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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被騙買到凶宅 邊打官司邊脫手
發表人 自由時報  

發表日期

3/17/2011 11:58:23 AM
發表內容 2011-3-17   自由時報

〔記者楊國文、吳仁捷/綜合報導〕廖姓女子4年前賣屋,買主發現該屋發生燒炭自殺事件,取消買賣,不料廖女去年再度售屋,仍隱瞞王姓買主「凶宅」內情,王某依民法「物有瑕疵」規定,訴請返還買屋價金160萬;高等法院認定,廖女隱匿、欺騙該屋是凶宅,判她敗訴,買賣無效。

先拿回凶宅   才能訴請還屋價   

但高院審理時,此案爆出案外案。法官查出,王某在訴訟期間,又將新北市板橋區國泰街的這戶凶宅賣給新買主,法官判決王某須向新買主將房屋拿回來,才能向廖女拿回160萬價金。全案可上訴。

法官表示,新買主是「善意第三人」,且所有權已移轉給新買主,新買主有權不將房屋賣回給王某。

位於國泰街的這戶凶宅,昨無人應門;鄰居說,隱約知道這棟公寓中曾有人尋短,但因出入份子複雜,不太清楚到底是哪一戶。

王某99年1月透過仲介向廖女買房,廖女未表明是凶宅,甚至「不動產現況說明欄」也記載「非凶宅」。板院審理時,廖女未出庭,法官判廖應返還160萬。奇怪的是,廖女上訴高院,表示同意返還160萬,但要求王某應將該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廖女所有,卻不出庭。

法官意外查出,王某已將該屋又賣給新買主,因此判王某應將該屋所有權移轉給廖女後,廖女再返還16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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