租,並用特厚鋼筋混凝土槽加蓋游泳池,經過九二一和三三一地震後,四樓陽台逢雨必漏水,訴請將頂樓恢復原狀,另以劉某收租不當得利,求償八十五萬多元。

訂分管契約   有權使用頂樓

台北地院認定頂樓平台所有權歸全體住戶所有,判廖某勝訴,廖家並獲賠七萬餘元,劉上訴高等法院。高院合議庭審理時,劉拿出赴美取得前任徐姓屋主的「分管契約」,主張廿多年前屋主和建商、歐晉德、其他原始住戶訂有分管契約,契約書約定除公設外,頂樓歸七樓住戶保管和使用,當時無同棟大樓住戶反對,他有權使用頂樓平台。

法官傳訊歐晉德太太黃美基,她證稱,記得第一任屋主時,頂樓就增建了,當時住戶們要求留通道,及保留頂樓鑰匙。

合議庭認定,徐姓屋主和住戶簽訂的分管契約,早在八十四年公寓大樓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因法律不溯及既往,不受頂樓不得專用的限制,依此改判劉勝訴,不必拆除地上物、增建物或賠償。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