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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這是故意或是過失?
發表人 無辜男  

發表日期

3/30/2011 10:13:52 AM
發表內容 蔣秉益供稱,昨凌晨談判時,他看到周亞聯亮刀,才拿出手槍要威嚇對方,結果槍枝走火,擊發的子彈射中周男腹部,他才與朋友開車把周男丟在榮總急診室對面。警方偵訊後除將全案依槍砲、殺人罪嫌送辦,並將追查同夥共犯及有無幕後唆使者。
===============

辯稱槍走火會不會認為是過失就算了?(以後開槍都說是走火?)
若法院最後認為是故意會不會太超過?(被告誠懇自白,法官卻不信?)
回覆 槍枝走火? 在3/30/2011 11:47:53 AM的回覆:
甚麼叫槍枝走火?
甚麼叫擊發?

回覆 無臉男 在3/30/2011 1:25:49 PM的回覆:
走火而擊發,不是這樣嗎?
回覆 先講清楚 在3/30/2011 1:45:51 PM的回覆:
甚麼叫槍枝「走火」?
回覆 無業男 在3/30/2011 1:56:09 PM的回覆:
是有無上膛之分嗎上膛才可能走火?
若這樣...上膛是否就推定為"預備"的殺人或傷害呢...?
另外,拿槍打人這件事是評價為"殺"或是"傷"呢?如果我只要打手腳,卻打到肚子死了...能不能說我只想故意傷害卻不小心變成了過失殺人;而不是拿槍出來就立即評價為"殺人"行為...?
回覆 哇! 在3/30/2011 1:58:27 PM的回覆:
刑法學果然是最難的法律!
回覆 實務操作 在3/30/2011 2:19:20 PM的回覆:
法官怎麼認定?應該是「直覺」吧?!就是法官從法庭活動中感覺到是故意還是真的是行為人所說的過失,然後在根據自己的認定來找依據。

實務不都是這樣嗎?

所以有時候會覺得像德國刑法學扯東扯西,好像研究得很徹底,很深入,到無懈可擊(相較於德國,英美刑法學好像是童話書似的),其實會不會跟「屁」一樣阿?

有時候想想,在這個世俗(earthly)的世界裡,應該還是實用主義就夠了!(雖然我是浪漫主義份子,而且我覺得我應該是浪漫主義的理型份子)
回覆 sorry 在3/30/2011 2:32:50 PM的回覆:
相較於德國,英美刑法學好像是童話書似的
--------------
這樣講應該是很大的錯誤!只能說英美人跟德國人的邏輯思維不太一樣!不然光看到美國刑法課程的案例,就應該足以讓人卻步了!

不知道這跟理性主義的演繹與經驗主義的實驗有無關聯?
回覆 無知男 在3/30/2011 2:34:56 PM的回覆:
如果真的只是拿槍出來晃晃,卻走火...
法官卻直覺是故意殺人。理由怎交代?用"一般情形拿槍出來通常就是殺人"嗎?

本件是有地方可以認為是故意殺人吧...。或許槍一擊發,就算是德國的進口貨,就算是瞄得再準,也沒人能保證打手中手,打腳中腳,且當時情勢混雜,確有亂中擊殺要害之高度可能,故有殺人故意。
且,怎會被害人拿開山刀出來後,嫌犯的槍正巧走火?這是法官可以著墨嫌犯虎爛的點嗎?
回覆 理由怎麼交代? 在3/30/2011 2:37:25 PM的回覆:
我沒看完全部。

理由怎麼交代?你太小看台灣法官將尋找文字來堆砌的功力了吧?

你以為考上法官是考假的嗎?

回覆 這樣說口不口以? 在3/30/2011 2:37:56 PM的回覆:
走火沒有扣板機
射擊有扣板機
回覆 我很欣賞 在3/30/2011 2:38:48 PM的回覆:
本件是有地方可以認為是故意殺人吧...。或許槍一擊發,就算是德國的進口貨,就算是瞄得再準,也沒人能保證打手中手,打腳中腳,且當時情勢混雜,確有亂中擊殺要害之高度可能,故有殺人故意。
且,怎會被害人拿開山刀出來後,嫌犯的槍正巧走火?這是法官可以著墨嫌犯虎爛的點嗎?
-------------
我很欣賞你願意去思辨所作的努力。

加油!期待你能當一個有良心的司法官。
回覆 不過 在3/30/2011 2:44:23 PM的回覆:
不過,如果閣下真的當了司法官,而且立志要當一個有良心的司法官,以致過勞死,屆時你的冤魂不要來找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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