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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有關中間確認之訴之問題
發表人 民訴學員  

發表日期

3/22/2011 1:28:30 AM
發表內容 請教老師,關於民訴講義中89年東海法研所的一題:

X對Y提起對A物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A物之訴訟,該訴訟繫屬於第二審,Y對X就A物所有權主張有爭執,問X得否於第二審對Y追加提起請求確認A物屬於X之訴?

學生的看法是X可以對Y追加請求確認A物屬於X之之訴,理由為:
1.提起中間確認之訴之標的為"訴訟標的"(確認A物所有權係一訴訟標的)

2.返還A物所有權與確認A物所有權係二個不同之訴訟標的,前者為請求權,後者為支配權,既然二者為不同之訴訟標的,則X得對Y追加體起請求確認A物屬於X之訴

#由於這題在講義中只有X可以對Y追加提起確認之訴的答案,而沒有交代理由,不知道學生對於該題答案形成之理由的理解是否正確?請老師講解了,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3/22/2011 2:00:17 AM的回覆:

你的論述沒有錯

但是應該把重點放在二審審級利益,被告防禦權之妨礙及變更追加特許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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