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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刑法問題
發表人 豆腐  

發表日期

4/5/2011 7:26:13 PM
發表內容 幫助犯和共謀共同正犯最大的不同點是否是主觀上的不同
幫助犯主觀上是幫助的意思,共謀共同正犯主觀上是出於犯罪之意思?
客觀上幫助犯和共謀共同正犯都是實施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並未著手實施構成要件之行為
這樣理解是否正確?

謝謝老師
回覆 p 在4/5/2011 7:41:22 PM的回覆:
好像不是這樣耶
回覆
李俊德 在4/5/2011 8:31:56 PM的回覆:

是否為自己犯罪之意思來判斷,比較精準一點。

回覆 豆腐 在4/5/2011 9:38:06 PM的回覆:
那行為主體錯誤當中的案例,兒子丙欲殺害伯母甲,在月黑風高的夜晚,卻將其生母乙誤為伯母甲而持刀殺害,行為人兒子丙是否也算構成客體錯誤。   誤生母乙為伯母甲而殺害,差別點只是構成的刑度不同而乙。是否這樣理解正確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4/5/2011 10:55:08 PM的回覆:

錯一個主體就夠了

再討論客體有意義嗎?

回覆 ??? 在4/6/2011 12:26:38 PM的回覆:
可以請問一下怎麼會有所謂的主體錯誤的概念呢
回覆 邏輯上是有的 在4/6/2011 12:28:19 PM的回覆:
但實際經驗有人說   沒有這種錯誤的類型。

問題是過失中止犯呢?
回覆 還有 在4/6/2011 12:31:37 PM的回覆:
過失共同正犯呢?(陳子平)
回覆 不解 在4/6/2011 7:37:34 PM的回覆:
中止犯和共同正犯怎麼會和過失掛在一起呢?又開版所示的案例和主體錯誤又有何牽連?行為人錯認的還是客體啊?
回覆 問puppe 在4/6/2011 8:45:53 PM的回覆:
過失犯跟中止犯掛在一起要問許玉秀跟puppe!
回覆 林超駿問了兩次 在4/6/2011 8:47:15 PM的回覆:
林超駿好像他在政大法律以及法研期問了個問題兩次!
回覆 我所說的邏輯上是有的 在4/7/2011 9:08:00 AM的回覆:
是從數學的排列組合來看的(還記得高中數學第四冊的排列組合章嗎?),亦即,故意,過失,共同正犯,中止犯,這是數學上跟一加一=多少一樣簡單的運算了。
故意共同正犯
過失共同正犯?
故意中止犯---->是甚麼故意?對中止的故意?對犯罪行為故意其後中止?
過失中止犯?
-----------
So   主體錯誤?

這是puppe的解答嗎?我認為她(指許玉秀)的主張是一個深入而重要的主張?
回覆 後來林超駿 在4/7/2011 9:26:58 AM的回覆:
後來林超駿跑去念公法了!(他大學部與法研所都問同樣的問題:關於過失中止犯)
回覆 當然! 在4/7/2011 9:29:52 AM的回覆:
數學的排列組合絕對不是只有這樣。
回覆 至於Jakobs 在4/7/2011 9:38:33 AM的回覆:
至於Jakobs,許玉秀的殊是說他承認過失未遂犯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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