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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恐龍法院攻佔大法官?(林孟皇/臺北地方法院法官)
發表人 456  

發表日期

4/12/2011 10:36:43 AM
發表內容 長期以來,我國社會因為法治文化不彰、法界抱殘守缺、堅守法律形式主義與近親繁殖的結果,司法公信力一向不高。唯一的例外,則是擔任「憲法維護者」的司法院大法官。但是,看到馬總統原來準備提名的四位大法官人選,只能搖頭嘆息。

大法官多元化的重要性

扮演相當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角色的大法官,能在這法治文化荒漠之地擁有某程度的公信力,很大原因來自人選的多元化。尤其學者出身的大法官,往往以其精湛的學養、多元論證的說理能力,寫出一篇篇雋永、足資傳世的釋憲理由書。不僅多次解決我國的憲政爭議,更引領法學的未來發展。

因為是學者出身,比較不會僵守法律形式主義:認為法律體系是客觀、中立、自主的邏輯體系。反而較能發揮法律現實主義的精神,將法律的解釋當作是民主政治的展現,據以反映社會一般人的價值與認知。而來自美、德、日等不同的留學背景,也豐富我國法學滋長的養分。

實務界大法官未善盡角色

相較於此,實務界出身的大法官,或許偶有佳作演出。整體而言,卻遠遠不及,少有寫出令人佩服的理由書,只見保守與威權性格。何況實務界出身的大法官,一向捍衛最高法院的判例,只要司法院受理判例的違憲審查,即可看到他們的不受理或合憲主張的不同意見書。真不知他們是去擔任憲法守護神,還是捍衛判例的?

更甚者,去年以來引爆人民對司法的嚴重不滿,在於法官貪瀆與性侵判決。這些問題的元兇,即是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未善盡法律審功能,針對雞毛蒜皮的事實問題一再撤銷發回,且透過違反權力分立的判例文化,箝制下級審法官獨立審判的空間,才有「未違反其意願」或改判無罪的結果。因為時隔久遠,被害女童當然會記憶不清、說詞反覆。前臺北地院法官許聰元被訴貪污一案,十六年來一再更審的結果,竟是無罪收場,難道不是最高法院的「貢獻」?

可否因為他們表現不符多數民眾的期待,即拒絕實務界法官擔任大法官?當然不行!司法的可貴,在於法院是公共理性的典範,成為各種政治、經濟與社會論述得以淋漓競技的殿堂,因此必須提供多元思維、理性辯論的空間。而大法官人選的多元代表性,最足以實踐這樣的司法權功能。

總統應有司法高度

因此,人民不必擔心總統以其職權提名與自己意識型態或價值理念契合的大法官人選。我們該擔心的是總統沒有價值理念、沒有宏觀視野,去瞭解大法官的角色與自己提名人選的適任性問題。

這次總統提名人選時,指出這四位學、經歷完整。這可擔保他們具有憲法、人權意識?學識、人品與作為足堪大法官職務?可曾寫過哪些影響社會深遠的判決或文章?不說邵燕玲領導下所作的多件恐龍性侵判決,即便就學養而言,筆者透過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的結果,邵燕玲、黃璽君二人從未有任何學術著作,陳碧玉近三十年來也未曾發表過期刊文章。大法官不是應透過論證說理來說服人民?沒有學養的人如何展現結合哲學、歷史、政治與社會學的綜合判斷能力而從事違憲審查?

何況自去年以來,馬總統有提名六位大法官的機會,如以原先名單而加總計算的結果,司法實務界多了一人,卻少了留美的憲法學者。是這些實務界人士特別優秀,因此必須破格錄用?筆者看不出來。反倒昭告著世人:恐龍法院將攻佔大法官。

提名大法官人選是總統的職權,人民無從置喙。我們手中擁有的,是四年定期改選的選票。如果你關心自己子女的健全發展、在乎臺灣的法治發展,請告訴我們的公僕,無分藍綠立法委員,必須嚴格審查大法官人選。不然,年底或明年初的立委與總統大選,讓我們用選票說話。這立場不該因為人選更換而改變。

後記

在馬總統提出這四位大法官人選前,筆者即一直構思撰寫一篇有關大法官人選的問題。我的基本理念是:只要具有憲法、人權理念,有論述能力,大法官為何一定要法律系、所畢業的學者、專家擔任?所謂富有法學研究者,不應如此狹隘的認定。但看了當時馬總統提出的司法院前院長翁岳生、賴英照、前副院長謝在全、前大法官吳庚、王澤鑑、王和雄等人擔任審薦小組委員,也就是完全由法界大老主導的名單,即開始有所疑慮。

筆者所以有這樣的構思,在於從二○一○年發生法官貪瀆與性侵恐龍判決以來,可以深刻感受到司法精英與一般人的價值理念、法律意識的嚴重落差。尤其「未違反其意願」性侵判決一事,從司法院內部網站─法官論壇中的發言,可以發現絕大多數法官同仁都不認為這樣的判決有錯,錯的是法律規定的疏漏。我的認知,卻是絕大多數的法律人(包括學者、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專業人士),並未善盡法律的解釋方法,從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作體系的觀察,並與人民的價值理念契合(筆者於二○一○年底所發表「給賴院長的一封信─我國司法改革芻議」一文,已有簡單的分析)。

然而,門裡的司法不能與社會接軌,難道只是恐龍法官、恐龍司法?其實不是,而是我國的整個法學教育、法界都出了問題。亦即,因為我國文言文的法律用語、詰屈聱牙的判決書與獨尊詮釋學的教學模式,讓法律成為法律人自己的遊戲規則,人民無法親近這種高度專業技術的「法律學問」。對照美國法學院教授、法官或其他法律人時常出版寫給一般人看的「法普」書籍(如美國哈佛教授亞倫.德蕭所撰寫的「合理的懷疑」一書,經由足球明星辛普森殺妻案,深入淺出說明美國的刑事訴訟制度與其問題所在),甚至成為暢銷書時,各位可曾看過我國有什麼法律學者、專家撰寫「法普」書?

沒有!為什麼?因為多數法律人不瞭解人民的思維,無法與人民對話,我們只知道一大堆專業術語與其他國家的法治文化,自然寫不出可以吸引、感動讀者的「法普」書籍。筆者在二○一○年試著出版「羈押魚肉」的法普書籍時,為瞭解市場鋪貨與讀者反應狀況,才發現數層樓、諾大的誠品書店中,法律書籍是擺在那麼不顯眼的小角落中,出版的也多是一般讀者不願、無意接觸的「法律專業」書籍,根本吸引不了多少人有心駐足閱讀。

「法律即是生活,生活即有法律」,為何原本應是人民生活中重要一環的法律,人民興趣缺缺?原本肩負社會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司法人員,成為恐龍法院、法官?甚至有「檢察官治國」的批評?因為我們的法學教育只有邏輯論證,只有比較法的觀察,哲學、歷史、社會學、倫理學等學問,從來不是多數法律人思維中的一環。恐龍性侵判決爆發後,除了多數法官認為人民誤解司法外,其實也有不少學者、專家認為這樣的法律適用並沒有錯。這也難怪臺大法律學院葉俊榮教授有深刻的感受而指出:我國社會應藉著性侵恐龍判決所引發的爭議,一併省思法學教育的改革問題。

因為之前即向太座提到這個構思,卻因想要瞭解他國有無類似提名非法律專業人士擔任大法官的前例,以致遲未能動筆。待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早晨太座看報紙告知我動作太慢、大法官候選人名單已公布後,筆者一看到提名名單,真的是腦門充血:怎會提出這樣的名單?腦中即浮現「恐龍法院攻佔大法官」的思緒。隨後騎著腳踏車上班的沿路途中,也一直構思著撰文投書的可能方向。

投書媒體與法官論壇的回應

當日完成這篇文章後,一方面投稿報社(可能因為最後幾段話,中國時報並未採用),同時張貼在法官論壇上。結果翌日遭到十幾位法官們的圍剿,大意是:這是法律本身規定的瑕疵,司法面對民粹的無智、無能,應該提出辯護,而非一味屈從;不能以有無撰寫文章,來檢驗實務界法官是否適合擔任大法官。其中對我個人最經典的批評,是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陳欽賢法官的評釋:「你正在用自己的樣貌量身打造大法官的規格」、「我佩服你的勇氣,也驚訝於你的偏狹」。

對此,筆者的看法是:多數法官以最低標準看待大法官人選,似乎只要品德、操守沒問題,辦案認真、資歷夠,即可擔任大法官職務;而且,部分同仁反對我的回應中,其實也有因為與這些提名人有情誼的考量因素。因此,筆者也作了回應,茲將回應文轉轉錄於下:

在法官論壇張貼這篇文章,早就可以預期會引起批評,但我還是要貼。我要讓多數法官知道對於這次大法官提名人選的不當,不只是普羅大眾有意見,部分法官也有意見。法官群體中較常在媒體投書的,除了我就是張升星學長。張學長是高人,從未在這論壇中主動張貼他的文章,但我希望與法官同仁對話,讓大家聽聽一些不同的意見。

關於去年「未違反其意願」的性侵判決,我的意見本就認為法律適用不當。這次的投書還是延續這一論點,尤其希望透過民意力量的展現,讓我們的終審法院終於願意改革─善盡法律審功能、減少以事實問題撤銷發回的情況,這樣所有法官同仁才有一個合理的工作環境,並贏得尊嚴。

多年來我撰寫媒體投書的唯一目的,即在闡揚法治觀念,因為唯有減少民眾對司法的陌生,司法才不會一再遭到誤解。我想我的理路是一貫的,也是本篇結尾寫到人民要覺醒、必須要求立法委員嚴格審查大法官人選否則用選票制裁的原因所在。

怕熱就不要進廚房!雖然在論壇遭到一些批評,我還是會繼續寫下去。沒人敢說自己的見解一定正確。至於我所敬佩的司法果皮學長所提「你正在用自己的樣貌量身打造大法官的規格!」一事,很抱歉!剛剛在參加一個會議時,一位法官同仁說這句話對他也適用,顯然吾道不孤。

至於「未違反其意願」的性侵判決有無法律適用錯誤一事,大家不要只挑自己喜歡的文章看,或作為佐證依據。二○一○年十二月法令月刊鄭逸哲教授所著「與未滿16歲人進行性接觸之刑法適用」及同期段重民教授所著「司法所為何事?」二文,有興趣的同仁或許可以看看。
回覆 自白 在4/12/2011 11:06:48 AM的回覆:
蠻丟臉的,羈押魚肉我有看過封面,但覺書名有點糟,就沒拿起來看了...
看到這篇,我想我該買來拜讀.
回覆 補充 在4/12/2011 11:17:34 AM的回覆:
現在都在網路買書比較多.
實體的,除非想看免錢的,不然不會去...
炒作也很重要.
正義這本書就超夯.我家六人就有三本...超扯的.

這篇超長的.
不知道登在那一報?要登半版吧...
回覆 台北地院法官? 在4/12/2011 2:02:16 PM的回覆:
奇怪!林孟皇先生不是退下來當律師了嗎?現在又回鍋司法體系了嗎?
回覆 問題是立法不夠好吧 在4/12/2011 2:08:42 PM的回覆:
扮演相當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角色的大法官,能在這法治文化荒漠之地擁有某程度的公信力,很大原因來自人選的多元化。尤其學者出身的大法官,往往以其精湛的學養、多元論證的說理能力,寫出一篇篇雋永、足資傳世的釋憲理由書。
======================

問題是,最高法院邵法官的爭議判決的看法,就是來出於刑法學者啊,出自於贊同刑法學者的看法啊!
回覆 問題是立法不夠好吧 在4/12/2011 2:11:18 PM的回覆:
如果今天是,邵法官不鳥刑法學者的意見,逕自作出不同於學者的意見,那麼林法官的說法才會有道理
回覆 指定文章看? 在4/12/2011 2:15:34 PM的回覆:
至於「未違反其意願」的性侵判決有無法律適用錯誤一事,大家不要只挑自己喜歡的文章看,或作為佐證依據。二○一○年十二月法令月刊鄭逸哲教授所著「與未滿16歲人進行性接觸之刑法適用」及同期段重民教授所著「司法所為何事?」二文,有興趣的同仁或許可以看看。
-------------

嗯,「不要只挑自己喜歡的文章看,或作為佐證依據」,那這樣似乎就不太客觀了。法律學者有不同的意見,本來就是超正常的事,為何要指定,要大家不能看其他學者的文章?
回覆 不要看 在4/12/2011 2:31:42 PM的回覆:
最後一段,會讓人覺得作者是不是在搞笑....
回覆 不要看 在4/12/2011 2:34:30 PM的回覆:
其實最後一段,正好說明了作者也知道這個問題在學者間,也是有爭議的,並沒有標準答案
回覆 真囉唆 在4/12/2011 2:58:20 PM的回覆:
後記比本文還長
回覆 一言堂 在4/12/2011 3:01:26 PM的回覆:
對於這個有爭議的法條,在學者間都有爭議了,不同意別人的意見,就說別人是「恐龍」,這樣子公平嗎?
難道法律一定要變成一言堂,法律意見跟你不一樣的叫人家是恐龍?
回覆 家裡住海邊 在4/12/2011 3:25:42 PM的回覆:
管很寬

妨礙交通的行政罰扯上保障人權,真是太好了,以後我的車被拖吊,一定要請林法官幫我免罰.

宣揚法輪功被罰   法官:干預言論自由      

〔記者劉志原、姚岳宏/台北報導〕
台灣法輪功學員為突破中國對法輪功資訊的封鎖,經常到台北一○一大樓前對中國觀光客舉標語宣揚理念,日前遭北市警方以妨礙交通為由開單罰三百元,台北地院法官林孟皇認為,這已干預人民意見表達自由,除裁定免罰,還罕見地在判決書中指責中國對言論的管制,呼籲台灣政府施政要「以保障人權」為依歸。
回覆 XD 在4/12/2011 3:35:19 PM的回覆:
還罕見地在判決書中指責中國對言論的管制
--------------------

樓上大大,我只知道他曾作出一些有爭議的判決,不過這個判決實在太好玩了,判決書怎麼管到中國去了,是他覺得已經統一嗎?XD
回覆 爽阿 在4/12/2011 4:05:19 PM的回覆:
樓上反對意見大概都是泛藍的....
回覆 照樓上的說法 在4/12/2011 5:10:36 PM的回覆:
原來大法官審薦小組委員:
翁岳生、賴英照、謝在全、吳庚、王澤鑑、王和雄等老師,都是泛藍的囉?
回覆 照樓上的說法 在4/12/2011 5:13:26 PM的回覆:
筆者所以有這樣的構思,在於從二○一○年發生法官貪瀆與性侵恐龍判決以來,可以深刻感受到司法精英與一般人的價值理念、法律意識的嚴重落差。尤其「未違反其意願」性侵判決一事,從司法院內部網站─法官論壇中的發言,可以發現絕大多數法官同仁都不認為這樣的判決有錯,錯的是法律規定的疏漏。我的認知,卻是絕大多數的法律人(包括學者、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專業人士),並未善盡法律的解釋方法,從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作體系的觀察,並與人民的價值理念契合
====================

原來大多數的法官,也都是泛藍的
回覆 炮阿 在4/12/2011 5:34:21 PM的回覆:
反對意見就是光嘴炮講不出東西那種.
是不是自己清楚啦.扯那麼多幹嘛.
回覆 恐龍大復活 在4/12/2011 5:38:32 PM的回覆:
尤其「未違反其意願」性侵判決一事,從司法院內部網站─法官論壇中的發言,可以發現絕大多數法官同仁都不認為這樣的判決有錯,錯的是法律規定的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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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自己講的,絕大多數的法官,都不認為邵恐龍法官的判決有錯,原來絕大多數的法官通通是恐龍
好可怕....
回覆 講阿 在4/12/2011 5:48:52 PM的回覆:
該爭議大多數的見解是什麼?講來聽聽.
不會只會講"大多數的見解"這幾個字吧?
回覆 贊同絕大多數的法官 在4/12/2011 5:51:32 PM的回覆:
樓上可以去看看版上前陣子討論的文章,前面有討論了一大堆
回覆 FCB 在4/12/2011 6:03:11 PM的回覆:
依照美國日本德國的解釋憲法的法官人選
大多數都以實務界出身為主      
反而台灣這樣以學者為主是非常罕見的作法
台灣人認為教授比法官更崇高
但在國外正好相反      
回覆 一言堂法學 在4/12/2011 10:13:08 PM的回覆:
奉天承運
蔡、蘇有令:
贊同邵法官法律見解的絕大多數法官,通通都打成恐龍法官
欽此
回覆 好讚 在4/13/2011 10:53:14 AM的回覆:
通過對本篇文章的深入思考
得到與本人先前所思之同一結論
本以為本人所思是錯誤的...
原來仍有人與我持同說--雖為少數說
本人深信將成【有力說】!
回覆 這樣很讚? 在4/13/2011 11:03:12 AM的回覆:
管他是少數說還是多數說,只要法律意見跟我不同說的,就是恐龍法官!
回覆 民粹萬歲 在4/13/2011 11:20:44 AM的回覆:
一言堂最讚!
回覆 走阿 在4/13/2011 11:50:34 AM的回覆:

恐龍名符其實與否
將分明
到時候你們這些可通通別賴帳喔
牌子給我乖乖掛好喔
回覆 文化大革命台灣版 在4/13/2011 11:55:00 AM的回覆:
是啊,本文作者也說了,絕大多數法官同仁都不認為這樣的判決有錯,錯的是法律規定的疏漏

所以絕大多數法官都是恐龍法官?

政治鬥爭,有必要做到這麼絕嗎?
回覆 中文 在4/13/2011 1:19:37 PM的回覆:
   

   台南高分院更三審時,被害女生對更二審無罪判決頗為不滿,細讀無罪判決書後,均強烈渴望出庭作證,當面說明一切,以及早結束惡夢,將加害人繩之以法。   

   四名女學生指控楊姓老師,九十年七月間分別將她們叫到補習班內的小房間,藉口教導健康教育或檢討考卷,藉機性侵。嘉義地院審理時,法官仍認定楊某有罪,依強制性交罪重判廿年。上訴台南高分院,,二審認定楊某有罪重判十三年,更一審改判四年,更二審更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改判無罪。   

   更三審庭訊時,部分被害女生出庭作證,激動地流下眼淚,讓合議庭採信她們的說法,重判楊某,但此案仍可上訴。
回覆 爆笑 在4/13/2011 1:25:54 PM的回覆:
文革台灣版   有必要這麼聳動嗎
回覆 鬥垮鬥臭 在4/13/2011 4:18:54 PM的回覆:
民主,就是必須要包容不同的意見

意見不同,就把人家貼標籤,說人家是「恐龍」,那還有什麼民主可言??


文革,就是不容許有不同的意見,民進黨是要學共產黨嗎?
回覆 很像中共沒錯 在4/13/2011 5:12:40 PM的回覆:
法官甲:
這個案件的法律見解,有多數說和少數說,我要採哪一說判比較好?

法官乙:
這要聽黨的指示,不聽黨的指示的法官,會被打成恐龍法官哦
回覆 給樓上按個讚 在4/13/2011 10:08:15 PM的回覆:
法官丙丁戊己庚辛壬癸......   :
不愛他的馬面,不聽他的馬叫
會被打成「民粹」「一言堂」「政治鬥爭」
「文化大革命」.....族繁不及備載哦
回覆 貼標籤黨 在4/13/2011 10:24:01 PM的回覆:
民進黨的民粹本來就一直是這樣搞的啊
不支持他們鎖國意見的,也是被他們批鬥貼標籤是賣台
回覆 在4/13/2011 11:25:05 PM的回覆:
本來就賣台,還怕人批?   真好笑。
回覆 史上最長買賣契約 在4/13/2011 11:55:38 PM的回覆:
我從小時候,就聽民進黨說執政黨賣台

怎麼到現在還在賣?
回覆 ^^ 在4/14/2011 12:56:44 AM的回覆:
寫得不錯
回覆 史上最差的邏輯推理 在4/14/2011 2:13:42 AM的回覆:
史上最長買賣契約   在2011/4/13   下午   11:55:38的回覆:
我從小時候,就聽民進黨說執政黨賣台

怎麼到現在還在賣?
==============================

我家鄰居房子賣了很久還沒賣出去
表示他沒在賣?

他們全家都在賣可是人盡皆知啊
而且還有很多人在幫他賣喔

出來賣還怕人家說?
我說樓上那位「呵」兄啊,你嘛賣給他笑了啦
就是怕,才會老是這麼氣急敗壞的
回覆 史上最長買賣契約 在4/14/2011 3:24:38 AM的回覆:
唸法律的最要求證據,賣台的證據呢?
我從小到大從來都沒看到啊,你要我怎麼相信?
回覆 史上最長買賣契約 在4/14/2011 9:13:23 AM的回覆:
你鄰居賣房子還賣不出去,是還沒找到確定要買的買家

依民進黨從我小時候到現在的說法,向執政黨買台灣的買家是中共,買主早已確定

哪有一個買賣契約要談那麼久的?

是要談到天荒地老,談到變成「恐龍契約」嗎??
回覆 惦惦吃三碗公半 在4/14/2011 9:37:25 AM的回覆:
常聽做賊喊捉賊,會咬人的狗不會叫,說自己沒唸書半年就考上的人,不曉得已經幾年唸到凌晨,
同理可證,說別賣台的人,已經把台灣賣掉了,而且一台多賣,賣共成第24省,賣日成第44縣,賣美國成第51洲,人盡可賣的民盡黨不是浪得虛名.
回覆 林孟皇 在4/14/2011 1:20:52 PM的回覆:
現在人民無從對於整個司法運作制度、判例文化與法律解釋方法有深入的認識,人民對於司法的觀感,大都來自個別的司法案件。去年高雄地院惹起的恐龍判決爭議,除了量刑爭議之外,很大原因還在於判決書事實欄載明「未違反其意願」。至於個人更在乎的重點與改革方向,則是認為不該撤銷而撤銷、未善盡法律審功能、只會就雞毛蒜皮之事撤銷的最高法院,就是恐龍法院,所作的判決就是恐龍判決。

看看下面這個剛發生的新聞報導案例,就可以體會人民的感受了。試問法官只在乎自己同事的情誼,不忍苛責。問題是誰來關懷這些一再纏訟的當事人、證人與被害人,難道性侵案件查越久真相會越清楚?還是只是隨著時間的流逝,證人記憶越來越記憶不清?這樣的法律審,我們可以一再縱容下去?

2011-04-13   中國時報   【洪榮志/台南報導】   
   曾在嘉義開設補習班的楊姓男子,涉嫌利用補習教學機會,連續三年猥褻及侵四名國一女生。但因他一再否認犯行,並質疑女學生證詞瑕疵,導致七年來法院從重判廿年到更二審判決無罪,引起社會譁然。最高法院日前撤銷無罪判決後,更三審改判十三年,仍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九十年七月,但在九十三年七月才爆發。事後,楊姓老師與妻子離婚,補習班也關門。   

   台南高分院更三審時,被害女生對更二審無罪判決頗為不滿,細讀無罪判決書後,均強烈渴望出庭作證,當面說明一切,以及早結束惡夢,將加害人繩之以法。   

   四名女學生指控楊姓老師,九十年七月間分別將她們叫到補習班內的小房間,藉口教導健康教育或檢討考卷,藉機性侵。嘉義地院審理時,法官仍認定楊某有罪,依強制性交罪重判廿年。上訴台南高分院,,二審認定楊某有罪重判十三年,更一審改判四年,更二審更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改判無罪。   

   更三審庭訊時,部分被害女生出庭作證,激動地流下眼淚,讓合議庭採信她們的說法,重判楊某,但此案仍可上訴。

回覆 真的是林法官親自上來 在4/14/2011 1:58:40 PM的回覆:
真的是林法官親自上來撥文了
回覆 athena 在4/14/2011 2:41:11 PM的回覆:
我希望這真的是林法官!!
我想請問林法官
是否認同現在這樣的考試制度就是造成司法界風氣的原因?
1.現在這樣的考試制度,使法律人屈從於"多數說",況且多數說多是學閥所堅持,實務界並不會給不同學說這麼低的分數。
2.法律人自少學習到拍馬逢迎,對於不公不義忍耐的壞習慣,怎麼可能為當事人著想?
3.如要徹底改變司法界,根本不是採用什麼律師轉法官,或是2階段考試,應該學習美國律師考的方式,使個人見解干預國家考試的程度降到最低;德國的學風和考試制度,只適用於他們規矩的作風,像台灣這樣教授以賣書為目的,惡性把持國考,且強制推動修法,把法律照他的學說量身訂做---像台灣這種民族性,別國沒有學閥台灣有,別國沒有炒房只有華人炒房...不可勝數的劣根性,若不是用真正有效的方式防堵,強迫每個人改變劣根性向上提升;否則就算是會背書會取巧會迎合學說高分考上的,也是毫無靈魂跟悲憫精神的法匠!!就像台灣的醫師只顧賺錢!!根本不像別國醫生以救人為職志!!而這樣的人都是名列前矛者!!這種令人搖頭的品德,不用非常的猛藥針砭,哪會有丁點用處?
回覆 no 在4/14/2011 3:22:58 PM的回覆:
買賣國家能立即成交就好啦.
時間成本驅近於零,當然是溫水青蛙.
被賣了還說謝謝才是高招.
呵.
回覆 都是恐龍 在4/14/2011 5:03:21 PM的回覆:
多數說是"暴龍",少數說是"迅猛龍"
反正如果要這樣貼標籤,那貼來貼去就全都變成是恐龍,只是品種不同的恐龍
回覆 在4/14/2011 5:04:36 PM的回覆:
應非其本人
頂多是署名轉貼文
回覆 疑問 在4/14/2011 5:05:52 PM的回覆:
法官上班能上網貼文?
回覆 路過而己 在4/14/2011 5:24:32 PM的回覆:
樓上上……署名某某某法官的發文時間是法院的中午休息時間啦。

不過……在網路上的「署名」(尤其是足供表達特定身分者),係具有意思表示的準文書,
發文在這裡,我們都知道是指涉某位人仕,
就像我們的名字一樣,
只有當事人能用哦……
回覆 史上最長買賣契約 在4/14/2011 10:28:19 PM的回覆:
原來從我小時候就說別人在賣台,賣了幾十年還賣不出去,是因為台灣跟賣不去的房子一樣哦

台灣真可憐可憐,台灣怎麼被說成那麼慘啊......

阿不是最愛台灣嗎,怎麼把最愛的台灣說成是滯銷貨很難賣呢?
回覆 too 在4/14/2011 11:36:23 PM的回覆:
實務界的大法官若能從法官界推選,並以不具名投票決定才好.
回覆 我們頭上還有一片青天 在4/17/2011 2:26:00 AM的回覆:
在台灣幹了蠢事,只要將之與藍綠黨爭掛勾,即可得到部份喪失理智的人相挺!
在邵燕玲尚未被提名大法官時,因女童性侵案判決「駭人聽聞」,人人口誅筆伐。
一旦被馬政府失誤提名後,她突然多了一群粉絲相挺開始咀嚼恐龍判決書字裡行間的「真諦」!
一個三歲女童或許還動搖不了你們這群政治動物的良心
但放大檢視,若你們在「提名之後」才出現的說詞說得通,
那表示除非修法,現在有100個無法表達意願的幼童被性侵,都是無罪!!
張升星、林孟皇法官在這種封建官僚的體制內敢獨排眾議,千萬人無往矣的道德勇氣,人民應該珍惜。
回覆 正解 在4/17/2011 6:55:43 AM的回覆:
刑法227條的法律構成要件並無[違反其意願]的文句,常識也告訴我們三、或六歲女童並無同意性交的意願問題,高雄地院在判決中使用[未違反其意願]一詞,就是恐龍判決;而在高院判決已寫出女童哭喊[不要],是屬於刑法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時,最高法院邵庭長仍以無從證明違反女童意願的雞毛蒜皮理由予以撤銷發回,當然也是恐龍判決。否則,最高法院為了卸責,隨便撤銷發回後說我沒有提到[未違反其意願],然後把過錯都推給下級審法官,到時候被害人、證人纏訟十餘年,該向誰去討公道?這怎可說是把不同法律意見的人都歸類為恐龍法官呢?
回覆 樓上說得好 在4/17/2011 8:56:14 AM的回覆:
學界別只顧著廢死跟告人毀謗
應努力解決這種人民的切身問題
(拾得遺失物報酬是否合理也請一併正視)
回覆 也許 在4/17/2011 9:52:24 AM的回覆:
也許..也許..學界從來不覺得這是個問題
精通刑法的刑法博士未必理解兒童
兒童也從來不是他們的專業


回覆 只會貼人標籤 在4/17/2011 11:26:28 AM的回覆:
未違反其意願」性侵判決一事,從司法院內部網站─法官論壇中的發言,可以發現絕大多數法官同仁都不認為這樣的判決有錯,錯的是法律規定的疏漏。
=============

作者也說了,絕大多數的法官都挺邵法官,所以絕大多數的法官都是恐龍?

即使改227判,也是10年以下的重罪,沒前科的單純性侵我好像還沒看過判十年以上的,那個被告的老阿伯已經五十幾歲了,有可能判到十年以上嗎???

回覆 共產黨也是這樣 在4/17/2011 11:29:25 AM的回覆:
國內有政黨在學共產黨


不聽黨的,就給你貼標籤,把你鬥倒鬥垮鬥臭!
回覆 把喇叭呈上來 在4/17/2011 1:37:24 PM的回覆:
怎麼多七元呢?

一件詐欺案審理現場,法官欲從被告的提款記錄中查出相關證據

法官:「咦?為什麼你每次提款都有一個七元的尾數?不是一萬零七元,就是兩萬零七元,這個『七元』是用來做什麼的?!」   

書記官低聲對法官解釋道:「報告庭上,那七元是跨行提款的手續費。」
回覆 解讀要注意 在4/17/2011 2:21:25 PM的回覆:
筆者所以有這樣的構思,在於從二○一○年發生法官貪瀆與性侵恐龍判決以來,可以深刻感受到司法精英與一般人的價值理念、法律意識的嚴重落差。尤其「未違反其意願」性侵判決一事,從司法院內部網站─法官論壇中的發言,可以發現絕大多數法官同仁都不認為這樣的判決有錯,錯的是法律規定的疏漏。

--------

是指在法官論壇中發言的大多數法官同仁
(其後文章有指出本文發表後有遭十多位法官圍剿)
但法官有多少人(大概1千多人吧)

如何確認這是1千多人中多數法官意見??
而多數法官意見是否支持邵
至今應該是無人知道吧!!



回覆 蔡老英帶頭 在4/17/2011 2:26:16 PM的回覆:
管他有多少人,只要見解不同的,就打成恐龍法官
回覆 廢法律系 在4/17/2011 4:05:02 PM的回覆:
法學教育擺在大學
本來就很有問題
回覆 Neco 在2/16/2012 9:23:08 AM的回覆:
法官辦案不單從法官的角度來看,更應該從人民與社會的角度來看.
回覆 666 在2/17/2012 9:56:42 AM的回覆:
依照美國日本德國的解釋憲法的法官人選
大多數都以實務界出身為主                  
反而台灣這樣以學者為主是非常罕見的作法
台灣人認為教授比法官更崇高
但在國外正好相反                  
=================================

那是因為老外很少有留學制度

法學者與法官都是國內體制訓練出來

法官是第一線的法律從業人員

當然其地位會比法學者還要高

就好比台灣的土博士學者和法官比較

學者就不一定會有優勢


台灣大法官人選多以學者為主   

只是崇洋媚外文化的展現而已
回覆 沒暱稱 在2/17/2012 10:55:11 AM的回覆:
提到這個問題,讓我想到大學時代一位留德的老師

曾說過他去德國時,遇到當地人問他讀什麼

老師回答來唸法律時,人家覺得很驚訝

說德國法律是給德國人用的,台灣人學他們的法律做什麼??

我覺得說得真對

但到現在國內法學還是把外國法當聖經

明明法律是最本土的社會科學,應該最切合我們自己的風土民情

在百年前學得歐美先進的人權觀念與法制後

從不想落地生根

整天看到學閥們在爭執法律應修為德國法或美日法

同一國還可能分多種

這些外國法真得都適合台灣?還是只是讓你們這些外國法學翻譯機器看得爽而已?
回覆 阿亮 在2/18/2012 11:56:23 AM的回覆:
法律人內鬥內行,外鬥外行。實務界未善盡角色,學界又多好?現在很多法官爭議案件,明明學者也認為沒錯,卻任憑媒體批判法官是孔龍法官,連跳出來講話都不敢,憑啥再這裡嗆聲?就請那些偉大學者白紙黑字寫社論報導提出邵法官哪裡用錯法律,講清楚說明白?全台灣各科系學者,最不會替自己人辯護就是法律學者,只會到處挑毛病.......寫一堆期刊文章提初一堆自己天馬行空見解,毒害考生。(說的容易,還是做的難?大家想想就知道了。)
回覆 在2/18/2012 2:41:23 PM的回覆:
王OO有人在說你了
快點邊慢跑邊踹共ㄅ
回覆 原來啊. 在2/22/2012 10:17:24 PM的回覆:
最高法院新院長 三人排進傳聞榜
 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年歲已大,屆齡退休,二月中將要走人,楊走之後,誰來接手,馬英九並未急著公布,因此,司法官員紛紛開始猜測。
 據各方人士猜測,目前進入「傳聞榜」的,大致上來講,應該是有三人:
 一個是高本院院長楊鼎章,一個是秘書長林錦芳,另一個,是最高法院第一庭庭長張淳淙。

 「傳聞榜」的這三人,各有其優劣點,這些「優劣」點,在傳聞中,也都被列為是「觀察」馬英九第二任總統任期內,司法高官的「用人思維」與邏輯。
   
楊鼎章 好運高升
 升太快 卻成劣勢
   
 台灣高等法院院長,楊鼎章,原本只是台南高分院院長,突然時來運轉,因為黃水通院長的倒楣下台,而造就了他的官運亨通,高升台灣高本院。
 因著這一運勢,他得到的優勢是:他的辦公室和司法院緊鄰,讓他有機會迅速接近司法權力核心,使得他坐著二審,看著三審,醉心更上一層樓。
 不過,劣勢是,畢竟升遷速度實在太快,而且,是因為別人的倒楣升遷,不是因為自己的才華獲肯定,且,高院院長連年異動,對喜歡人事安定的馬總統而言,也是一大考量。
   
林錦芳 轉至特任官
 同學身分 怕成話題
   
 林錦芳,原本已經進入最高法院當法官,準備慢慢排班,等著論年資,看看能否升到庭長,卻因賴英照請辭,秘書長出缺,多方勢力角逐之下,與馬英九、蘇永欽有大學法律系同學情誼身分的她,進入司法院「行政」高層當起特任官。
 因著行政權在握,林錦芳開始與聞更多的司法秘密,愈是高層的內幕知道愈多,當然就愈會得到信任,信任得到愈多,當然就愈有可能高升,這是林錦芳的優勢;但,她的劣勢是,司法院高層幾乎都是馬英九的「同學們」(彭鳳至、古登美、林錦芳),這種只有「同學」才能升官的「考量」,是她的劣勢。
 不過,除「同學」身分的劣勢之外,她還有一項「性別」的優勢,最高法院院長尚未有女性出任,想要重用女性的馬政府,很可能權衡之後,還是給予高升,雖然,她對司法改革的使命與任務,似乎不太熱衷!
   
張淳淙 客觀條件佳
 恐卡在 馬無罪定讞
   
 張淳淙,最高法院資深庭長,他的優勢是,在最高法院他是正旗出身,多年來,一直在最高法院,庭長更是已經排隊前進,排到第一庭了,就法學素養與期別,前述兩人輸之甚多,不過,他的劣勢也不少。
 一者,他的行政歷練不多,院長多數是在處理行政事務,最高法院的行政事務,動輒牽涉到總統府、五院等等,一點閃失不得,如果不懂這些官場潛規則,一個不小心,就又成了話題。
 再者,他真正的最大「劣勢」是「判決」,馬英九貪污案,「最終判決」就是落在他的手上,由他親自決定「駁回」,才讓馬英九迅速無罪定讞,不用再遭「發回更審」。
 正因為他明快地「駁回」了檢方的上訴,馬英九才有機會參與2008年的總統,對馬英九人生而言,這該是人生的重大貴人,只是,這種貴人往往只能放在心裡,不能加以公開升官,怕這一升,升出物議,被各界譏諷,原來,最高法院的庭長,是用判決無罪,來等待升官的機會。
 最高法院新院長,很快就會知曉,或許,傳聞榜上的人選,全部落空,另有黑馬出現也不一定。

      (全文刊載於86期法治時報2012/2/15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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