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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時事討論
發表人 大法關  

發表日期

4/9/2011 1:01:33 PM
發表內容 甲男買汽油欲自焚以報復女友乙常鬧自殺,並對乙女說:妳要死,我就先死給妳看!
乙女受刺激後,竟一把搶過甲男手中的汽油,朝自己頭部澆淋,甲男見狀,趕緊搶回汽油,乙女卻拿出打火機點火,火勢迅速延燒全身,並波及甲男,經大樓警衛報警搶救,將甲、乙2人送醫後,乙女因全身98%表面積燒傷,造成多重衰竭死亡。

1.高等法院判決甲男無罪,理由如下:

無法預見乙女有搶奪汽油的可能,甲男與乙女死亡欠缺因果關係。


2.可討論的點:
要不是甲男買汽油,乙女也不會拿著甲男所買的汽油自焚,怎會欠缺因果關係??
主觀上無預見的可能,來認定客觀上的因果關係,高等法院的判決是否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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