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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票據法問題
發表人 美國派!!  

發表日期

4/16/2011 8:06:41 PM
發表內容 想請教老師票據法問題

Q.1

假若,甲開具一張支票給乙,乙期後背書轉讓與丙,若甲和乙原因關係有瑕疵而甲可持原因抗辯抗辯對抗乙,而丙依照期後背書之規定(票據法41條)亦須回歸民法而受此抗辯限制。

則甲是否可依照票據法施行細則4條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Q.2

票據法講義208頁
"B.此時執票人在轉讓時,得依交付或下列兩種方式為之"

對於上面那句話
除了上次方式之外,下列兩種是否亦可使用呢
空白背書轉讓   和   記名背書轉讓呢

--
以上是小小疑問,如果詞不達意請多包涵,
如果問題很笨也請多包涵
謝謝老師了   ^^
回覆
李俊德 在4/16/2011 10:20:18 PM的回覆:

則甲是否可依照票據法施行細則4條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
可以


回覆
李俊德 在4/16/2011 10:27:40 PM的回覆:

對於上面那句話
除了上次方式之外,下列兩種是否亦可使用呢
空白背書轉讓         和         記名背書轉讓呢
---------------------------------------------------------------------------
你看清楚標題

變更為記名背書轉讓(§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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