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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跳樓凶宅判解約 二審逆轉
發表人 蘋果日報  

發表日期

4/19/2011 11:35:44 AM
發表內容 跳樓凶宅判解約   二審逆轉

2011年   04月19日   

【王吟芳╱高雄報導】男子呂文森前年花兩百二十八萬元向女屋主張桃紅購買高市左營區一棟大廈十三樓房屋,入住後得知十五年前該屋曾發生杜姓屋主跳樓自殺案,因而以張女隱匿凶宅提告要求解約退款,一審獲判勝訴,但高雄高分院認定當年杜男久病厭世且非陳屍屋內,該屋雖屬凶宅但瑕疵未達解約程度,昨逆轉改判呂男敗訴。

「只能主張減價金」
呂文森控訴,張桃紅故意隱匿該屋曾有人跳樓自殺,還騙他買下,主張被詐欺要求解約。張女則稱三年多前透過法拍買屋,當時曾問過管委會說不是凶宅才投標,且杜男當年跨到屋外陽台墜樓,並非死在屋內,應不算凶宅。
二審認定,該屋雖符合「曾發生兇殺或自殺事件」的凶宅要件,但和有人被殺死陳屍屋內等凶殺情況相比,瑕疵程度顯然較低。
此外,呂男無法舉證張女賣屋時已知凶宅卻刻意隱匿,若判解約對賣方顯失公平,買方只能主張減少價金,但呂男不願意,才改判呂男敗訴。全案仍可再上訴。
回覆 PP 在4/19/2011 2:52:57 PM的回覆:
瑕疵是否已達解約程度?   全憑法官決定   那一間屋   乾脆就均給那位法官住免錢   看他要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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