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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改革考試制度 減少娃娃法官
發表人 聯合報  

發表日期

3/31/2011 9:35:08 AM
發表內容 【聯合報╱楊楨/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台北市)】
2011.03.31   03:42   am
   
司法院有意改革法官任用方式,擬從律師界有實務經驗六年的資歷降為三年,並以考試方式引進為法官。立意雖好,但要減少判決離譜或降低任用「娃娃法官」、「奶嘴法官」,仍應大幅改革考試制度。

以美國律師制度來看,各州律師資格考,錄取率大都在百分之七十五至八十五之間,錄取率雖高,因有律師資格的人,尚可在其他行政部門或大企業、跨國公司處理法律事務,不會造成人才浪費或司法黃牛四處的問題。

再就美國法官任命而言,除小地方法官由人民選舉,其他地區、州、聯邦法院或聯邦上訴法院的法官任命,大都由具律師資格而從事司法部門的資深人員,如州或聯邦的檢察官、法學教授或律師等選出優秀而有社會經驗的人士出任。至於最高法院法官,乃經參議院的審查與通過才能由總統任命。美國少有法官收賄被判刑案例,即因法官任命過程嚴謹,在出任法官前已經過長時間的養成教育,社會經驗豐富,這可供大陸法系國家以考試任命法官方式的參考。

再看英國制度。英國律師分為出庭律師或稱大律師,及不出庭律師二種。不出庭律師只要法律系畢業在律師事務所實習二至五年後,當地考試及格即可。至於出庭律師,必須到英國四個律師學院修習並考試及格,且符合各律師學院所規定要求,約需二至三年時間。在訓練期間,必須出席「正式晚餐」數十次,由學院邀請知名人物來院餐宴、發表演說並回答問題;出席數不足,無法取得大律師資格,目的為培養律師的氣質變化、人格養成、氣度閎達與視野寬廣等。

學員取得大律師資格後,必須到其他資深大律師的事務所中實習六個月至一年,方可正式執業。大律師工作十年以上,人格風評均佳者,可申請為Q.C.(Queen’s   Counsel)或K.C.(King’s   Counsel)的稱號,法官出缺,司法部會從其中選擇適當人士出任。英國的法官不以考試任命,行之多年而甚少弊端,為法治國家很好的模式。

從英美例子看來,我們要改革法官年齡太輕、經驗太少、判決不夠成熟的情形,惟有大幅度改變現行考試任用制度。

筆者主張律師考試錄取率提升到百分之二十五至五十,使法律系畢業生將有一半可以取得律師資格,假以時日,這些律師們自會在各自領域出人頭地。若仿效英美制度由資深律師出任法官,娃娃法官將不復出現,對法治的維護及法治精神的伸張,必將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回覆 贊成 在3/31/2011 9:42:31 AM的回覆:
若比照英美制度,畢業22歲+實務工作10年+1年等待受訓+2年受訓,未來最快也要35歲才能當上法官,這樣對經歷寫出來的判決應該比較不會受人詬病吧!!
回覆 叮叮咚咚 在3/31/2011 10:28:29 AM的回覆:
我也希望有些教授可以去當法官或檢察官
畢竟學說屁也屁過了
辦個案來瞧瞧
看有多行
呵呵


回覆 綠取率不宜放寬 在3/31/2011 12:46:33 PM的回覆:
錄取率放寬之後

律師根本就不值錢了

律師會沒有社會地會         收入也會銳減

各國國情不同

不可相提並論
回覆 可笑 在3/31/2011 5:39:42 PM的回覆:
沒能力的人怕律師太多,那因為是保留以前的觀念,律師已經要結合行銷、業務、法律、行政等能力才可以有生意,否則只有執照,很屌嗎?考上那一年會很開心會很屌,但是當沒生意沒收入時,就會改行賣雞排。
建議考考公職,給國家養也不錯,不用擔心律師太多囉。律師是給有能力的人去當的。
回覆 樓上你考上了嗎 在3/31/2011 7:27:33 PM的回覆:
樓上你考上了嗎
回覆 人會變 在3/31/2011 7:29:22 PM的回覆:
沒有考上律師以前         都嘛希望錄取率大開放

等到考上以後      知道律師難做      就會希望錄取率不要開放甚至降低
回覆 那就是 在4/1/2011 1:45:52 AM的回覆:
走後門


這個國家完全沒救了

講什麼都是多的





回覆 這麼相信美國那套模式 在4/1/2011 8:12:02 AM的回覆:
如果全盤用遴選   那人為操作上下其手的空間非常大
也不想想台灣跟美國的環境是否相同      硬行移植套用
是可能收到"意想不到的反效果"      
回覆 阿亮 在4/1/2011 8:56:48 AM的回覆:
那為什麼不學德國那一套,可以請這些學者解釋一下嗎?德國律師有分專業領域,為何不學他們?好像從頭到尾很少看過這些學者拿德國、美國律師制度做比較,卻常常看到他們一面倒說美國制度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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