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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郭瑤琪 無罪逆轉 判8年
發表人 蘋果日報  

發表日期

4/14/2011 11:53:35 AM
發表內容 郭瑤琪   無罪逆轉   判8年
收茶葉罐內64萬   助廠商競標

2011年   04月14日   

【綜合報導】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五年前被控利用台北車站商場出租招標案,收受有意投標的南仁湖集團負責人李清波塞在茶葉罐內的兩萬美元,一、二審原認她有收錢,但無對價關係均判無罪;但高院更一審認定,她收錢後問台鐵局長能否和李清波見面,且兩度依對方建議在部務會報中指示台鐵重辦招標說明會,昨依違背職務收賄罪改判她八年徒刑,褫奪公權四年。全案仍可上訴。

由於全案逆轉,郭瑤琪昨受訪時兩度激動落淚說:「我一生都很清白,別說是兩萬美元(當時約六十四萬元台幣),什麼錢我都不可能會收,當初對方說茶葉是自家種的,我才會收下。」並喊冤:「茶葉罐是檢調搜索時,我主動交出來,若當初茶葉罐裡有錢,我怎麼可能留下茶葉罐當證據?」她還強調:「我一定會為自己的清白上訴到底。」   

南仁湖送錢不起訴
判決指出,二○○六年八月,交通部辦理台鐵台北車站地下一樓到一、二樓商場招標案,郭瑤琪當時擔任交通部長,南仁湖集團則有意競標,該集團負責人李清波正巧是她舊識,李清波請郭瑤琪協助他得標,又得知她兒子在外國讀書花費頗巨,於是指示兒子李宗賢,將兩萬美元塞在茶葉罐內送給郭瑤琪。   
檢調後來前往郭瑤琪住處搜索,僅搜到茶葉罐未找到現金,李氏父子坦承送錢(因不違背職務行賄無罪,均獲不起訴),但堅稱是好友間單純送禮,而郭瑤琪始終否認收到錢。檢方偵辦後將她依貪污罪起訴並求刑八年。   

指示所屬見行賄者
一、二審依李家父子證詞認定郭瑤琪有收錢,但兩萬美元可能是李清波為與郭瑤琪維持良好友誼,單純餽贈,且李清波有贊助他人子女出國經驗,也不排除他是出於長輩照顧晚輩心意,致贈給郭瑤琪兒子,由於她事後未具體指示下屬,將標案改成對南仁湖有利,且南仁湖最後也未參與投標,因此認定雙方沒對價關係判郭瑤琪無罪。
但無罪判決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認為,二○○六年七月四日郭瑤琪收下兩萬美元後,先在同年七月十二日前某日,指示機要祕書探詢台鐵代理局長何煖軒可否與李清波見面、南仁湖公司有無投標機會等問題,但遭何煖軒拒絕,七月十八日李清波親赴交通部陳情,郭瑤琪卻違反受理人民陳情正當程序,未指派專員處理也未製作紀錄,而直接和李清波面談。   

命台鐵重辦說明會
隨後郭瑤琪接受李清波建議,兩度在部務會報中指示台鐵重辦說明會,向有意投標的廠商釋疑,台鐵在招標截止日前,聯絡唯一有疑問的南仁湖公司,單獨為其舉辦說明會。
更一審認為,李清波以兩萬美元賄賂郭瑤琪後,她以部長權限,一個月內密集多次幫助南仁湖公司,讓該公司事先得知變更招標條件,還幫助該公司做出應否參與招標的決定,合議庭認定,郭、李間確有行賄、收賄的對價關係,因此依職務上收賄罪改判郭八年徒刑,褫奪公權四年。   
回覆 蘋果日報 在4/14/2011 11:54:28 AM的回覆:
律師分析   有無對價關係   判決關鍵

2011年   04月14日

   律師高涌誠表示,法官審理職務行為收賄案,判決是否有罪的關鍵,是被告職務權限及有無對價關係,只要其中一項要件不成立,就難成罪,例如前總統陳水扁涉二次金改弊案、總統府前副祕書長陳哲男幫梁柏薰關說案,都和郭瑤琪一樣依職務行為收賄罪起訴,但法院都認定非職務行為而判無罪或變更法條改判,郭瑤琪是因對價關係有爭議,才在有罪、無罪間擺盪。

台鐵招標屬郭職權
高涌誠表示,行賄、收賄者之間對價關係,指公務員收賄後,是否有影響其公正執行職務,若確有影響,代表雙方有對價關係。   
例如陳水扁被控利用推動二次金改牟取私利,法官卻認定二次金改不是總統職務權限,因此判扁無罪;陳哲男充當司法黃牛幫梁柏薰關說案,法官也認定司法業務不是總統府副祕書長職權範圍,最後改依詐欺罪輕判七月。而郭瑤琪收賄案,因台鐵招標確屬交通部長職權範圍,法官考量重點便落在有無對價關係。   

替廠商做特定行為
律師張景源解釋,公務員領國家薪水,本來就不能收賄,一旦收賄就有觸法之虞,差別在公務員收賄後,有無做出有利行賄者的行為。郭瑤琪在台鐵招標期間收受南仁湖公司兩萬美元,隨後又密集替南仁湖做出特定行為,確實較容易被認定有對價關係。
記者賴心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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