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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我決定跟台大法律系教授合作推動大學法修正
發表人 陳玉奇  

發表日期

3/20/2011 1:03:25 AM
發表內容 我前陣子其實一直很猶豫,
猶豫要不要推動大學法修正。

因為自從釋字684號解釋出爐後,
我與很多人談過,
也有回台大法學院去探望了一些教授,
(這還是我第一次走進新法學院教室)
當然也包括「為我釋憲的黃茂榮教授」。
我當年債總債各就是修黃茂榮教授的,
沒想到多年後他成了大法官,
而我成了釋憲聲請人,
這一切都是我當初始料未及的。

在與一些教授交換意見的過程中,
就有教授勸我或者說鼓勵我,
應該把格局放大,
不要只是「回復我個人權益」而已,
那樣格局太小而且問題並沒有真正解決,
應該促成社會運動推動大學法修正,
如此才能把大學的特別權力關係徹底鏟除。
他告訴我可以跟他合作,
我先在ptt或成立臉書把話題炒熱,
立法委員會看「民意風向球」,
屆時他會找立法委員推動修法,
自然水到渠成。

我聽了之後覺得很有道理,
但一直猶豫是否會花太多時間,
因為我現在沒唸法律了,
(我不是台大法律系我是台大政治系)
我目前在寫小說、畫漫畫,
(文創產業才是我最想做的事)
我跟兩位經濟學教授合寫小說,
怕如果又去跟法律系教授合作推動大學法修正,
自己會太忙、累死,
所以我之前一直很猶豫。

不過這幾天翻了大學法條文,
還有聽了一些台大法學院的「黑暗故事」後,
實在讓我覺得應該挺身而出,
參與這樣一件「有意義的事」。

我雖然對各國的大學法制不甚了解,
但單純思考「我國大學自治的問題」,
我深刻感受到「現在台灣的大學自治=大學獨裁」
我是學政治學的也唸過公司法。

不管是政治學或憲法或公司法,
都會強調「權力分立」。
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
對比董事會、股東會、監察人(獨立董事),
如此才能確保人民或股東權益。
結果我們的大學自治是「什麼大學自治」?
學生議會(立法權)跟廢物差不多,
司法權(教評會、性評會、學生申訴委員會)
完全掌握在學校(行政權)手裡,
美其名叫「大學自治」,
但在我看來卻是「完全違反權力分立」。
絕對的權力造成絕對的腐化,
現在的大學自治就是「行政權獨大、整碗捧去」,
造成任意侵害學生權益的可能。
如果我們認同憲法或公司法應該「權力分立」,
這樣才能保障人民或股東權益,
那為什麼我們的大學自治「可以不必權力分立」?
為什麼我們可以容忍大學獨裁來侵害學生權益?
或者反過來說有什麼證據能證明「行政權獨大的大學自治」,
居然不會侵害學生權益?
在民主法治國下有何理由贊成特別權力關係?
在民主法治國下有何理由贊成「大學自治變成大學獨裁」?
如果後兩者答案都是否定,
那大學自治就應該「權力分立」。

我這陣子會把自己「完整的想法」寫下來,
包括成立「校園法庭」(強化司法權)的構想,
我會從「權力分立」的角度分析大學自治,
然後再跟台大法律系的教授討論看看。

另外以下是題外話。
我前面提到台大法學院的「黑暗故事」,
指的是教授間的「人事鬥爭」,
(細節不說畢竟都是「聽來的傳聞」)
我不曉得李俊德大學長是否有「先見之明」,
知道那種政治鬥爭的殘酷與可怕,
所以自己開補習班自己教書,
就能夠不去淌那渾水。
很多台大教授我真的瞧不起,
我對李俊德大學長肅然起敬,
一方面能從事教學工作幫助法律系莘莘學子,
一方面能保持格調不必在大學「搞政治」,
有時候我實在很想說:
靠!你們是教授還是政客!
李俊德大學長雖然沒有「嚇唬人的頭銜」,
但比「那些政客教授」格調高多了。
回覆 點點 在3/20/2011 2:13:40 AM的回覆:
個人認為開版者十分有勇氣
其實以前我也遇過類似問題
系上老師贊成我去提告
法律系老師勸我別浪費時間
我最後聽了法律系老師的見解
也就匆匆畢業了

最近拜讀了幾篇有關這方面的期刊跟協同意見書跟不同意見書
大學自治是對抗國家的威脅而非解決學校跟學生的問題
以往實務都把學校跟學生當成一體
近來釋字563及626還是一貫秉持特別權力關係

至於這號解釋出來後
個人認為是新瓶裝舊酒外加天邊的彩虹
將來因救濟而勝訴之個案應該不多
光判斷餘地這句話就可以讓許多原告敗訴
至於修大學法
這變數就更多了.........
回覆 同意樓上 在3/20/2011 2:21:20 AM的回覆:
當既得利益者的利益真的受到挑戰的時候,又有多少人真的會自廢武功?
看那精美的釋字601,我個人認為開板者這次的成功最多僅能算是反射利益罷了
回覆 .... 在3/20/2011 7:11:54 AM的回覆:
修法的提案很簡單的
因為只要將草案寫出來,
有立委願意提案再連署或由黨團提出,即可以立案
但是審查時則意見就會很多.
立委不見得懂那麼多權力分立的觀念.再加上行政機關的意見,甚至有些學校也會有意見,另外就是有些利益團體會將一些與原本提案人沒有想的事也一併放進去.最後就是成了一盤和原本不太一樣的法案.但只要沒有差太遠,也就算了.
另外,行政院也會提對案一併審理.
回覆 小青蛙 在3/20/2011 1:16:23 PM的回覆:
人事鬥爭這種東西,不管在各行各業或各種階層之間都存在,一般私人公司的鬥爭也很嚴重,大股東為了掌握實質經營權而鬥爭,經理人為了更上層樓而鬥爭,底下經辦為了爭取升遷機會而鬥爭,部門間為了表現而鬥爭,而且不論哪種層次的鬥爭都難免搞得很難看,不踩不批別人,怎麼能鬥,這不是大學獨有的問題

校園跟外面的社會比起來單純多了,很好奇各位是受到如何的黑暗對待才有如此感受??在學校裡受到委屈,還可以爭取平反,在公司裡的傾軋,如果不是顯然EX:違反勞基法那類,只是一般人事的問題,似乎只能自認倒楣
回覆 不同意樓上 在3/20/2011 2:06:08 PM的回覆:
以為學術界相較之下比較單純?我合理猜測樓上可能沒有唸過研究所,在大學部通常是很難知道大學界的黑暗面的
回覆 請教 在3/20/2011 2:19:38 PM的回覆:
請教小青蛙兄及諸位大大:

在社會上做事,難道不能選擇不爭不鬥嗎?
「說好話、存好心、做好事」能出得了家門嗎?

沒錯,非正式公務員、職員、或是私人公司的派遣員工間,的確鬥的很兇,
如果本身沒有背景,或是隱藏背景,其它同事多半大放冷箭在這種人身上,
就怕自己的缺點會被注意,進而失去工作。

但正式公務員、公司正式職員間也會爭鬥如此嚴重嗎?
回覆 選民 在3/20/2011 2:20:35 PM的回覆:
何不挺身選立委
我投您一票
回覆 任我行 在3/20/2011 2:29:32 PM的回覆:
有人的地方就有是非,有是非的地方就是江湖,所以人就是江湖,你怎麼退出江湖?
就算大部分的人都是敦厚的,但是只要有一人想要出頭(升官、當首長、薪水年薪破百萬等)江湖就是存在
回覆 大法關 在3/20/2011 2:47:18 PM的回覆:
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依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後段在釋字684所述之理由書似作了單純違憲宣告,惟前段未作任何表示,尚有為德不卒之憾。

該段理由書之一段,為避免學術自由受國家不當干預....云云,憲法上基本權是人民對抗國家公權力所得主張,何時成為機關得向國家主張?
回覆 陳玉奇 在3/20/2011 4:43:11 PM的回覆:
我稍微點一下我聽到的故事就好
各位可google一下當年黃茂榮教授被提名大法官時的新聞
當年立委質疑黃茂榮教授「不適任大法官」
因為黃茂榮教授「疑似性騷擾女學生」
請各位朋友想想立委「怎麼會知道這種事」
這是什麼人發的「黑函」?
(請大家google看這條新聞)

就我的小道消息
就是有教授「不想讓黃茂榮教授當大法官」
所以故意發黑函說他性騷擾女學生
我常聽到這類故事
什麼A教授想當大法官
但覺得B教授「是其競爭對手」
於是A教授就開始蒐集甚至「製造」B教授的「黑資料」
好「封殺B教授」讓自己成為大法官

各位看「這像話嗎」?
這種行為是政客還是教授?
簡直是小人嘛!

所以為什麼我不會特別佩服台大教授
拜託!我在台大太久了
很多人的「老底」我都聽說過
A教授幹這種事居然「不必受刑法制裁」
在外面還道貌岸然頂著「台大法律系教授頭銜」
大談司法改革社會正義
然後在台大法學院發黑函搞人事鬥爭

所以我希望推動大學法修正
不只希望保障學生權益
也希望「抑制發黑函的學術歪風」

我不曉得李俊德大學長是不是早有耳聞
所以才沒去大學當教授
我當年曾問他怎麼不出國留學
我曾說像李俊德大學長這麼優秀沒出國深造實在可惜
他告訴我不打算去大學當教授
所以就沒有出國留學
我現在反而覺得「他這樣比較好」
回台大當教授搞不好「被整被鬥爭」也說不定
回覆 任我行 在3/20/2011 5:00:47 PM的回覆:
基本上對在大學教書的所謂學者本來就沒有什麼好感,從進大學教書的門檻(甄選評議委員會)開始就黑幕重重,進入大學後的鬥爭那就更不用說了,對外卻又披著學術的外衣大談改革
很多的所謂學者其實也是需要被改革的對象,但是大法官一句大學自治就把「淘汰不適任學者」這條路給堵死了,畢竟大法官本身就是學者,會挖洞給自己跳?
更不用說學術界裡的派系問題,會攻擊對手絕對不會是只有一個人單打獨鬥的行為,而是背後還有一群支持該教授之徒子徒孫的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等
基本上跟前幾年電視上演的白色巨塔爭醫院院長所描述差不了多少


回覆 算佩服你了 在3/20/2011 5:08:15 PM的回覆:
如果你從政,我也會投你一票!
回覆 ^^ 在3/20/2011 7:42:23 PM的回覆:
出本書吧~台大法學院的「黑暗故事」
回覆 陳玉奇 在3/20/2011 10:16:42 PM的回覆:
我不另開板佔板面

因為我現在正在寫文章分析大學自治的問題
剛好引用今年一月鬧得沸沸揚揚的「台大丹麥外籍生宿舍事件」
(不知道該新聞者請google)
其實這個問題
從經濟學角度會聯想到「寇斯定理Coase   Theorem」

不過我是在想:
大學生向校方「租宿舍的法律性質」為何?
我想到三說:
(1)授益處分說
(2)二階段說,前階授益處分後階私法契約
(3)私法契約說
這個問題學界有沒有人討論過?
我目前不知道要採哪一說

我剛才打電話給我台大法研的朋友
他說好像學界沒有人討論過
我說這個問題很重要
我們應該認真討論不能像ptt鄉民「嘴砲完就算了」
不過他告訴我長興宿舍是BOT
所以問題會更複雜

我說台大在這件事的處理上是「搞笑」
我舉了個例子:
我們去某觀光景點旅遊
傍晚投宿某間旅館
結果隔壁房間剛好有人辦派對
吵得妳(你)整晚無法入睡
因此妳(你)去向旅館人員反應

不料隔壁房間那夥人竟闖入妳(你)的房間
還出言恐嚇:「You   will   die   soon。」
如果旅館業者「只是出面道歉」並保證以後絕不發生
絲毫沒有任何賠償
妳(你)會接受嗎?

如果不會接受
那為什麼業者或房東「變成學校」
我們就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
學校要不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或者退還學生「部分宿舍費」?

一般「私法契約」我們才不會這麼輕易善罷干休
絕對找業者或房東討公道
那憑什麼學校「這麼偉大」?
道個歉就了事了
賠償或退部分宿舍費「提都不提」
這「搞笑」嘛

不知各位有何高見?
回覆 小青蛙 在3/20/2011 10:37:49 PM的回覆:
回某網友,我早年自某台北靠山區的國立大學商學院研究所畢業,上面寫的只是我自己的感觸,我個人所接觸到的環境,我覺得學校比工作環境單純,這種事本來就是每個人感觸不同

我剛考上研究所的時候,在補習班補會計師認識一位台北中字輩研究所畢業在銀行工作的大哥,當時還沒出社會,很好奇在外面上班的情形,下課常跟他聊天,當時他曾說過有的時候,你覺得自己與世無爭,但也沒辦法確保別人就一定不會把你當競爭對手,畢竟在一家公司裡,比如一各部門,主管的位置就只有一各,現實是在私人公司做事,年紀大了無法升遷到主管,確實比較容易被資遣(或是講好聽優退),去看看一些民營銀行,整各營業廳有幾各老人就知道了,所以有時候不是你不爭,別人就一定不會來鬥你,

大法官也是一樣,位子有限,有些人爭取自己的利益會不惜犧牲別人,這是人的個性和氣度問題,跟哪各領域或什麼職位根本無關,也不大表哪各層次或圈子就一定比較黑,應該說這是到處都可能會有的現象

那位大哥講的話,我當時很難理解,工作後很多年也都沒特別感受,但到了目前的公司,真的就體悟到他說的事確實存在,不過我不喜歡跟人爭,所以我的策略是充實自己,讓自己具備更多元的專業,黑函就讓它去吧!如果我有真本事,此處惹爺煩,自有其他留爺處,老實說我覺得搞黑函的人除了沒品,應該也是自信不足
回覆 PP 在3/20/2011 11:51:46 PM的回覆:
以前在學時候   就聽過台大法律系學生竟會再圖書館撕毀期刊論文   為了就是避免別人也讀到   考試會有競爭   現在聽到台大法律系教授彼此明爭暗鬥   果然就知道台大的素質也僅如此
大家不要誤會   我也是台大畢業的   只是看到這種品質的學生和老師   感到很可恥!
回覆 支持 在3/21/2011 12:12:19 AM的回覆:
回覆 陳玉奇 在3/21/2011 7:16:10 AM的回覆:
大學生向學校租宿舍
我突然想到釋字540號解釋
國民住宅租售問題

就是採雙階
前階給付行政後階私法關係

我覺得兩者很類似應可援用
不過朋友有提醒我台大長興宿舍是BOT
所以問題會比較複雜
回覆 456 在3/21/2011 2:20:17 PM的回覆:
PP所言這種品質的學生和老師,好像每各學校都有吧,只是有些人把家醜外揚罷了
回覆 在3/22/2011 9:34:19 AM的回覆:
陳玉奇大給吾人的啟示
就是有好的想法,也要有好的做法去實現
否則,都只是空談.嘴砲文

這號解釋,在行政法(含法緒)的授課上,幾乎必講授
陳玉奇大,就是一個將好的理念透過行動具體實踐的好榜樣
在我國法治史上.在大法官的解釋上.在行政法的發展上.甚至在今後任何行政法(包含法緒)的考試上
因為陳玉奇大本身超強的能力.實踐力與過人的毅力及勇氣,都已將他本人置於一個公法學發展歷史上無法忽略的重要推進地位



---------------------------------------------------------------
名師:這號釋字很重要,大家一定要了解後背起來
考生甲:幹...又要多背一個重要的大法官釋字      
@@
回覆 陳玉奇 在3/22/2011 3:06:01 PM的回覆:
李俊德大學長、各位宇法學員及朋友:

首先,感謝樓上「讚」對小弟的恭維
小弟愧不敢當
我必須老實說我當年去唸法律也不是基於什麼崇高的理想
只不過是想「追一個女生」罷了
而且我曾經考過一次律師考試
(我討厭當公務員所以沒報司法官)
結果只考了平均40分
我那年錄取分數好像是平均48分
所以差蠻多的
不過我只唸了約2年半就去考
(從完全不懂唸2年半得40分)
插一句題外話:
我完全同意李俊德大學長講的
從完全不懂到要考上「唸1年是絕對不可能」
(就算每天唸10小時只唸1年還是不可能)
(我唸了2年半但「沒超用功」否則是有機會→沒說必上喔)

因為後來沒跟那女生在一起
所以就失去唸法律及考律師的「動力」
再加上自己本來就沒非常想當律師(純粹是追女生)
我最想做的是「小說及漫畫創作」
各位可以看看我的「繪圖能力」
http://taihokoki.pixnet.net/album/set/15604601
這全都是拿「沾水筆+手工網點」畫的
(我沒打算用這相簿只是臨時設的)
(所以可能過一陣子就會刪除)
這只能證明「繪圖能力」而已
離漫畫所需的「分鏡+故事+人物設定」還有差距
我目前還在強化自己能力
(我沒唸法律已經2年多了)
(之前都在研究「分鏡及故事編寫」)
不過坦白說我根本不需要唸法律
就能找到自己喜歡的工作

釋憲跟推動大學法修正
只能說是「陰錯陽差」
純粹是當初「男性荷爾蒙作祟想追女生」促成的
振興台灣漫畫及發展文創產業
才是我今後最想做的事

我目前在跟兩位經濟學教授合作寫小說
一位是馬凱老師(前經濟日報總主筆)
一位是陳博志老師(台大教授、前經建會主委)
這兩位都是影響我很深的經濟學家
前兩天我跟馬凱老師聊到大學法修正的問題
他還是希望我先做「小說及漫畫創作」
還有餘力再推動大學法修正

另外也有台大法研的朋友勸我
事情有輕重緩急
大學法修正沒那麼容易
一定會有很多反動派保守派既得利益阻撓
所以必須從長計議慢慢來
因此我還是優先寫小說畫漫畫

但我會把「大學自治必須權力分立」的觀念推廣出去
這個觀念我從來沒看人提過
但我卻覺得非常可行而且有說服力
各位想想:
刑事訴訟法為什麼要採「控訴原則、審檢分立」
為什麼不用包青天時代的糾問制度
李俊德大學長的刑訴教材一開始就討論這個
我印象很深刻
這不就是一種「分權」的概念嗎?

今天大學自治學校做成侵益處分侵害學生
學生在釋字684號解釋出來前
只能向校內申訴委員會申訴
申訴委員會(司法權)卻又完全被學校(行政權)掌握
這會不把學生權益侵犯到死嗎?
被學校(行政權)操縱的申訴委員會「會自打耳光」嗎?
再者學校的申訴委員會也沒有做到「審檢分立」
調查跟審判相互勾結(假公正)
我希望有校園法庭的概念
如果大學法修正成功
實際使用釋字684號解釋的機會「趨近於零」
我根本不同意什麼法院案件爆增的講法
第一,行政訴訟要繳裁判費
有多少學生這麼閒?
第二,那是大學法亂七八糟造成的
只要大學自治徹底改造
我根本不認為陳新民大法官講的情況會發生
回覆 空仔 在3/22/2011 7:16:27 PM的回覆:
我覺得為了讓你旳大學法修正
更為順利
先在憲法位階立下基礎會更為紥實
來個大學自治憲章也不蠻錯的

陳玉奇大學長名留青史不會生锈
回覆 小笨蛋 在3/22/2011 7:19:52 PM的回覆:
看到這串討論真的很感慨,之前我在台北大學唸書時,系上
也是發生這種狗屁倒灶的事,就是陳春生教授當選大法官,
系上某些其他教授不知是眼紅還是不爽,好像就阻擋了他
的兼任案,讓他在北大沒辦法繼續教書,那時一堆學生抗議
,還搞了一個自救會的網誌,最後逼的系主任召開一個摸頭
大會來安撫,我那時在會中的發言就是說人都是自私的,這
無可厚非,重點是要設計一個合理的制度來監督,當時我主
張教授的聘任全權由教評會來決定是不合理的,因為大學教
授應該具備兩種能力,一個是研究能力,另一個是教學能力
,所以關於教學能力的部分應該由學生來評鑑,而不是由教
評會這群寡頭說了就算,畢竟教書教的不好,受害最大的可
是學生,我一發言完,系主任馬上說,還有哪位同學要發言
,連回應都不敢回應。

這也是為什麼一堆人要補習的原因,因為學校很多教授的教學能力根本就是不適格,沒經過市場的篩選,看看學校中所謂的名師,扣除國考會出題的,就只剩曾經在補習班教過書的,不言可喻。如果台灣跟外國一樣有教學型大學和研究型大學的區別,在教學型大學中,還有所謂的教學自由這種鬼東西嗎?大法官今天承認的大學自治根本就是大學未來改革的大石頭。

今天聽某位老師的刑法函授,講到刑訴的學者如何利用徐自強案當作研究素材提升自己的學術地位,等爭取到大法官釋字
承認所謂虛無飄邈的對質詰問權後,就射後不理,真是令人
噁心(對不起,我講話比較粗俗了點)

這個社會本來就處處有黑暗面,想要弄清這個臭水溝,就只
能把他弄得更臭,讓更多人聞到,直到大家都受不了為止,
所以大家盡量助長爆料的歪風吧,投訴壹週刊或蘋果這兩家專門主持正義的清流報刊,這也算是黑暗兵法吧XD
回覆 有興趣者請報名 在3/26/2011 9:35:02 AM的回覆:
司法院釋字第684號解釋對高等教育的啟示
主持人   
許宗力   司法院大法官
引言人   
周志宏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長
許育典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主任暨所長
莊國榮   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教授

時間:民國100年4月8日14:00-16:00              
地點: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至善樓國際會議廳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2段134號(近捷運科技大樓)

報名網址:
http://law.ntue.edu.tw/
(參加者請先報名以便準備資料)
主辦單位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有限公司
回覆 PP 在3/26/2011 9:59:03 AM的回覆:
456   在2011/3/21   下午   02:20:17的回覆:
PP所言這種品質的學生和老師,好像每各學校都有吧,只是有些人把家醜外揚罷了
--------------------------------------------------------------
那更證明利用一次考試決定法律人是上天堂或留在地獄煎熬   久了就會使人想法與行扭曲   真想不懂   能把家醜外揚的人   還要被說話   難道就要像公務員一樣   官官相護   隱匿骯髒   就是會做人   會做官嗎?   上面引述者   果然有當官的潛力!!!
回覆 在3/26/2011 10:30:58 AM的回覆:
人生本來就是無數次考試的競賽
你不也是其中之一嗎?
考上了才反過來嫌它的臭?
考不上卻一邊烤一邊罵?
永遠是輸家
回覆 很好 在3/26/2011 1:13:58 PM的回覆:
陳玉奇   在2011/3/22   下午   03:06:01的回覆:
李俊德大學長、各位宇法學員及朋友:

首先,感謝樓上「讚」對小弟的恭維
小弟愧不敢當
我必須老實說我當年去唸法律也不是基於什麼崇高的理想
只不過是想「追一個女生」罷了
而且我曾經考過一次律師考試
(我討厭當公務員所以沒報司法官)
結果只考了平均40分
我那年錄取分數好像是平均48分
所以差蠻多的
不過我只唸了約2年半就去考
(從完全不懂唸2年半得40分)
插一句題外話:
我完全同意李俊德大學長講的
從完全不懂到要考上「唸1年是絕對不可能」
(就算每天唸10小時只唸1年還是不可能)
(我唸了2年半但「沒超用功」否則是有機會→沒說必上喔)

因為後來沒跟那女生在一起
所以就失去唸法律及考律師的「動力」
再加上自己本來就沒非常想當律師(純粹是追女生)
我最想做的是「小說及漫畫創作」
各位可以看看我的「繪圖能力」
http://taihokoki.pixnet.net/album/set/15604601
這全都是拿「沾水筆+手工網點」畫的
(我沒打算用這相簿只是臨時設的)
(所以可能過一陣子就會刪除)
這只能證明「繪圖能力」而已
離漫畫所需的「分鏡+故事+人物設定」還有差距
我目前還在強化自己能力
(我沒唸法律已經2年多了)
(之前都在研究「分鏡及故事編寫」)
不過坦白說我根本不需要唸法律
就能找到自己喜歡的工作

釋憲跟推動大學法修正
只能說是「陰錯陽差」
純粹是當初「男性荷爾蒙作祟想追女生」促成的
振興台灣漫畫及發展文創產業
才是我今後最想做的事

我目前在跟兩位經濟學教授合作寫小說
一位是馬凱老師(前經濟日報總主筆)
一位是陳博志老師(台大教授、前經建會主委)
這兩位都是影響我很深的經濟學家
前兩天我跟馬凱老師聊到大學法修正的問題
他還是希望我先做「小說及漫畫創作」
還有餘力再推動大學法修正

另外也有台大法研的朋友勸我
事情有輕重緩急
大學法修正沒那麼容易
一定會有很多反動派保守派既得利益阻撓
所以必須從長計議慢慢來
因此我還是優先寫小說畫漫畫

但我會把「大學自治必須權力分立」的觀念推廣出去
這個觀念我從來沒看人提過
但我卻覺得非常可行而且有說服力
各位想想:
刑事訴訟法為什麼要採「控訴原則、審檢分立」
為什麼不用包青天時代的糾問制度
李俊德大學長的刑訴教材一開始就討論這個
我印象很深刻
這不就是一種「分權」的概念嗎?

今天大學自治學校做成侵益處分侵害學生
學生在釋字684號解釋出來前
只能向校內申訴委員會申訴
申訴委員會(司法權)卻又完全被學校(行政權)掌握
這會不把學生權益侵犯到死嗎?
被學校(行政權)操縱的申訴委員會「會自打耳光」嗎?
再者學校的申訴委員會也沒有做到「審檢分立」
調查跟審判相互勾結(假公正)
我希望有校園法庭的概念
如果大學法修正成功
實際使用釋字684號解釋的機會「趨近於零」
我根本不同意什麼法院案件爆增的講法
第一,行政訴訟要繳裁判費
有多少學生這麼閒?
第二,那是大學法亂七八糟造成的
只要大學自治徹底改造
我根本不認為陳新民大法官講的情況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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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開板大是個人才

即便不走法律這一行      相信不管在哪個行業都會大有發展、大鳴大放

人還是要順應自己內心的渴望      傾聽自己內在的聲音

開板大因為追女朋友而踏上法律這一途      後來因順從自己內心真正的想法與渴望而做出另外的選擇

我深感佩服

說真的      我身為法律人      法律系   法律所畢業之後      也不知道要幹麻      更不知道自己真正要的是什麼         所以只好一直考試      也沒有勇氣離開................................

跟開板大相比      我是個小孬孬

其實我一直很想去全民最大黨參加喜劇演出      搞笑又有薪水拿   蠻好的      但我一直不敢將這個想法告訴父母或同學............      



回覆 同意樓上 在3/26/2011 4:21:55 PM的回覆:
我最大的心願就是待在家裡整天電動打到手抽筋,又可以每天吃麥當勞、看電視看到膩
我不需要朋友也不需要結婚,只要能上網能和別人打嘴炮就可以滿足心理的空虛了
我非常討厭唸法律和其他的所有社會科學,對自然科學物理化學等更是沒興趣,我只喜歡看動畫和漫畫,另外我不喜歡賺錢但我喜歡花錢的感覺

但現實中,我還是僅能每天乖乖的到公司報到領那微薄的薪水
回覆 陳玉奇 在3/27/2011 5:15:15 AM的回覆:
本人因一時疏忽
未注意提起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三十日
自釋字684號解釋公布起(1/17)已逾越三十日
依法不得提起再審
我現在內心非常懊悔
我沒注意再審程序忘記去看不變期間
畢竟我沒有找律師
訴狀及釋憲聲請書統統是我自己寫的
結果因經驗不足對再審程序不熟導致失誤
但我這兩天一定會想辦法通知媒體召開記者會

各位等著看吧
如果媒體覺得有新聞價值
那我過沒多久就會出現在媒體上了
如果民氣可用「媒體版面夠大」
搞不好反而有機會馬上推動修正大學法

既然無法透過法律解決只好動用媒體及輿論力量
看李嗣涔校長怎麼善後
如果李嗣涔校長是一位真心想處理好師生關係的校長
而不是只因為害怕被學生提告而被迫敷衍
那他就不應該因為學生一時的疏忽而幸災樂禍
反而應該是站在教育者的立場
不是站在「害怕當被告」的立場思考問題
縱然學生已無法提起再審他仍願意坐下來幫助學生解決問題

如果他因為學生已無法提起再審而有恃無恐
那就能證明李嗣涔校長不是真心站在教育者的立場幫助學生
只是害怕被學生告而已
那我們就大有理由懷疑李嗣涔校長所說的話是否可信

我一定全力召開記者會
而且我將提出幾項改革訴求:

(1)若真心改革則應該修正大學法
將許多保障學生權益條款交由法律規範
而不是只針對不合理校規進行修正
(2)推動大學校長由學生及教授共同直選
並將此條納入大學法
(3)考試評分標準客觀化
這點我會努力讓國考也一併採用「嘉惠各位考生」
即針對申論題(不管法律或政治類科只要是申論題)
老師有義務於考試結束後
將題目涉及爭點公布給學生知道
並將評分標準公開透明
例如某題有三個爭點一個判例涉及兩個學說
出題教授必須於考試(期中期末考)結束後公布
並提出評分客觀標準
以利考生若質疑評分不公能「提起行政訴訟」
避免讓他們「用判斷餘地來黑箱作業」
我會同時爭取國考「比照辦理」
這條必須納入大學法
國考部分也要納入法律規範
(4)比照消保法第11條精神
當校規有疑義時應從有利學生角度解釋
這條也必須納入大學法
(5)學校若欲解聘停聘某位教授
若涉及學生「受教育權」
都必須賦予學生表決權影響最後決策
因為看到樓上陳春生教授的例子
學生就能用這條對抗教授人事鬥爭

目前我只想到這些
因為有人向我提出「無需校園法庭」
直接讓司法體系介入即可
所以我會先「引爆」以上幾點

我會找我朋友幫忙
他是立法委員助理
可能的話過幾天就召開記者會
如果各位想提什麼意見趕快PO上來
若我覺得可行記者會當天順便講

然後第二步就是成立facebook
共同監督他們的後續動作
希望各位多多支持
特別是「考試評分標準客觀化」納入法律規範
跟各位權益有關我絕對極力爭取
儘量不讓各位考生失望

從樂觀的角度看
雖然我已經無法提起再審
但反而促成我不得不訴諸媒體開記者會
只要以上這幾點都能做到
我的五千元裁判費及個人選課權益
都已經是「小事」了

經一夜沉思後的內心感觸

另外下面這些話是我想對李俊德大學長說的
因為我們都很忙的緣故
學長忙教材我現在忙小說跟漫畫
始終沒什麼機會再碰面聊聊天
但若這整件事(包括大學法修正)告一段落
很希望再到貴公司敘舊
回覆 事後諸葛 在3/27/2011 12:02:11 PM的回覆:
某些老師是我國公法學中的大咖,對相關議題也研究甚深
但比起開板大,他們走在後面
直等到有釋字第684號後,現在才敢大聲出來講,顯得有點在像放馬後砲,而無名家的大風範

http://mag.udn.com/mag/campus/storypage.jsp?f_ART_ID=309137
興大教授:二一退學制違憲   
2011/03/26      
【聯合報╱記者陳智華/台北報導】
大法官解釋文第684號主張權利受侵害大學生可提出行政訴訟,各大學檢視相關規則,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李惠宗昨天在一場研討會指出,大學普遍都訂有的扣考、二一退學等制度都侵害學生權利,而二一退學的規定違憲。

教育部和大學擔心大法官釋憲會衝擊校園和諧,教育部邀集全國各大專校院召開研討會,要求大學全面檢視所有與學生相關規章,以及不合時宜的校規,並制訂學生申訴管道。

李惠宗說,大學訂定二一或三二就要退學的規定,扭曲教師評量權及學生學習的權利,已經違憲。他說,教師評量學生,讓學生不及格,是要學生重修學分,且大學生有6年修業年限,因此被退學,提早被剝奪學習權利,這樣的懲處也違反比例原則。

他表示,很多學校或老師訂有扣考規定,但上課是學生的自由,不上課就不能考試,或者成績不及格,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至於老師或學校如將點名跟學業成績掛在一起,尤其是不出席就扣分,有可能被質疑。

因為學生有選課自由權,老師開課限制只有該院或該系學生才能修課,也有限制選課自由之虞。

學務方面,德明財經科大學務長柯志堂指出,長庚大學當年懲處「遛鳥俠」以「有損校譽」,記兩大過兩小過處分,但如果是現在發生這樣的事,該名學生提出行政訴訟,如何定義「有損校譽」將會有一番論戰,且可能無法在法律上成立。

柯志堂建議各大學重新檢視校規的同時,針對模糊不清的文字內容一定要修正,也要檢視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減少學生與學校的爭議。

台大主秘張培仁表示,台大已組成專案小組重新檢視不合時宜的校規。台師大主秘林安邦也說,各方對法律見解不同,但校方會邀請相關主管、學生代表討論。

世新大學教務長蔡念中說,該校有點名制度,也有扣考制度,會參酌法律學者專家意見檢討。淡江大學學務長柯志恩指出,今年該校已取消圖書館借書未還,畢業證書將被扣押的規定;另外,針對學生懲處,都力求避免使用模糊字眼,例如「有損校譽、行為不檢」等。
   
回覆 陳玉奇 在3/27/2011 12:54:06 PM的回覆:
很謝謝支持我的朋友
這是我一生活到目前心情最激動的時刻

我看盡台大法學院的黑暗
看到教育當局的敷衍
絲毫「不敢討論大學法修正」問題
只會「裝改革假正義」

我一定要推動大學法修正
「考試評分標準客觀化」納入法律規範
國家考試「比照辦理」
我一定盡全力推動

希望大家支持
謝謝
回覆 行動法學 在3/27/2011 2:19:19 PM的回覆:
這也算是一種行動法學派吧?!
而我們是不是過於注重理論而完全忽視了實踐問題?(福科)

加油吧!
回覆 sorry~~ 在3/27/2011 2:29:15 PM的回覆:
而我們是不是過於注重理論而完全忽視了實踐問題?(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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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們是不是過於注重理論而完全忽視了實踐問題?(哈貝瑪斯)
回覆 好榜樣 在3/28/2011 9:04:24 AM的回覆:
我一定要推動大學法修正
「考試評分標準客觀化」納入法律規範
國家考試「比照辦理」
我一定盡全力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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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們是不是過於注重理論而完全忽視了實踐問題?(哈貝瑪斯)


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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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一生難得做出有利多數人的有意義事情
大法官釋字第684號,就是一件很有意義的事情,陳大並把它做成了

學法的人,都過於注重理論與文字的書寫,少有行動的意志與作為
陳大催生出釋字第684號,就是這句話的最佳詮釋:
而我們是不是過於注重理論而完全忽視了實踐問題?(哈貝瑪斯)
回覆 嗯嗯 在3/28/2011 12:41:52 PM的回覆:
少有行動的意志與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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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很好喔!
我最近特別喜歡「意志」這兩個字(前陣子常常到的是<不是喜歡喔!>恐慌Panic這個字<因為日本大地震與輻災>)。

(作為)意志與表象的世界
回覆 新發現! 在3/28/2011 1:49:41 PM的回覆:
他用柯林頓偷腥解釋康德、用伍迪艾倫解釋羅爾斯的自由主義;他讓你真正思考:正義是什麼──邁可.桑德爾《正義》

Michael   Sandel
又譯沈岱爾,1953年出生於美國明尼蘇達州,當代知名哲學家。成名甚早,28歲在牛津寫成的博士論文《自由主義與正義的局限》於1982年由劍橋大學出版,即被公認為批判羅爾斯與自由主義的代表作,被譯成八種語言。

33歲獲哈佛大學教學卓越獎(Harvard-   Radcliffe   Phi   Beta   Kappa   Teaching   Prize)。2008年獲美國政治學會頒發特別成就獎。

我們在《正義:一場思辨之旅》書中可以讀到偉大教學者的一流修煉。他尊重人人的思考力。不灌輸,只引導。他帶領讀者,在直覺反應與正義原則之間,來回思考。

身為知名的公共知識份子,他很早即對公共事務有濃厚興趣。他在加州讀高中,17歲擔任學生會主席,即曾邀請雷根總統(當時還是加州州長)來校與他同台對談。

論者經常將他歸入社群主義陣營。但他不喜歡社群主義這個標籤,比較喜歡「公民共和主義」(civic   republicanism)。


回覆 不好意思我po錯了 在3/28/2011 2:20:38 PM的回覆:
我應該po   在另一主題的,抱歉抱歉。
回覆 kobebread 在3/29/2011 3:14:53 PM的回覆:
陳同學你好
有些事情講跟你請教
不知是否方便站內信交流,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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