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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縣市可設紅燈區 禁登廣告禁拉客
發表人 自由時報  

發表日期

4/7/2011 11:44:34 AM
發表內容 2011-4-7   自由時報

縣市可設紅燈區   禁登廣告禁拉客   
須遠離文教、宗教區

〔記者林恕暉、陳怡靜/台北報導〕「性交易合法化」將有重大進展!行政院將推動修法,授權地方政府在商業區、非都市土地的遊憩用地規劃「性交易特區」,但須與文教、宗教設施保持適當距離,禁止刊登廣告,禁止拉客,且只能在核准場所從事性交易,若在特區外進行性交易,娼嫖雙方皆罰;至於地方政府,若決定不設這類特區,則該縣市查獲的性交易也將娼嫖都罰。

區外交易娼嫖都要罰

前年大法官釋字第六六六號解釋認定「社會秩序維護法」中有關「罰娼不罰嫖」的規定違憲,違憲條文將在今年十一月六日失效,為免屆時對性交易行為無法可罰,行政院長吳敦義昨主持政院人權小組會議時,確認以「適度開放、有效管理、維護人權、打擊犯罪」做為未來管理原則。

婦團批中央難題丟地方

但勵馨基金會、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認為,中央政府只是將棘手難題丟給地方政府,恐衍生更多問題,「勵馨」執行長紀惠容說:「中央兩手一攤,地方大概只能抱著頭燒」,她要求行政院清楚說明規劃細節,而「反性剝削聯盟」也將了解內容、視情況發動抗議。

內政部說,修法將授權各地方政府在商業區、非都市土地的遊憩用地規劃性交易特定區域,可申請新設性工作場所,並接受申請登記從事性工作,凡在地方政府規劃的特定區域內,性工作者可依法提出申請登記,但特定區域外一律禁止性交易,違者,娼嫖皆罰。

內政部法規會參事劉文仕表示,現行社維法對性工作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鍰、拘役最高三天的規定,未來將改為只罰鍰,額度也會降低,主要考量性工作是為了賺錢,若因而剝奪人身自由,不符比例原則,也影響弱勢性工作者生計。

合法戶就地繼續營業

目前的合法性交易場所,全台只有桃園縣、宜蘭縣、台中市、台南市、南投縣、台東縣、澎湖縣的十一家「妓女戶」,內政部說,修法後,這些場所基於特定歷史背景因素,地方政府可允許繼續營運,不受新法限制,但「妓女戶」名詞有歧視問題,未來將改變。

內政部昨也發布去年十一月對性交易議題的民調結果,有七十六.五%的受訪者主張「有條件開放」,十四.五%主張全面禁止性交易,主張全面開放性交易的只有七.六%。在許可區域部份,有七成贊成「以政府規劃的特定區域為限」,兩成六贊成「開放除了住宅區、文教區、或學校寺廟等附近的所有區域」。

但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執行長鍾君竺認為,馬政府在許多重要議題都看民調,儼然成了民調治國,「內政部雖曾提出相對進步的做法,但看來最後仍選擇民意結果,顯得畏縮不前」;她說:「大法官釋憲原盼有利於基層性工作者,但若政府都不願帶頭討論,只會有利於目前掛羊頭賣狗肉的業者。」

內政部昨指出,性交易政策修法只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近日將研商具體條文內容,預計五月底前送出修法草案,儘速送交立法院審議;其配套措施尚包括定期接受健檢、確保勞動權益、接受勞動條件檢查等。
回覆 為德不卒 在4/8/2011 2:37:36 AM的回覆:
我只想到:為「德」不卒!
回覆 地點要不要資訊公開 在4/8/2011 7:30:06 AM的回覆:
我都不知道有合法的?
是否公開所在地點?
回覆 畢業生 在4/8/2011 11:16:09 AM的回覆:
那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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