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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公門內的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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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

4/14/2011 7:35:46 PM
發表內容 公門內的修行
           新聞評論人 范立達

  憲法第八十明文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這段不到三十字的簡短規定,卻引發許多討論。近幾年來,社會各界對於法官必須「超出黨派」的部分,已經獲得共識,不再有爭議,但何謂「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則仍有很多不同的說法。

  有人認為,所謂的「依據法律」,指的是法官的判斷必須受到法律的拘束,不能逸於法律以外,為恣意裁判。但,問題來了。何謂法律?最高法院頒布的判例算不算法律?再者,如果法律的規定與憲法發生衝突,法官的判斷是要依據法律,還是憲法?易言之,法官有沒有違憲審查權?

  所謂的「獨立審判」,更是爭議重重。有人認為,所謂的「獨立」,是指審判過程中的每一位法官,都必須對自己的見解負責,而不必受到他人的左右。因此,即使是三人一組或五人一組的合議庭,其中的成員若與其他法官有不同意見,也應該「獨立」表達出來。換句話說,縱使合議庭評議時,屬於少數意見的法官,仍有寫出不同意見書的權利。但此種做法,會否與現行「評議結果於判決確定前均不得公開」的規定衝突?此外,判決被上級審撤銷發回後,下級審是否應受上級審見解的拘束?還是說,下級審仍可堅持獨立審判,就自己認定的事實適用法律?這也是司法實務界屢見不鮮的爭議話題。

至於「不受任何干涉」,就更有趣了。

  有人認為,「干涉」可分為內部干涉及外部干涉。其中,內部的干涉包括了人事升遷、考績、辦案成績等等。要杜絕內部干涉,就必須把前述這些科層制度及「陋規」全數廢除,所以,司法界不少改革派份子一直大力倡言「我們需要一部法官法!」道理即在此。不過,「法官法」能否誕生?看來還非常艱難,這其中,除了涉及了檢察界的不同聲音外,司法界的大老是否真心誠意的支持,似乎也有值得玩味的空間。看來,要達到改革的目標,果然非一蹴可及。

  就外部干涉的部分,最常被提及的,就是目前泛濫成災的媒體報導。

  司法界不少人認為,為了讓法官有純淨的辦案空間,所以輿論、媒體對於審判中的案件皆不得報導、評論,否則,就是干涉了審判。更有人提議,我國應效法英美諸國,制定「藐視法庭罪」,把那些成天砲轟法官、法院、判決的記者、民代、名嘴們,統統抓起來。但此種作為會否被視為妨害新聞自由、言論自由?自然又有不同的看法出現。

  當然,更有另一派人士認為,法官在判案時若想不受任何干涉,就得作到清心寡慾,與外界的接觸聯繫程度降到最低,甚而把自己封閉在象牙塔中,如此,就無任何人找得到管道施壓、關說,法官斷案時當然就可以不受任何干涉了。

  但法官真的應該把自己隔絕於社會大眾之外嗎?司法界老前輩傳下來的訓示:「法官要耐得住寂寞!」、「法官不語!」、「法官的意見都表現在判決書上!」真的是金科玉律,不得也不應違反嗎?其實,這問題已愈來愈值得研究了。

  近幾年來,司法界出現了一批與傳統規矩相當不同的法官。他們有時會在法庭中諄諄教誨已認罪的被告,要他們爾後不得再犯;有時會在裁判書中長篇大論,闡述個人的法律見解;有時會把手中的案子停下來,寫出洋洋灑灑的釋憲聲請書,請求大法官對於爭議性的法律規定進一步釐清;更有人會提筆為文,投書報端,自動自發的作起全民法治教育的工作。由於這些新生代法官的作為,太過另類,所以,他們的一舉一動,無不引起側目,更讓傳統、保守的司法界難以忍受。部分司法前輩們更會勸他們,把自己的本業顧好才是正途,何必作這些份外且無償無酬的工作?更有人會勸說,為了寫釋憲聲請書、為了在一件判決書中寫下長篇的「旁論」,而影響結案進度,讓自己的辦案成績、考績下滑,豈非愚不可及?但他們常常樂在其中而不疲。

  本書作者林孟皇法官就是這些另類法官的代表人物之一。

  有閱報習慣的讀者們,應該會常常從報端上看到林法官的大名。他那篇「台灣霹靂火燒出什麼問題」,堪稱是生活法律教育的代表作,迄今仍在網路中不斷地流傳、轉寄。本書的內容即是把他多年來投書報端所發表的文章集結成冊,讓   讀者們一次看個夠。看到本書的份量,讀者們可能也會訝異,林法官怎有那麼多空閒的時間,能夠寫出這麼多篇精彩的文章?

  不過,林法官雖勤於對司法時事發表意見,但可私毫沒有以私害公,對於個人手中承辦的案件,林法官同樣是費心費力審判,影響力更是經常超越個案。

  舉例來說,常購買、服用維他命的讀者,可能會發現近年來「善存」的價格大幅降低,而且也不再被衛生署列為藥品管制;因信用卡、現金卡而揹負卡債的朋友,也可能會發現,銀行突然「好心的」大減循環利息或違約金。但外界不知的是,維他命由「藥品」變成「食品」,靠的是林法官的一本判決(不是一紙判決喔!),而銀行對於卡奴的違約金之所以降低,也不是良心發現,而是因為林法官在簡易法庭任職時,依職權大砍銀行違約金至象徵性的一元,讓這些銀行不得不知難而退。由此看來,法官果真不能妄自菲薄,靠著判決影響政策、改變政策,在現實生活中,的確有可能發生呢!

  林法官的判決書,也迭有佳作,更常引發各界的討論。

  最有名的案例,是趙建銘涉及的台開案,林法官在判決書中直指此為「權貴犯罪」,並嘆「竊鉤者誅,竊國者侯。」判決書為此傳誦一時。另外,在審理「股市禿鷹案」時,對於記者有無拒絕證言權,林法官寫下萬言裁定書,就憲法層次說明記者的拒絕證言權利應如何由法官在個案中審查,並建立一套審查標準。在聯電董事長曹興誠控告今周刊社長謝今河誹謗案,林法官更提筆直書數萬言,反覆探討言論自由、意見表達與事實陳述的分野。此外,在一件民眾對警察開罰單提出異議的裁定案中,林法官對於手持標語牌站在人行道上示威的行為,是否構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抑或只是單純的表達言論自由,以及道交條例的異議案件由普通法院而非行政法院受理並準用刑事訴訟法是否適恰的程序問題,均有非常深入的剖析。

  每次拜讀林法官的這些大作,心中都會感嘆,林法官果然是把法官的工作當成良心事業在經營。明明一千字以內就可結案的裁判書,他非得寫到上萬字才罷休,他不可能吃飽撐著沒事找事做,他會如此筆耕不輟,憑恃的絕對是一腔熱血,以及對司法的熱愛。

  後來得知,林法官出身教育界,曾經為人師表,後來才考上台大法律系、法律研究所,並考上法官,這才恍然大悟,正因為林法官身上流著教師的血液,所以才會如此誨人不倦。雖然他從教職換了跑道改行當法官,但他依然存在著老師的性格,所以,在他的判決書中、在他的時事文章中,都時時刻刻與大家分享他的知識心得。我相信,每當夜深人靜,林法官一人還在伏案疾書時,他心中所想的,絕對不是筆下的這件判決是否會被上級審維持,也絕對不只考量是否能折服當事人,而是想到,如何讓所有接觸到這份判決書的人都有所獲,都能因此而增進對法律的思考。這樣的用心,讓他在寫判決書時,就像是在寫歷史。

  我和林法官神交已久,後來在研究所拜入林子儀老師門下時,才知道他亦是林老師的高徒,頓時,他和我成了師兄、弟的關係。饒是如此,但林法官向來恪遵君子之交淡如水的戒律,與我之間,除了幾次在學術研討會碰過面,點頭打招呼外,並沒有太多的互動。與他相較,在才學上我是萬萬不如,更沒有資格品評他的大作,沒想到此次會受囑為他的新作寫序,惶恐之餘,只能從一名關心司法及法律教育的讀者觀點,向大家推薦此書。

  是為序。

轉載自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479003
回覆 說文解字 在4/15/2011 8:12:52 AM的回覆:
...我和林法官神交已久...

神交是什麼?
回覆 要多看書 在4/15/2011 8:24:05 AM的回覆:
神交顧名思義,是指精神上交往之意,以前李敖常常說他周遭的人程度都不如他,他只好上友古人(與古代賢人交往之意),神交也有同樣意思,即認識此人,但是沒有往來,但仰慕其為人。
回覆 在4/15/2011 10:17:31 AM的回覆:
可能是范立達本人轉貼的喔
他可能常來此看討論.
回覆 竹旬穴/轉貼 在4/17/2011 7:02:47 AM的回覆:
是羈押魚肉,還是雞鴨魚肉?林孟皇法官用這樣一個有趣的標題,幽默的告訴我們這本書的主軸:看似最貼近生活的雞鴨,和看起來最遙遠的羈押,其實對一般人來說,或許不是差那麼遠的兩種東西。

本書基本上是林法官的社論與文章合集,綜觀其內容,可謂是相當貼近生活的法普書籍。對於法律,國人有著很多奇妙或錯誤的認知,透過這本書結合時事的諄諄姿態,林法官用專業卻不艱深的文字,帶領非法律人也能探究法律與生活緊密卻往往被忽視的聯繫。

這本書共分五大部分,以下我用自己的心得作標題,一一陳述小小的心得。

   

法律與生活

活在現代民主社會的我們,在享受民主社會所帶來的自由和權利時,我們其實很容易遺忘一個事關重大的概念:民主,是奠基於法治之上的。惟有一個法治進步的社會,才能真正確保民主體制的順利妥適運行,而非披著民主的皮實行獨裁專制之實,而將法律作為統治用的工具。這樣的遺忘,其實有其歷史的因素,不外乎來自於中國傳統的概念中,對於法律的模糊認知,以及統治者長期掌握法律作為剷除異己、魚肉百姓工具的結果。

但,既然繼受了西方以法制為根基的民主體制,我們是不是也該反省一下,將過往社會的遺毒持續保存在民眾心中,是否正阻礙侵蝕著得來不易的民主?

對於習慣講情理法的台灣人來說,一切事情總是先訴諸感情、其次是倫理、最後非不得已才用上法律。或許這某個層面上是一種社會謙讓的風俗,對於人格尊嚴和感受的尊重,所以凡事都希望先透過情感上面的處理方式,套句老話,就是不要傷了大家的和氣。對於群性強烈、少有人敢於表達異見的台灣社會來說,這樣的作法是其來有自的。一但情感的處理方式失效了,只好訴諸道理和倫理,希望透過牽扯進更多人的社會倫理氛圍和壓力去解決問題。最後,保持著一種『訴終凶』的想法,非不得已決不輕易和衙門(也就是法院)扯上關係。

要說這樣的一套沒有道理?其實也不盡然。這樣一套自中國兩千多年以上的歷史用下來的經驗,不敢說是完美無瑕,但對於這樣一個深受儒家文化薰陶的民族而言,確實是頗具有對症下藥的味道,不能說總是藥到病除,但至少也算切合民情。

只是到了現代這種個人主義盛行,傳統宗族、大家庭解體,社會道德價值觀迅速變遷的時代,嚴守著傳統的想法似就過於脫離現實。現代社會之所以將法律的地位和力量強化到如此地步,理由不外乎是為了應對個人主義下,人和人之間層出不窮的衝突,在缺乏其他有力解決方式(倫理的不穩定與自我中心思想下對他人情感的相對輕視)的狀況下,以公正客觀謙抑卻具有決定性力量的方式,來解決爭端。在這樣的狀況下,若國人仍無法改變『情理法』的思維,以及認清現代法律與古代的角色及設計不同,其結果勢必造成現在這種不懂法律也不敢用的狀況,只是讓社會的混亂更難以解決而已。

法律與生活既然如此接近,那為什麼我們不試著多去了解和接受它呢?放下刻板印象的主觀去認識法律,其實法律即生活,生活亦充滿法律。

   

彈性的法律人

除了人民對於法律的認識不足外,其實就連很多專業的法律人自身,都因為各種因素而對法律有了偏頗、片面甚至錯誤的認知。

其理由可能很多,包括不求進步,無法與時俱進的學習新的法律思潮,導致觀念仍停留在舊時代的那套。舉個老師上刑訴課曾說過的笑話當例子:經過這麼多年,刑事訴訟法本身的修改程度,和當年老師考國考時已經可以用面目全非來形容,其內容不外乎加強了令狀主義對人權的保障與監督、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與交互詰問的引入、認罪協商制度等等。但是對於一些第一線偵查犯罪的老警察來說,卻只感覺到越改越是綁手綁腳,用電擊棒刑求時,還沾沾自喜的說這是"科學"辦案--電擊棒,夠科學了吧?要求所有人都與時俱進或許過苛,但是對於這種對於人身自由即亦產生限制和侵害的司法相關工作人員,似乎不能以老了學不會了當作藉口逃避進步,因為其結果往往是犧牲了人民應受保護的權利。

也有可能是一種僵化。對一些長期用法斷案的人來說,其職業思維久而久之會使得他的思考方式固定,若無法保有一定程度的客觀性,往往會因為過於"習慣"的思考,而不自覺的陷入了僵化思考的迷思中。這也是為什麼社會上會對所謂恐龍法官大肆批評的原因。其實不只法官,從檢察官、律師到一般處理法律事務的從業人員,長期處理類似業務的結果,雖然讓他們處理起來駕輕就熟,但是若在過程中忘卻了法律的本質,而只是盲目的按著"職業習慣"去做事,那麼自然會產生可怕的後果,而成為了法匠:用法,而不懂法。這種法匠一多,就會造成法律界與人民生活的處理認知脫鉤,久而久之,雙方衝突日甚,自然就會出現所謂反恐龍法官或是白玫瑰這類的反撲了。

標題下的雖然是彈性的法律人,事實上我想談的是『作個法律人,而不是法匠』。要能表面上的依法行事很簡單,但要能真正理解法律背後的意涵和用意,卻困難得多。對於以精英考試教育方式養成的法律人來說,很多時候淪為法匠的原因很簡單:因為他只想混口飯吃。或許很會考試、很會解題、很懂法條,但是真正在執行法律工作時,要面對的除了法律之外,更多的是人性的難題,而不是簡單的將法律當作公式套進案件就能得到一個正確的解答。這其實牽扯到後面要談的教育,也牽涉到法律人的職業倫理問題。其實在台灣這種升學主義掛帥的社會上,太多人是從小到大走著父母安排好的康莊大道前進,而從未真正去思考過自己的性向和人生的目標,充其量就是希望捧個比別人穩的飯碗好好吃飽,這種思維下,若無法在學法律的同時,也學會什麼叫做職業倫理的話,養成這種對於案件和法律意涵漠不關心的法匠,只怕也是理所當然的吧。

   

法官是包青天還是恐龍?

林孟皇法官在這個章節,主要要談的就是法官的角色。這個地方很難免的必須提到人民對於司法的另一個錯誤認知:包青天的神話。

人民對於司法不認識的同時,卻存在這種奇妙的幻想,其實是很能理解的:當對於一件未知的事物並不清楚時,用既有的線索去推斷全豹,是人的本性。所以包青天就成為人民心中理想司法的代表:白日判人,晚上斷鬼,明察秋毫,斷案如神,壞人上了堂最後總是依照他的身分被龍頭、虎頭或是狗頭鍘處決,大快人心。(妙的是,會分那三種鍘本身根本就違反了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思維,卻沒有人懷疑過)從對包青天的信仰,(對,你沒看錯我用的字是信仰)我們可以看出,人民對於正義的渴望,同時也看出人民完全不懂現代法治的理念和對司法的盲目信任。

司法本身並不完美。包青天這種絕對不會誤判的狀況,是只會出現在小說戲劇裡面的神話。與其說司法追求的是正義,倒不如說現代司法追求的是"相對的"正義;也就是說,沒有所謂百分百正確的判決,更沒有所謂絕對的正義。因為現代司法思維中,是以法官的心證程度作為判決的依據,而心證判斷的依據則來自兩造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證人和資料,而由法官衡量後,作出最後的裁判;正因為如此,若今天一個被告實際上沒有犯案,卻因為一切證據、資料和人證都指向他犯案,而能說服法官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程度後,自然法官就會判決他有罪。

那你會問,這樣的話正義何在?

但我想先反問你一個問題,世界上有那種絕對正確的制度嗎?先別說司法,就算是其他更簡單的制度,都沒有人能保證百分之百正確吧!司法最嚴重的結果就是斷人生死,所以我們設定了很高的門檻:毫無合理懷疑。用這樣的門檻,去減少可能的誤判和冤獄,或許仍是不夠,但至少也是相當嚴苛的標準了;而其他可能影響判決的因素,諸如辯護人的素質、程序正義等等,也需要齊頭並進,才能有效的達到減少錯誤的結果。畢竟,司法判決的結果可能是生命的存與歿,用法者更應當心留意、戒慎恐懼。

所以,司法的正義其實是一種相對的、盡量的正義,而不可能如人民期待的一樣是包青天般明察秋毫。法官是人,不是神,就算包青天也是因為他頭上多了隻眼睛相當於半神才能作到的事情,又豈能用以苛求只是一般人的法官們呢?

妙的是,人民一方面對於法官有著包青天般的崇拜和誤解,卻又一方面對司法判決的結果毫不信任。所謂『一審重刑,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法院判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有錢判生、無錢判死』這類說法不逕而走,已經很明白的告訴我們,人民其實心裡是知道法官不完美也不可能是包青天的。這樣的矛盾,只能有賴於制度和人齊頭並進的改革,加上有效的法治教育,才有機會挽回大眾對於司法的信賴了。

   

權貴犯罪背後的問題

林法官在第四個章節裡面,主要要談的就是近期最夯的白領犯罪,也就是某個很有名的判決提到的『權貴犯罪』、『竊鉤者誅,竊國者侯』的法律議題。

裡面主要引了一些關於近期有名的白領犯罪判決,來討論制度上的問題。包括金改、銀行業的開放與官商勾結、內線交易的氾濫、我國銀行法證交法對內線交易構成要件的設計問題、卡奴、甚至是很熱門不斷推陳出新的電話詐騙與其詐欺幫助犯等等。

好比電話詐騙中,以往假裝退稅、中獎等方式,到現在流行的網拍轉帳錯誤、偽裝成司法人員等等。其中,利用人民對於司法的害怕及不了解,往往可以收到神效的狀況,可以看出人民欠缺金融常識與法治概念。人民或許有作證的義務,但並未被課予協助辦案的義務,這對念法律的人來顯而易見的概念,對一般百姓來說卻是跟微積分一樣難懂的事情。特別是一些生活規律、環境單純而欠缺社會歷練的穩定職業,格外容易被隨口唬爛的一些專有名詞嚇得一愣一愣的,而落入有心人的陷阱之中。而因為找工作淪為人頭戶,最後被判幫助詐欺的人,或許情感上會覺得他們很可憐,本身是被害人了還要負擔刑責,但就現行法制下,是否能夠自保而不被詐騙集團利用,恐怕也是亟待教育和解決的難題吧!

   

教育與法律,相同又不同

十年樹木,百年樹人。教育一向是人類社會中最偉大、也最被重視的制度之一,林法官曾為教育工作者,自然對於此處著墨甚多而頗有見解。

對我來說,我看到的是教育和法律的異同。其實教育和法律都是社會規範的重要環節,它們手段上或許不同,但是其目的都是希望能夠穩定社會的秩序並促進進步。只是教育被設定成栽培者,希望從根源著手,透過引導、改造和灌輸的方式,去加強人類的技能、營造社會的氛圍和共通的想法;法律則是一種強硬的、帶有補救和強制力的規範,期待設下網子去捕捉破壞社會秩序的人,並施與應有的處分,藉此保護其他合於社會秩序的人。

林法官透過本章,大量的闡述和表露他對於教育的熱情。其實林法官的文章一直給我一種諄諄教誨而不倦的感覺,用一種慈祥堅定而平易近人的方式,將一些艱難的法律概念及背後的思維,透過文章試圖教育著讀者。其實,一個社會的教育若能作得好,法律的地位自然會退居補充和隱藏,只在必要的時候出動;反之,一個教育失敗的社會,才需要依賴嚴刑峻罰來維持秩序。我想,這就是教育和法律最有趣的互動關係吧!

   

總而言之,本書集合了林法官平日寫作不輟的成果,透過另類的方式讓普羅大眾也能一睹法官內心的思維,用教育的熱情和口吻,去讓人理解法律與生活的密切關係,不管是不是法律人,都是很值得一讀的一本書。
回覆 置入性行銷 在4/17/2011 8:51:56 AM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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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識破闖紅燈   大學生少賠643萬
   更新日期:2011/04/17   04:11   
   
倒映車窗綠光   判定說謊

法官明察秋毫,從倒映車窗的綠光,揪出魚販闖紅燈又說謊,讓肇事的大學生少賠600多萬元。

屏東劉姓魚販、王姓大學生於路口開車垂直追撞,魚販指控大學生超速又闖紅燈,害他被撞傷,腦退化成輕中度智能不足,妻離婚求去,令他痛不欲生,向大學生求償716萬元。

因路口未設監視器,法官調閱附近住家監視畫面,發現撞車後1秒,魚販開的小貨車右前座車窗上倒映綠光,這個綠光正是大學生行進方向的綠色燈號,戳破魚販謊言,法官裁定魚販須負8成責任,大學生只要賠73萬元。

魚販自稱   綠燈起步

兩人互指對方闖紅燈,魚販更稱自己是「綠燈起步」,因路口無監視器,但該路段速限50公里,且為4線道,檢方認定王姓大學生超速,依過失致人重傷罪起訴,二審判刑4月、緩刑2年定讞;大學生未受傷,也未提起過失傷害告訴。

魚販依此判決向屏東地院請求損害賠償,向肇事的大學生求償716萬元,含精神賠償250萬元、勞動力減少損失406萬元及醫藥費,並強調自己沒有闖紅燈,魚貨盤商也出庭作證:「劉車禍後,變得笨笨的。」

王姓大學生的刑事部分敗訴,一畢業又要面對近千萬元求償,但屏東地院法官?春生認為誰闖紅燈,是肇事責任分攤重要依據,路口雖無監視畫面,他仍一一勘驗警方調來的住家監視器。

車禍下1秒   錄到綠光

法官發現兩車於清晨5點47分52秒,在路口垂直追撞的下1秒,即5點47分53秒,小貨車右前座的車窗玻璃倒映綠光,法官勘驗光源,認定是大學生南北向綠色燈號的倒影,進一步研判,若魚販所稱「綠燈起步」屬實,則車禍瞬間,右側玻璃應倒映南北向的紅色光源(紅燈),換言之,魚販行駛車道的號誌,也不可能於起步1、2秒後就變換紅燈,判定魚販說謊,裁定被告只須負2成賠償責任,僅須賠償7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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