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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證人身分外洩 周占春無罪
發表人 蘋果日報  

發表日期

3/29/2011 10:45:31 AM
發表內容 證人身分外洩   周占春無罪
檢舉毒販遭恐嚇   憤怒「法官不敢砍自己人」

2011年   03月29日   

【丁牧群、侯柏青╱台北報導】台北地院審理法官周占春及書記官劉麗英洩露販毒檢舉人案,認檢方未依《證人保護法》將檢舉人列入保護,基於《憲法》保障被告訴訟權精神,本應將檢舉人身分交付被告及律師閱覽,昨判兩人無罪。北檢表示收到判決將研究是否上訴。

販毒案檢舉人阿海(化名)昨以「失望、難過、憤怒、訝異」表達極度不滿。他說:「我最對不起為此事飽受折磨,自殺兩次的妻子,法官的大刀可以砍死歹徒和貪污官僚,唯獨不敢砍自己人(周)。」阿海將控告台北地院要求國賠,也會對洩密給毒販盧俊華的律師李傳侯及謝思賢提告求償。   

檢也痛批:離譜
北檢不願具名的檢察官也痛批:「離譜!檢舉人這麼沒保障,以後誰敢檢舉敏感案件」、「以後乾脆都公布檢舉人身分,民眾能接受嗎?」但民間司改會發言人林峯正指出:「不可能每個檢舉人身分都無條件保密,檢方應說明哪條法律規定法官對沒列入《證人保護法》的檢舉人須保密。」周占春回應:「謝謝法官。」   

資料未密封釀禍
判決指出,周占春前年二月受理一件毒品案搜索票聲請,拆閱彌封的檢舉人姓名資料後未密封就交給書記官,導致該案起訴後,檢舉人資料被律師閱卷取得轉交毒販盧俊華持槍恐嚇檢舉人,檢方調查後將周、劉依洩密罪起訴。
檢方認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法院刑事案件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要點》,法院必須保密檢舉人身分。周則辯稱,檢舉人身分是起訴後被告律師閱卷得知,和他當時有無密封資料無因果關係。
法官郭惠玲認定,檢舉人曾向檢方表示拒絕到法院作證,且只有依《證人保護法》程序核定的檢舉人,法院才有保密義務,否則基於《憲法》保障,法院審理時被告及律師可檢閱檢舉人身分。   

周占春洩密案起訴判決理由
◎起訴理由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查緝機關對檢舉人身分應保密   
˙依法院刑事案件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要點,對應保密身分之檢舉人應嚴予保密   
˙周占春未依規密封檢舉人資料,導致被告閱卷得知檢舉人身分加以恐嚇   
資料來源:判決書   
◎無罪理由   
˙法院非毒品查緝機關,且條例未限制被告閱卷   
˙要點位階僅行政命令,非法律或法規,不得凌駕《憲法》保障被告訴訟權   
˙為防警方捏造檢舉人並保障被告訴訟權,檢舉人非經《證人保護法》程序,應讓被告知悉   

回覆 loyfoon 在3/29/2011 12:05:02 PM的回覆:
法官審法官
有罪才奇怪
回覆 官那 在3/29/2011 2:02:04 PM的回覆:
周占春回應:「謝謝法官。」         

謝謝法官
謝謝法官
謝謝法官
謝謝法官
謝謝法官

還援引憲法哩~
~上次版上有人說沒憲法概念還是沒刑法概念較嚴重
現在知道憲法的厲害了吧
我看阿扁貪污
也可以援引憲法保障人權不用被關
回覆 哈哈 在3/29/2011 8:43:44 PM的回覆:
北檢不願具名的檢察官也痛批:「離譜!檢舉人這麼沒保障,以後誰敢檢舉敏感案件」、「以後乾脆都公布檢舉人身分,民眾能接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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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願具名?
真負責的報導呀
回覆 ..... 在3/29/2011 9:37:09 PM的回覆:
就是檢方將周占春起訴的!檢方的立場很清楚,不具名也知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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