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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刑訴問題
發表人 想澄清  

發表日期

3/31/2011 12:06:44 AM
發表內容 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之罪時,是否只要其行為時及發覺時均係軍人身分,不管之後是否在追訴審判中離職離役,一律都要歸軍事法院審判?(依據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四二八號判決書之見解)
回覆
李俊德 在3/31/2011 1:24:47 AM的回覆:

沒錯

回覆 奇怪! 在3/31/2011 8:10:43 AM的回覆:
不管之後是否在追訴審判中離職離役,一律都要歸軍事法院審判?
-------------------
偵查審判程序進行中而離職離役,依軍事審判法第五條第一項但書:案件在追訴審判中而離職離役者,初審案件應移送該管第一審之法院,上訴案件應移送該管第二審之法院審判。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四二八號判決
............又此與上揭軍事審判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關於犯罪在任職服役前,發覺在任職服役中,經依該法所定程序進行後,嗣在進行中離去職役,應由軍法機關移送普通法院之情形有別,乃因該條項情形之犯罪行為時,係在任職服役前,原應屬普通法院審判,祇因發覺時係在任職服役中,為維持一定之軍力與部隊長之人員掌握,故劃歸軍法,但一俟離職離役,已無此慮,未完成之訴訟程序,自當回歸司法。二者處理方式不同,立論基礎則一,併予指明。
回覆 李老師可否回答一下? 在3/31/2011 3:26:53 PM的回覆:
李老師可否回答一下?

真的快被最高法院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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