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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檢座不能不起訴嗎???
發表人 一定要到法院  

發表日期

4/17/2011 1:34:49 AM
發表內容
檢座不能不起訴嗎???



兒告爹拆信繳費   判父無罪   更新日期:2011/04/16   03:27

中國時報【李翰/高雄報導】   
六旬老父拆看健保局給兒子的信函,發現兒子欠六百多元的健保費,好心替在外工作的兒子代繳,卻遭到兒子控告,並被依涉嫌妨害祕密罪起訴。但法官認為,父拆信並代子繳保費,並非「無故」拆信,判處父無罪。   

前年十月間,住高雄市三民區的六十五歲黃姓老翁,在住處收到健保局寄給他兒子九十八年九月的保險費繳款單,因他和兒子長期未聯絡,為探知兒子現況,逕自拆信觀看,並得知兒子積欠六百五十九元健保費。十一月二日,黃父到超商為子代繳保費後,委託女兒連同繳款通知及收據聯寄給兒子,結果卻因此被兒子控告涉嫌妨害祕密。   

檢方曾在法庭上勸兒子不要控告父親,雙方和解,但兒子仍堅持告訴,並聲稱事涉個人隱私,父親應將信件退回給他,不應該打開信來看。檢方於是依妨害祕密罪嫌將黃父起訴。   

黃父稱,兒子在外工作八、九年沒有回家,且健保繳費通知單從五、六年前起就都寄回家,他因擔心兒子未繳保費而無法看病,所以才拆信代繳,而兒子也沒有要求他不要幫忙繳。   

法官指出,黃父因長期無法和兒子聯絡,在未違反兒子的意思下,拆看健保局寄給兒子的保險費繳款單,並代為繳納,行為上並非「無故」判黃父無罪。
回覆 路過,試答一下 在4/17/2011 10:18:42 AM的回覆:
315為告論罪,
就像306、239、某些智財案件一樣,若當事人在檢察官面前堅持提告,
且事實證據皆充份無缺,
檢察官似不宜簽結處份,
應當向法院提起公訴。

(雖然不是所有案件都是很有意義,只要賠償搞定了是不會上法院的)
回覆 那我請問你 在4/17/2011 11:24:05 AM的回覆:
檢察官的便宜原則是指什麼?
回覆 自己告 在4/17/2011 4:07:50 PM的回覆:
自己去法院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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