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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社論-不可在偏見下急就章推動司法改革
發表人 工商時報  

發表日期

4/10/2011 9:22:20 AM
發表內容
2011-04-10   工商時報   

             我國法院體系有關法官人事存在的二大問題,說穿了其實就是如何進用優秀的法官,以及如何淘汰不良的法官。然而司法院提出的「法官法」草案沿襲舊思維,對此並無太大的突破,晉用法官仍不外乎考試,淘汰則限於「自家人清理門戶」。因此不難想像各界對此草案的反應是貶過於褒,反對多於贊成。

             事實上,除了馬英九總統及各黨團信誓旦旦要在立法院此會期完成立法外,「法官法」內容到底如何制定,能否滿足全國民眾的殷切期待,各界已是言人人殊,司法院及立法院更是邊戰邊走,幾乎已達到無人主導的地步,致使「法官法」的立法充滿不確定性。因此無怪乎司法院前不久急就章發布「法官多元進用,今年名額擴大」政策及新聞稿。

             該新聞稿指出,「司法院為即時回應各界關注考試進用法官年紀過輕、社會歷練不足,將開放法官進用來源,鼓勵優秀律師、檢察官、學者轉任法官,並列為當前司法改革的重要政策之一。為充實法官陣容,司法院院長賴浩敏表示,已規劃逐年降低司法官考試進用法官的比例,鼓勵優秀律師轉任法官,今年更將擴大辦理律師轉任法官公開甄試,暫訂需用名額為20名。」然而司法院此項「逐年降低司法官考試進用法官比例」的政策,根本不在其100年的施政計畫之中,令人不禁懷疑其是否有經過該院的研究分析、凝聚共識與正式決策程序。

             再者,對於司法院只強調「歡迎有理想、抱負律師加入」法官行列的作法,我們也深感不以為然。因為律師至民國97年底止共計已有42人通過轉任法官審核,而法律學者申請轉任法官之案件數至今為零,司法院原本應該檢討其原因,對症下藥,然而其在3月下旬新修改的「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官辦法」,只是增加司法院得「主動遴選資深優良學者」的規定,虛晃一招,並無意真正歡迎法律學者成為法官,反而為此次司法改革最主要推手的律師特別保留20個名額,很難不脫討好律師以減輕司法改革壓力之嫌。長久運作下去,該辦法最終只會變成是「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官辦法」,新任司法院院長為律師出身,豈可不慎?

             只要稍微閱讀司法院前述遴選律師及法律學者轉任法官辦法,就立即可以發現其充滿偏見之處。首先,該辦法第一條在未附任何理由的情形下,就開宗明義排除法律學者轉任最高法院法官,完全漠視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二條允許法律學者擔任最高法院法官的規定,忽略最高法院因為人力不足而積案嚴重的弊端,只顯示職業司法官的傲慢與偏見。須知最高法院最重要的職責,不在於挑剔下級法院的判決,一味發回更審,而是在法律見解的開創與領導,而這正是封閉的司法系統最為脆弱的一環,也是法律學者最可以有貢獻之處。新任的司法院副院長為法律學者出身,豈可不察?

             其次,該辦法第二條不加思索繼續沿用現有規定,限定轉任者的年齡為未滿五十五歲,然而立法院九十六年修正就業服務法時就已經在其中第五條特別禁止雇主基於年齡所做的歧視(「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而且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並沒有任何年齡限制,事實上法官亦無屆齡強制退休制度,因此此項年齡限制既有違法之虞,又與該辦法授權司法院「主動遴選資深優良律師及資深優良學者」的目的衝突,在在反映出職業法官抗拒外人加入其封閉圈子的心態。

             綜合以上所述,我們認為司法院應該想好法官進用與淘汰的整套制度設計,提出說帖,向國人說明,爭取立法院的支持,在「法官法」妥善加以規範,然後再開始新一波的法官轉任工作。在無法淘汰不稱職法官的情形下進用法官,只是增加將來淘汰不稱職法官的阻力與困難。


回覆 誰不良誰良 在4/10/2011 10:14:00 AM的回覆:
法官依目前方式進用,其問題並非在法律專業(不管考用或律師或學者轉任)
因為法律上的專業,如法律知識,是學有專精的.
但在認定事實的自由心證部分,因為是法律專門,但卻不明白其他學科的社會事實.(教育多元化及社會多元化下,學法的,不明白商,也不明白工農醫),
例如醫的提出其事實認定的證據,學法的不見得懂.
例如國際金融的提出在香港合法的洐生性商品英文契約,內容根本沒有符合期貨交易法的罰則要件,學法的能查得事實嗎?
.............
當然,基於審判者的立場,可以借重專家鑑定,來協助認定事實.但社會百態,所謂符合社會通常經驗的原則,(實務案件上,最主要在爭執的部分,常在證據已提出,但各說各話(各有社會經驗原則),則法官如何判斷誰的主張符合經驗法則呢?
特別是專家鑑定非萬能時?
例如:第一次鑑定,僅鑑定鄰損造成原因.係因為連續壁施工引起,所以起造人要負責.但起造人內的次包(連續壁包商、起造人、結構包商),各要負擔多少責任?則因為第一次鑑定沒有要求到,此時大樓已蓋好,成了查無實證的各說各話,法官如何心證責任比例?
例如:醫療案件,送法醫研究所鑑定死因,到底是因開刀取膽結石割到小腸引發敗血症?或因為開刀傷口自然引發敗血症?
鑑定報告上沒法寫明.但說了一些解剖的發現.如組織如何如何,腹腔內有復水....,死於急性敗血症,腎臟衰竭.
但其中有一小段指出:小腸部分:有非潰瘍性傷口.
試問法官要不要認定醫生過失業務傷害致死?
還是再送鑑定:請鑑定單位明白說是因何而死亡?
...............
如上,社會專業分工下的事實認定的經驗法則,法官應是欠缺的.
這部分除了專家鑑定外,有人主張專家參審,另外有主張陪審團?
都是在補足法官在法律專業之外的日常社會百態的經驗法則不足.
回覆 另一種說法 在4/10/2011 10:21:54 AM的回覆:
讓其他領域的人來學法律,考律師考法官.
或專業法庭(法官再進修其他專業領域)
或引入不同領域的協助者(檢事官、司事官、法助)
.....
但最重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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