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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為何刪除違反意願,成年熟人較不成罪?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4/5/2011 1:41:06 PM
發表內容 行政院版的刑法修法草案中刪除性侵違反意願要件
為何成年熟人較不容易成立強制性侵罪?
..........
是否有人能提供修正條文及立法理由
以及前開見解的點述?
回覆 .... 在4/5/2011 9:02:31 PM的回覆:
焦點新聞
行政院院會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2011/3/10資料來源:本院行政院院會今(10)日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吳院長表示,去年9月間,法院幾起性侵幼童案件的判決,與一般社會大眾的認知有很大的落差,引起輿論一片譁然。今天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不僅加重性侵害犯行的刑度,也將「違反意願」要件刪除,有助於法官在性侵害案件的審判上,更能確保被害兒童、少年的權益。請法務部積極向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說明,儘速完成修法。

法務部表示,現行刑法「強制性交罪」成立要件,除行為人客觀「至被害人不能抗拒」,尚需「違反被害人主觀意願」,肇致未違反或無法證明被害人意願時,即無法以強制性交罪加以制裁。為了避免法律上適用爭議,並加強保護被害人,該部因此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要點如次:
一、刪除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需違反被害人意願之規定,並加重刑度(修正條文第221條、第224條、第231條之1、第296條之1)。
二、強化兒童及少年保護,將加重強制性交罪之被害客體由未滿14歲提高為未滿18歲(修正條文第222條)。
三、為擴大兒童保護,將年齡由14歲降為未滿12歲,並適度提高對未滿12歲之人為性交及為猥褻行為之刑度(修正條文第227條)。
四、擴大利用詐術性交或猥褻行為之適用對象(修正條文第229條)。
五、為保護兒童身心,行為人雖未滿18歲,但對未滿12歲兒童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不得免除其刑(修正條文第227條之1)。
...............
只找到新聞稿,沒找到修正條文,請網上大大們惠于協助提供行政院版修正條文.謝謝!
回覆 甚麼時候實務 在4/5/2011 9:41:07 PM的回覆:
甚麼時候實務變的這麼重視主觀這種東西了?
被害人的主觀意願是法律的構成要件要素
那行為人的主觀不法呢?行為人的主觀不法不也是構成要件要素嗎?
那實務有那麼斤斤計較嗎?

林山田老師有特別論述實務的荒謬!(林時認為此種情形構成判決不備理由之得上訴第三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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