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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6歲少年沒身分 姑姑收養被駁回
發表人 聯合報  

發表日期

4/3/2011 9:12:52 PM
發表內容 16歲的韓姓少年雖出生在台灣,迄今未領身分證,他出生後父母就下落不明,由姑姑撫養長大,姑姑向法院聲請收養韓姓少年,法官以印尼法律規定收養者必須在5歲以下,駁回本案,家屬不服,認為韓姓少年出生在台灣,從未離境,已融入台灣的生活,將再提起聲請收養。

韓姓男子(已歸化印尼籍)83年間與印尼華僑黃女結婚,次年在台灣產下一子,即委由韓的姊姊照顧孩子,兩人旋而離去,自此夫婦倆下落不明。

韓姓少年出生後,至今未有身分證,持印尼外僑居留證,由姑姑韓婦照顧迄今,在台16年,未曾離境,生活習慣、接受教育、使用語言皆完全融入台灣社會,對印尼完全陌生,又與印尼存有語言障礙。

韓姓少年自嬰兒期至青春期,與姑姑韓婦所生的三名子女共同生活,雙方情同手足,與姑姑情同母子,賴婦願收養他,數年前向台中地院聲請認可收養韓姓少年,但法官以印尼新的收養法規定:   「被收養者年齡必須在5歲以下」為由,駁回聲請案。

律師林瓊嘉說,韓姓少年從小到大由姑姑撫養成人,在台灣土生土長,卻未領得台灣身分證,姑姑韓婦要收養他卻被駁回,明顯違反「兒少最佳利益」。

林瓊嘉表示,印尼收養法規定:   「收養子女目的是為小孩謀取最大的利益,以實現對孩子的福利與保護」,與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強調兒少最佳利益的立法相符。

林瓊嘉強調,韓姓少年的父母為印尼籍華人,但韓姓少年自幼即居住在台灣,未曾至印尼,也非信仰伊斯蘭教,收養應依子女最佳利益為判斷,不宜因國籍、信仰而否定子女最佳利益,將重新聲請收養。   

【2011/04/03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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