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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轟槍傷人還栽贓 警賠140萬
發表人 蘋果日報  

發表日期

3/22/2011 12:03:52 PM
發表內容 轟槍傷人還栽贓   警賠140萬
惡警插股小吃店圍事   非公務   酒客國賠遭駁

2011年   03月22日   

【王吟芳、王勇超、丁治綱╱高雄報導】高市警員梁登豐投資越南小吃店,四年前店方通知酒客鬧場,他穿便衣到場亮警槍抵住酒客張國守胸口,近距離開槍,子彈貫穿張胸口肩部再射中酒客楊金成左手中指。梁見狀竟叫店員塞菜刀在張手中,誣指襲警。兩酒客聲請國賠,但法官認定梁非執行公務,根本是去圍事,判梁個人須賠兩人共一百四十萬元。

張國守目前另案在大寮監獄服刑,張母趕去探監告知判決結果,她轉述兒子說:「被打傷右胸後,右手至今無力高舉,只判三十萬怎麼夠復健?」將上訴。中指受創變形的楊金成則無法聯絡,不知其回應。梁登豐原本任職的大寮分駐所,所長張簡國秀表示,梁登豐已停職,一度被收押,交保後也沒有跟警界的同事或友人聯絡。   

流彈波及2男客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晚上,張國守、楊金成到有女坐檯的大寮「越之花」小吃部飲酒,因與服務生口角,業者通知股東警員梁登豐,梁登豐穿便服一到場,就從腰際掏出手槍抵住張國守胸口,張試圖將槍撥開,梁竟開槍,子彈貫穿張右胸肩部後又打中站在張後方的楊金成左手中指。   

塞菜刀誣賴襲警
梁登豐為了要掩飾犯行,叫店員拿兩把菜刀塞在張國守手裡,誣指張持刀襲警、他自保開槍反擊。梁因此案被依誣告罪判二年二月,傷害罪部分判六個月。
張國守、楊金成以梁身為警員卻非法開槍圍事,各請求國賠兩百多萬元,且要梁也同額賠償。   

公務槍處理私事
但高雄地院認為,梁登豐因插股該小吃店,當天接獲業者電話後即穿便衣抵達,到場掏槍前並未表明警察身分或出示證件,明顯是利用身為警員持有警槍的機會,將警槍用於私人圍事,而非接獲報案或指派到場執勤,不符合國賠「公務員執勤」的要件,但梁個人仍須因槍傷他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法官考量張的傷勢已無大礙,但楊中指成殘,判梁應賠張三十萬餘元、楊一百一十萬餘元。   

警不當用槍案例
2007/06/22桃園龍潭警分局警員劉光正、張任政酒後到酒店欲帶小姐出場被拒後亮槍,劉開1槍示威「我有10顆子彈,你自己看著辦」,劉被免職,張記一大過。
2003/03/11桃園大園分局警員徐佳誠酒後與義警徐添火共同巡邏,徐佳誠不滿徐添火嫌他酒氣沖天,掏槍作勢打人,卻走火射傷徐添火手臂、胸部,停職查辦。
2001/06/12高市前鎮分局李姓警員酒後執勤,見一對堂兄妹在麵包店前大聲交談,上前盤查身分證,且掏槍作勢打人,追入店內撞倒麵包架,被記大過處分。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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