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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獸父淫女9年 重判4739年
發表人 蘋果日報  

發表日期

4/13/2011 11:48:02 AM
發表內容 獸父淫女9年   重判4739年
每周兩三次   女懷孕曝醜事   應囚16年

2011年   04月13日   

【蔣永佑╱台北報導】新北市汐止一名智障的謝姓男子,從女兒小一開始性侵女兒長達九年,直到女兒因懷孕被國中老師發現肚子微凸才曝光。士林地院審理後認定謝男共性侵女兒七百一十八次,依一罪一罰及對未成年人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罪,昨重判他四千七百三十九年又十個月的刑期,創下我國司法紀錄。

法官最後替謝姓男子(五十二歲、在押)定應執行刑為十六年。士林地院發言人王梅英說:「新法規定有期徒刑上限是三十年,但謝男犯案時間包括新舊法,須採對被告較有利的舊法,即有期徒刑上限是二十年,所以判十六年已經算很重了。」全案可上訴。   

「不聽話死定了」
謝某與妻子離婚後,與母親和一對兒女同住在汐止,但他早在離婚前就開始性侵女兒。由於他智能不足沒固定工作,只能以資源回收換取微薄收入,謝母則經常上山種菜不在家,才讓他有機可乘。   
判決書指出,謝某自二○○一年女兒七歲讀小學一年級起,就開始趁家中無人時出手猥褻,接著更以每周兩到三次的頻率性侵女兒,時間長達九年。女兒若反抗或不願配合,他就會以:「如果妳不聽我的話,妳等一下就死定了!」、「不可以跟別人說,不然就完蛋了!」等語威脅。   

「懷爸爸的小孩」
直到去年六月十四日,被害人參加國中畢業的謝師宴時,被老師發現肚子微凸,   
經追問下才說出「懷了爸爸的小孩」,老師於是報警逮捕謝男。社會局也緊急安置被害人,並安排人工流產。   
後來,檢警採胚胎DNA比對,印證謝某的亂倫犯行,但他僅承認與女兒有性行為,卻辯稱都是女兒自願。法官對此在判決中痛斥謝:「罔顧人倫,殘害幼小少女之身心發展,造成難以磨滅之傷害,惡性甚深!」   

小一性侵到國三
經榮總鑑定,謝某雖有輕度智能不足,但法官從他知道要趁家人不在時犯案、性侵後要脅女兒不得透露、被捕後更推說沒有違反女兒意願等行為,認定他犯案時判斷力正常,不適用減刑規定。
法官最後依謝某每周性侵兩次的頻率,自謝某女兒小一下學期至國三畢業推算,認定謝某在女兒十四歲前性侵六百零六次,十四歲後性侵一百一十二次;前者每次判刑七年兩個月,共可判四千三百四十三年,後者每次判刑三年六個月,共可判三百九十二年,兩者再加上一次強制猥褻判三年二個月、及一次性侵未遂判一年八個月,才做出「四千七百三十九年又十個月」這個刑期破紀錄的判決。   

性侵判千年案例
◎2011/02:屏東一名獸父離婚後性侵長女達7年、268次,高等法院判刑1874年,因女兒求情判處應執行9年8月徒刑
◎2011/02:桃縣鍾姓男子性侵養女4年、210次,桃園地院判1632年,應執行20年徒刑
◎2009/06:桃園李姓男子性侵10歲女兒1年7個月、193次,桃園地院判1351年,應執行20年徒刑
◎2009/04:北市一名叔叔長期性侵姪女205次,法院判刑1469年2月,應執行14年徒刑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回覆 強姦自己女兒禽獸不如 在4/13/2011 1:51:20 PM的回覆:
不如判一個死刑
回覆 獨立審判獨立買菜 在4/13/2011 4:05:59 PM的回覆:
判刑跟應執行刑之間落差很大
從60比1到200比1都有
法官之間該訂個換算標準吧
不然變成菜市場喊價了
回覆 ? 在4/14/2011 12:59:28 AM的回覆:
有沒有違反意願?
有沒有到致使不能抗拒?
要察明!!
回覆 進步到3比1 在4/17/2011 1:06:12 PM的回覆:
看錯刑期!昔地主淪毒犯 挾3人闖禍
   更新日期:2011/04/17   11:56   顧守昌   

昨天在台南安定區加油站,掛假手榴彈挾持站長夫婦跟員工3人的嫌犯,說是因為不滿三3販毒案被判刑46年,才會用激烈的方式,要控訴司法不公;但其實警方表示,是嫌犯誤看判決書,其實他3項罪名的刑期是18年。而警方也查出,其實嫌犯家裡是地主,自己也開過西裝店,卻因為染上毒癮,敗光家產,讓曾經報警抓子的老母親相當無奈。

嫌犯企圖把事情鬧大,要為自己伸冤,但警方調查發現,嫌犯涉及的3起販毒案,上個月定讞,3項罪各判15年6個月,應該要執行18年,不過他看錯判決書,誤以為要關46年半,才會爆發激烈的挾持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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