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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給邵法官的建議
發表人 123  

發表日期

4/2/2011 12:52:47 AM
發表內容 邵法官新聞稿如下

最高法院法官兼庭長邵燕玲表示,因去年所做關於兒童性侵害之判決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嗣後雖經監察院邀請學者、實務界及相關民間團體舉行諮商座談會,調查後認為裁判並無不當,惟仍引發社會相當矚目;本次雖榮獲總統提名,但為避免各界困擾,並期大法官提名作業順遂,懇辭總統提名。

-------------------------------------------------------------------------------
馬總統還一直道歉
因為他提名了恐龍法官

假如依邵法官的新聞稿
判決並無不當
那馬總統的公開道歉~是不是破壞邵法官的名譽
總統帶頭侵害邵法官的名譽
建議邵法官依法提告
回覆 路人 在4/2/2011 12:57:36 AM的回覆:
大法官爭議提名         正副總統、司法院長道歉         
         
【聯合報╱記者李明賢/即時報導】         2011.03.31         10:55         pm         
         
總統道歉聲明指出,大法官提名過程,必須非常嚴謹,除要對被提名人的學識、經歷、操守有全盤了解,也應考量人民感受。

總統坦言,這次提名大法官過程,被提名人邵燕玲經歷操守均佳,但曾作出讓民眾疑慮判決,他自己直到三十一日早上才知悉此事,雖立即更換被提名人,但對於被提名人狀況了解未盡周延,要對社會大眾表示歉意。
         
http://udn.com/NEWS/NATIONAL/BREAKINGNEWS1/6247309.shtml
回覆 000 在4/2/2011 1:00:03 AM的回覆:
人家不是恐龍法官啦

所以總統公然汙辱
回覆 路人 在4/2/2011 1:00:20 AM的回覆:
馬說被提名人邵燕玲經歷操守均佳,只是因為曾作出讓民眾疑慮判決,對於他對被提名人狀況了解未盡周延,提出道歉

哪有說他是因為「提名了恐龍法官」,所以才道歉??



真正侵害邵法官的名譽的,是一直在說她是「恐龍法官」的民粹進步黨!!
回覆 造謠造不膩 在4/2/2011 1:02:24 AM的回覆:
又在造謠了

說她是「恐龍法官」的,明明是民進黨,怎麼變成是馬英九了?
回覆 柯南 在4/2/2011 1:07:38 AM的回覆:
重點在輿論反應.
沒什麼人講話就偷渡過了.
有人講話就找理由不沾鍋...
回覆 258 在4/2/2011 1:08:38 AM的回覆:
藍營立委邱毅更批評賴浩敏簡直是「山頂洞人的洞主」,應該趕快下臺負責。
回覆 可憐 在4/2/2011 1:09:54 AM的回覆:
國民黨的死忠老黨員又出現了
回覆 可憐 在4/2/2011 1:10:55 AM的回覆:
我是說4樓與5樓
回覆 民粹抹紅抹黑黨 在4/2/2011 1:11:46 AM的回覆:
要不就把你抹紅,要不就把你抹黑

最新一招是利用人民不是學專業的法律,看不懂法律跟判決,就抹黑成是「恐龍法官」、「恐龍總統」
回覆 這年頭變了 在4/2/2011 1:12:36 AM的回覆:
公然造謠的,人家不批你就不錯了,還會批評別人
回覆 開版說得對 在4/2/2011 1:14:41 AM的回覆:
趕快去告誹謗她是「恐龍法官」的民進黨
回覆 你是國民黨員嗎? 在4/2/2011 7:02:42 AM的回覆:
造謠造不膩   在2011/4/2   上午   01:02:24的回覆:
又在造謠了

說她是「恐龍法官」的,明明是民進黨,怎麼變成是馬英九了?
~~~~~~~~~~~~~~~~~~~~~~~~~~~~~~~~~~~~~~~~~~~~
滿好笑的~你的標準到底在那
難道國民黨就沒罵她是恐龍法官
2100全民開講的名嘴
就沒罵她是恐龍法官

更好笑的~全台灣那麼多人也是罵她是恐龍法官
只有你特意要分藍綠
你會不會太特意標準不一阿
你這樣也算是造謠吧?
回覆 .... 在4/2/2011 9:50:06 AM的回覆:
專業法官的認事(准提出證據、調查證據、認定事實有無)
與用陪審團的認事
或用群眾的認事
.................
請問以上的方式,誰的心證較客觀?
回覆 看情況 在4/2/2011 10:06:40 AM的回覆:
.
回覆 看不下去 在4/2/2011 10:15:49 AM的回覆:
4樓5樓的那位
你已經在這個討論區好幾年了
也罵民進黨好幾年了
你還沒說~為什麼廢考強執~加考國公
(忘了~請爬文)
回覆 罵恐龍法官的是民進黨 在4/2/2011 11:17:33 AM的回覆:
造謠者開始人身攻擊囉
回覆 呵呵 在4/2/2011 11:19:46 AM的回覆:
原來2100的名嘴,也跟民進黨一起罵恐龍法官,那請問2100的名嘴叫做馬英九嗎?
回覆 造謠者還有臉說別人 在4/2/2011 11:22:49 AM的回覆:
第2篇已經把馬的道歉文po出來了,馬根本就沒有罵邵、更沒罵「恐龍法官」

馬明明沒罵,這一篇卻說他有罵,這不是造謠是啥?
回覆 123 在4/2/2011 10:50:06 PM的回覆:
馬英九親衛隊出來了

逢馬必挺

逢綠必反
回覆 這才正確 在4/2/2011 10:58:00 PM的回覆:
其實國民黨那位仁兄(4樓/5樓)
一直試圖把本討論導向馬英九有沒有講      恐龍法官4個字

但本新聞在政壇上的爭點根本不是這個
爭點是~馬英九為什麼要因為卲法官~向人民道歉???

法官依法審判
暫且不論女童性侵案的法律見解如何
只要不逸脫法條
法官均是合法審理
但是~馬英九公然因為卲法官的判決向人民道歉
不就是認為該判決不當嗎?
而邵法官自認判決無誤
則馬總統的道歉~按系爭法官的邏輯~不就是破壞名聲嗎?

回覆 123 在4/2/2011 11:21:19 PM的回覆:
請4樓的看看事實吧

重點是~馬先生說了什麼
(當初面談邵燕玲時,若知道她是案件審判長,就不會提名她。)
這不是否認邵法官~不然是什麼???
-----------------------------------------------------------



邵燕玲挨批   同僚:像遭霸凌
   更新日期:2011/04/02   14:29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日電)最高法院法官邵燕玲獲提名大法官風波,讓邵燕玲深受打擊。邵的同僚表示,邵強打精神辦公,還不時掉淚;有同僚認為,邵宛如被霸凌,對一個風評與專業都不錯的人,太過殘忍。


邵燕玲的合議庭去年將一宗幼童性侵案發回更審,部分輿論認為理由悖離人民情感,她獲提名為大法官後,社會譁然。總統馬英九昨天公開為提名邵燕玲致歉,並說當初面談邵燕玲時,若知道她是案件審判長,就不會提名她。


邵燕玲今天仍強打精神,一早就到辦公室辦公,不因外界紛擾影響工作。她的同事表示,邵燕玲這幾天都將辦公室大門深鎖,雖然在辦公,但看得出來她情緒低落,不時掉淚,眼睛也常紅腫。


有法官為邵燕玲抱屈認為,整個過程邵燕玲就像是被霸凌一般,對長年認真審案的邵來說,是不可承受之重,太過殘忍。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402/5/2p5fo.html


回覆 在4/3/2011 12:24:13 AM的回覆:
講白了
大法官已經永遠當不成了   下輩子再看看吧
現在最壞還是當法官
倒不如將一切的真相說出來
這樣還能博得清譽美名   
難道悶著不講,以法官的身分當政黨的芻狗會比較快活嗎?
回覆 是很像被在野黨霸凌 在4/3/2011 1:21:24 AM的回覆:
被在野黨一直鬥爭是「恐龍法官」,本來就像是遭在野黨霸凌一樣
回覆 搞錯對象了吧 在4/3/2011 1:33:53 AM的回覆:
把她鬥下來的不是民進黨嗎,民進黨的政治人物都在鬥爭她,言語誹謗她是恐龍法官的政治人物絕大多數也是民進黨,「霸凌」她的應該是民進黨吧
回覆 有爭議不見得就是壞人 在4/3/2011 1:47:43 AM的回覆:
重點是~馬先生說了什麼
(當初面談邵燕玲時,若知道她是案件審判長,就不會提名她。)
這不是否認邵法官~不然是什麼???
==========================================



邵法官新聞稿如下

最高法院法官兼庭長邵燕玲表示,因去年所做關於兒童性侵害之判決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嗣後雖經監察院邀請學者、實務界及相關民間團體舉行諮商座談會,調查後認為裁判並無不當,惟仍引發社會相當矚目;本次雖榮獲總統提名,但為避免各界困擾,並期大法官提名作業順遂,懇辭總統提名。

---------------------

馬的說法,其實跟邵法官請辭提名的說法大意差不多,就是肯定邵,但是因為這個判決引起社會一些人的爭議,提名她會產生這些人的不滿與爭議--------是這個原因提名的話會造成困擾

有爭議的人,不見得就是壞人

但是提名大法官,本來就不應提名比較有爭議的人,這不是常識嗎?

難道提名大法官,應該提名比較有爭議的人物,來當大法官?

如果這樣如果也叫「否定」邵法官,那全國審理過有爭議的案件的法官不知道有多少個,不是全部都要被「否定」??
回覆 有爭議不見得就是壞人 在4/3/2011 1:56:47 AM的回覆:
有爭議的人,不見得就是壞人

尤其是版上許多大大,包括我在內,在版上經過一番法律上的討論,都覺得邵法官那個最高法院的判決寫得有道理

但是不可否認的,她畢竟還是有爭議的人啊

尤其是沒有學過法律的人民,是看不懂她的判決的,什麼刑法第221跟第227條的構成要件以及分別,沒學過法律的人會懂就奇怪了,以致於很多人民誤解她的意思

以致於她畢竟還是有爭議的人

----------大法官,是要比較沒有爭議的人來擔任,這樣他所作出來的大法官解釋,才比較容易被全民所接受、才會比較有公信力
回覆 這麼說好了 在4/3/2011 2:03:20 AM的回覆:
一個人是不是好人

跟她適不適合擔任某一種職務

應該是二回事吧
回覆 RR 在4/3/2011 2:10:12 AM的回覆:
現在判決有沒有爭議根本就不是看合不合法理或法律上的解釋,而是純粹看媒體要不要抹黑罷了

找媒體比較喜歡的人來當大法官寫出來的解釋文一般民眾就會看得懂?一般民眾永遠懂的只是媒體翻譯過的解釋文,至於真的解釋文到底是想要表達什麼,沒有人在乎的有沒有人看得懂

有多少所謂自以為正義的網民根本就還以為法律只要背背法條,照著法條表面的文義就可以判決,根本就連『罪刑法定原則』都不知道,如果刑法只要照著國民感情來解釋那麼的簡單,那先叫那些教刑法的恐龍學者下台再說吧
回覆 同意樓上大大 在4/3/2011 2:13:00 AM的回覆:
邵法官最慘的是,她真的是被媒體和政客抹黑了
回覆 在4/3/2011 11:08:28 AM的回覆:
根本是為馬脫罪.若爭議是個誤會.那邵法官可以面對反對的聲音吧.請邵法官自己跟誤解的人說清楚.馬捨此而不為.why?就因為什麼爭議的東西?

再說,馬用的人也有爭議.俗稱白賊義的人還不是當官給你看.

我是覺得很奇怪,總統可以扭正視聽,卻不為,寧願放給邵法官爛...如果這就是總統的言行,那規定學生讀四書五經是要他們做個更虛偽的人嗎?
回覆 全民來唸法律系 在4/3/2011 11:34:16 AM的回覆:
要懂得最高法院那個判決爭議的法律問題,要學過刑法分則、跟刑事訴訟法

這可是大學法律系大二、大三的課

樓上的意思是說,叫全部的人民,都來唸大學法律系大二、大三嗎?

學費你出嗎?

回覆 應由中文系教授當法官 在4/3/2011 1:46:03 PM的回覆:
最高法院幹嘛要採什麼法律學者,用法律學的方法解釋法律的意見

這樣沒學過法律、或法律學得不夠深的人,就都看不懂啊

既然在野黨支持完全用「文義解釋」解釋法律,以後應該要由「中文系」教授擔任法官,因為他們中文「說文解字」、「文義解釋」的功力最強!!

回覆 無言 在4/3/2011 9:27:48 PM的回覆:
不知邵法官有女兒嗎?
女兒是否不滿3歲?
如果女兒被強姦,他的同事如此判決,看他會不會贊同?
法律人,不要說一套做ㄧ套,比政治人物還不如!
自己被告或成為被害人時,就馬上變臉!可恥!
回覆 樓上應該不是唸法律的 在4/3/2011 9:30:26 PM的回覆:
邵法官一樣是判成立「妨害性自主罪」啊!只不過要第二審法院考量看看要不要換一條法條判刑而已
回覆 法律人的悲哀 在4/3/2011 9:34:43 PM的回覆:
這個社會現在,怎麼都是那些不是唸法律的、看不懂判決在說什麼的,在批評判決
回覆 123 在4/4/2011 12:10:04 AM的回覆:
樓上有種去投書媒體
回覆 在4/4/2011 10:51:59 AM的回覆:
解釋個東西還要有什麼背景基礎
那乾脆核安   石化也通通別講啦
民眾先修到核能   石化學分再來談吧

奇怪了   這種問題還要上大學才能懂喔   
某些人可能還真得要上學校才會開竅吧...
回覆 第三審法律審可以廢了 在4/4/2011 12:19:47 PM的回覆:
這個案子,當時原先第一審依221和222判,是判4年


第二審法院也是用221和222判,是判7年

最高法院那個判決,發回是要第二審重新調查,如果證據充分,就用221和222判;如果證據還是不足,就用227判

而227的法定刑,是10年以下!!!

純粹就只是第三審是法律審,要嚴格審理法條應用哪一條判的問題


即使用改用227判,是可能比原先用221和227判得更重的!!!!


邵法官那個合議庭,根本完全沒有要第二審法院輕判啊,怎麼就被打成「恐龍法官」?



回覆 偉大的民浸黨的意見 在4/4/2011 12:56:41 PM的回覆:
即使改用這一條判,可能判得更重,我也不要改用這一條


我要那一條,我要那一條,我不要這一條,我不要,這不是肯德基.......
回覆 重點在最高法院 在4/5/2011 12:30:22 AM的回覆:
每一個法條,都有其立法目的,職司審判者在適用時必須在構成要件與事實涵攝的過程中,無法避免的要做出合乎人性的價值評價,以實現刑罰之目的。罪刑法定固必須遵守,但絕非在一個事實已經相當證實的情況下,法官適用法律卻只在乎各法條間的文義,卻忽視了法律實現正義的目的。一個三歲小孩是否能有效的對性自主有意思能力、分辨能力、處分能力?就證據已能充分證明的客觀範圍之下,不論是二二二條或是二二五條或是二二七條,最高法院不能只是有適用疑義就任意發回,卻畏縮的不敢自為判決,然後就開個會做出決議,各位大大似乎對法律都有相當的功力,就法論法,決議的內容有比高院或地院的判決高明嗎?只要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符合罪刑相當性,最高法院就不能任意發回,而無視下級審耗費的司法資源以及被害人和社會對於公平正義的期待。對於動輒更十幾審纏訟十幾年的訴訟過程,我們絕無法接受這樣的司法沉疴,要繼續的殘害人民對司法的期待。
      多看點判決書就會發現,下級審的判決不過是最高法院作成的判例、決議或判決不斷複製的產物,卻對整個個案事實適用後是否符合法理、規範目的以及個案正義,卻相對的受到漠視,為了判決的維持率影響自己的考評,自由心證難免不受到嚴重的限縮、扭曲,削足適履的認識用法能不讓人感到錯愕嗎?說難聽一點,最高法院的發回判決,看多了真的一點都不難寫,真是掌握了權力,加上體力退化下,又要證明自己的優位性,人性麻木、軟弱、驕傲的罪性就一覽無疑了。
結論就是最高法院是最大的改革重點,以及判例、決議制度脫離個案事實的扭曲適用以及法院組織的改革,擴大司法預算提高司法官待遇、並嚴格落實進、退場機制,司法曙光始能再現。
回覆 樓上應去看看判決書 在4/5/2011 12:45:55 AM的回覆:
就證據已能充分證明的客觀範圍之下,不論是二二二條或是二二五條或是二二七條,最高法院不能只是有適用疑義就任意發回
=========================================

最高法院發回的最大的理由,就是證據調查未充分,所以要第二審法院再就證據查明啊
回覆 問題在最高法院 在4/5/2011 11:46:55 AM的回覆:
最高法院發回的最大的理由,就是證據調查未充分,所以要第二審法院再就證據查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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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樓上的意思,但我的意思是三歲的小孩下體受傷且有足夠證據足以證明係被告所致之情形下,如果仍要證明三歲小孩有明確表達拒絕的意思或是有反抗的情事,除了小孩子的陳述外別無其他證據方法,發回的話有可能查明嗎?222條本質上必須有強制性,小孩子面對大人將其褲子褪去,並已造成下體明顯傷害,難道無第三人目擊下,還要如何證明被告有強制行為呢?三歲小孩能知道何謂性嗎?能知道合意性交、得到或滿足對方性滿足的可能嗎?發回有可能証明嗎?即便適用罪疑唯輕原則,適用225條亦可以在量刑上滿足一般預防的效果。
回覆 .... 在4/5/2011 12:33:37 PM的回覆:
問題在立法
回覆 贊同樓上 在4/5/2011 3:57:53 PM的回覆:
樓上說得沒錯,立法立得不周全,法官還是只能依法審判,用227條來防堵這個法律漏洞

真正最最該負責任的,是有立法的權力的人

像蔡英文跟蘇貞昌,不僅當過立法委員,還當過行政院長、副院長,甚至當過或正在當黨主席,是最有權力提出修法草案的人,居然還有那個臉公開批鬥邵法官......
回覆 預計會有第二個圓手級 在4/6/2011 10:01:13 AM的回覆:
等有人下台(無法連任)後就知道誰可以整誰了!

有前車之鑑正服刑中啊!
回覆 法律系教授,請在繼續 在4/6/2011 10:23:28 AM的回覆:
法律學者根本枉顧社會責任,那些偉大的刑法學和刑事訴訟法學者,不出來說話就算了;可笑的是還有李姓學者和廖姓學者,依照公法理論批判馬總統提名邵法官,的確你們的公法見解都很棒很正確,馬總統不該枉顧民意提名有政治爭議的邵姓法官來做大法官;但你們這樣做卻不層顧慮到是十面影響,只會讓台灣司法制度蒙上一層陰影,讓外界不懂法律大眾徹底認為"連法律系教授,都不艇馬總統提名邵法官,看來邵法官真的有問題?''
回覆 無聊的人 在4/6/2011 11:49:52 PM的回覆:
其實我是贊同邵法官的看法,大家針對相關問題,各有精闢的見解,在下也受教了。
不過我覺得刑事程序還是嚴謹一點比較好,感覺現在實務性侵害案件,主要依據告訴人之指述就很容易起訴,通常也容易被定罪(純感覺)。以前學生時期看金庸小說「連城訣」,男主角狄雲遭誣陷「性侵未遂」?隨隨便便就成罪打入大牢,還被挑斷琵琶骨,當時的我除了為他義憤填膺外,我還天真認為那是古代司法法治落後下的悲劇。
不過我看依目前實務現狀,結果應該差不了多少,狄雲恐怕還是難逃有罪的結果(因為有被害人即師父的小妾指證歷歷,又有其他證人即一干師兄弟之證述),只是現在不用擔心會被刑求?挑斷琵琶骨,但社會上某些民意卻倡導化學去勢,不知道哪一種比較慘?不過應該還是可以練易筋經?還是去勢後直接練葵花寶典?
回覆 老百姓 在4/7/2011 1:36:09 AM的回覆:
最高法院指摘原審判決對違反意願之構成要件以及為何不適用227之事實及理由,有調查或理由不備之違法發回更審,問題是地院以及高院六位法官難道對構成要件「違反意願」會不知道嗎?之所以會不用227就是三歲小孩不可能有合意之可能也根本不是該條要規範之犯罪類型,其實法律沒有那麼遙不可及,不管是高院或是最高法院的法官幹了十幾二十年,對發回的理由不會沒想過,立法或許不夠周全我也認同,但我真的覺得最高法院的法官太沒擔當,如果直接以證據尚無法證明事實,為發回理由也就算了;然卻在法條文義間打轉,如果無法贊同高院認為對三歲小孩性侵害之事實即已滿足222條之強制性見解(被害人已經說不要且私處已經受傷有可能不違反被害人意願嗎?),基於最高法院之立場應具體表明對已確定之事實於現行法下應如何適用法律,而不是行禮如儀的引用辯護律師的上訴理由,說一些大家都知道的難處。最高法院的發回率真的太扯了!
回覆 老百姓 在4/7/2011 1:42:19 AM的回覆:
我當然知道事實審與法律審之分別,看到本案更一審改判無罪,或許有人會認為,看吧!事實還有未明之處,我只能說,這樣的審判制度實在令人感到痛心,試想,一個不算複雜的性侵害案件,經過一、二審六位法官的有罪事實認定,再經過最高法院五位法官的合議,看完全部卷證,均對被告為有罪之認定,僅要求對法條的適用補足證據理由;然發回更審卻豬羊變色,這是什麼司法?是什麼標準的自由心證?是什麼審判體系?到底是審判者的問題還是控訴者的失職怠惰?基於控訴原則之舉證責任,檢察官好像難辭其咎,然而,一個三歲小孩與被告單獨相處下經由小孩的陳述、被告之自白以及其他證人的補強陳述,驗傷證明等,如有不足無法形成有罪的確信,就在理由中說明證據的闕漏,最高法院最讓人詬病的就是毫無擔當的說文解字,這不是法匠是什麼?
回覆 老百姓 在4/7/2011 1:58:34 AM的回覆:
還有,更審時審判者因控訴者未再依第一審傳喚證人,判決理由即不審酌卷內資料,以至於形成罪證不足之心證,這到底是公訴檢察官未盡嚴格證明之要求還是審判者未依刑訴163第2項職權調查之違背法令?老百姓看到這種司法爛戲,平平都是法官,結果卻是南轅北轍,是我們的司法太自由獨立;還是太荒謬隨機?如果一個法律工作者,對文字的有限性要涵蓋社會事實的多變複雜性,無法勇敢的於不踰越權力分立之原則下,使公義得以在邦國高舉,實有愧對國人,不要只會在作出類似如蕭仰歸兒子關說案時,才高舉審判獨立之大旗;台北地檢署竟然也不敢以枉法裁判起訴這些敢下無罪判決的法官,法律人能不憤怒慚愧嗎?
回覆 這個爭議已很久了 在4/7/2011 2:43:05 AM的回覆:
法律人能不憤怒慚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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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啊,你看蔡英文、和蘇貞昌這二個法律人

他們是有最大的立法修法權力的法律人,這麼多年來,沒有盡到立好這個本來就有爭議的法律條文的義務

但是你有看到他們「慚愧」嗎?

不但不慚愧,甚至還指著別人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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