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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實際案例,請幫幫忙~~~非房屋所有人簽訂租賃契約,要怎麼打官司ㄚ?
發表人 想破頭  

發表日期

4/6/2011 10:30:35 PM
發表內容 實際發生的案例,請大家幫幫忙~~~
房子登記在[女兒甲]名下,而以[爸爸乙]的名義跟房客簽訂租賃契約,租約期滿,房客不返還房屋且繼續占有4個月(未付租金),理應以[女兒甲]名義提告返還無權占有之房屋,但如要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該怎麼請求哩?畢竟簽約的人是[爸爸乙]阿,難道這4個月就讓房客白住了嗎????
請大家幫幫忙,謝謝!!
回覆 想不透 在4/6/2011 10:43:32 PM的回覆:
所有人當然可以對抗無權占有人。
沒啥好想的
直接以所有人名義請求
回覆 想破頭 在4/6/2011 10:54:34 PM的回覆:
進行民事訴訟時,以所有人為原告沒錯,但法官看到租賃契約時不會有疑問~原告並非簽訂租賃契約的人嗎?
越想越迷糊了
回覆 想不透 在4/6/2011 11:36:55 PM的回覆:
不會奇怪的
回覆 johnny 在4/6/2011 11:43:04 PM的回覆:
如過基於租賃關係,出租人雖非所有權人,仍然可以依455條行使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且出租人本於租賃關係本來就有受領租金的權利,也就是說當然可以對承租人於租約到期後之無權占有依179條、184第1項後段(實務見解也可依前段)行使權利,所以應該以爸爸乙為原告較適當,舉證較容易;如果以所有權人甲起訴,當然也可以,請求權基礎依767請求返還所有物,惟依179、184請求時,如果依租金為計算標準,可能有是否為直接受有損害之人以及因果關係舉證等要件上的複雜性,因為出租人是乙,還要證明甲乙間的關係是如何,徒生困擾。提供參考,希望能有幫助。
回覆 想不透 在4/7/2011 1:02:00 AM的回覆:
為何以所有權人請求不當得利,會有舉證證困難呢?
承租人在租約期滿,不返還,就是侵害所有權人所有權。
怎會有舉證困難?
回覆 johnny 在4/7/2011 2:12:50 AM的回覆:
不當得利的計算標準、侵權的損害賠償如果是以租金計算,契約當事人是乙,占有人是誰?所有人和占有人是怎麼約定的?何時約定?租約到期後,是占有人使用?還是所有人使用?租約到期時和訂立租約時行情有無差異?……要抗辯的話可以找一堆理由,原告要負舉證責任。
回覆 想不透 在4/7/2011 8:15:38 AM的回覆:
這些都很好舉證的。
重點是不會有敗訴之虞。
回覆 想破頭 在4/7/2011 8:59:52 AM的回覆:
本案例事實,甲和乙有親屬關係,是否於訴狀內表明代理關係,即可以所有人甲起訴?
再次謝謝!!
回覆 想破頭 在4/7/2011 12:37:43 PM的回覆:
如果甲和乙成立委任關係,而以甲名義起訴
1.該委任關係需要以文字訂定嗎?
2.甲是否可以依照契約內約定請求違約金?
回覆 想不透 在4/7/2011 12:47:30 PM的回覆:
有這麼難起訴嗎
如果   真的不放心
那就以父親名義起訴   女兒當訴訟代理人不就好了。
回覆 想不透 在4/7/2011 12:51:41 PM的回覆:
題外話
像大大這樣,這種小案件都要想破頭,如果你想考律師執業,生活品質會很差的。
只要沒有當事人適格問題`,就起訴,有些案件是邊走邊想的。
回覆 ~ 在4/7/2011 9:22:29 PM的回覆:
用表現代理的承認不就好了嗎???
難道女兒要反對嗎???
回覆 G 在4/7/2011 9:30:46 PM的回覆:
若此時所有權人父死,繼承者有兩位,另一位卻不想跟承租人收租,想免費用承租人住,這有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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