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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刑事必考,會就@23分了:詐欺的理由?
發表人 老人  

發表日期

4/6/2011 4:03:00 PM
發表內容 台北市一名劉姓婦人,長期把好友當提款機。最早,她編一堆理由和藉口,向好友借錢,到後來連她要買給狗吃的飼料錢、辦法會的錢,或是包紅包的錢,她都開口向這名好友借。4年間,她一共借了105次,總金額超過840萬元。法院審理後,認定婦人犯下58個詐欺罪,因此判她1年10個月。

判決書指出,已年過半百,現年57歲的劉姓婦人,因為急需用錢,她竟把歪腦筋動到好友身上,從94年開始便和她在台北市開設美髮院的曾姓好友借款。劉姓婦人先是佯稱,她的父親去世後,在屏東、高雄等地有留下魚塭、房子和土地,而她打算出售這些家產,只是這全都需要支付相關交通、律師費等費用,因此,她希望好友能先借錢給她。期間,劉姓婦人連要買給狗吃的4萬元狗飼料,或是她身體不舒服,需要10萬元辦法會等等,她全向曾姓好友借款。在這長達4年之間,劉姓婦人共借了105次,借款金額高達840多萬元。但劉姓婦人到目前為止,只還了33萬元,曾姓好友憤而向法院提告。

法院審理後發現,根本沒有劉姓婦人口中所說的房子、土地等不動產,法官認定,劉姓婦人用這些理由和藉口,向好友借錢,足以構成詐欺罪。但其它像是法會、狗飼料等借款,屬於一般民事借貸關係,沒有刑責。法官最後認定劉姓婦人犯下58個詐欺罪,因此判她有期徒刑1年10個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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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都是編理由借錢,怎有的算詐欺有的不算?
2.都是沒打算還錢,怎有的算詐欺有的不算?
誰人告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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