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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林毅夫叛逃 追訴無期限
發表人 自由時報  

發表日期

4/19/2011 11:38:59 AM
發表內容 2011-4-19   自由時報

〔記者蘇永耀/台北報導〕立法院國防委員會昨討論「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修正草案,針對世界銀行副總裁林毅夫當年在金門服役時投共,追訴期是否屆滿?國防部回答說,投敵犯行仍繼續,並無追訴期或追訴期屆滿的問題。

民國廿九制訂的「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其中第十六條規定結夥持械阻撓兵役者,與第十七條公然聚眾持械反抗兵役者,有關死刑的規定,昨經委員會討論通過廢除;但保留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責。

國民黨立委劉盛良另在委員會詢問林毅夫叛逃追訴期問題。國防部常次林於豹明確說,林毅夫的叛逃、投敵罪行還在繼續,因此沒有追訴期屆滿問題,投敵行為攸關軍人的核心思想,不被允許,按法令可以判死刑。即使兩岸和緩,中國仍是很大威脅,國軍核心思想沒有改變。

一九七九年五月十六日,擔任金防部連長的林正誼(後改名林毅夫)叛逃赴中,國防部軍法司一度表示林案已過追訴權時效;不過,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改以「繼續犯」偵辦。

換保密手機   軍方︰與共諜案無關

此外,外傳國軍發生「羅賢哲共諜案」後,國防部特別針對上校以上主官及將級軍官,將在本月廿七日起換發國安局研發的第二代「冠明」保密手機。林於豹澄清,保密手機更換,是從三年前便開始的規劃,與羅案並無關。

至於軍中將領近日調動,傳出部分被調職者情緒反彈,並以家庭因素為由報退。昨遭綠營立委批評,「選位子」的心態可議,這種人就該讓其退伍。林於豹答詢時承諾一定會嚴格檢討。
回覆 林山田老師的 在4/19/2011 11:45:58 AM的回覆:
....與消滅時效之基本精神大相為背。因此應該修正為:
「追訴權因為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回覆 sorry 在4/19/2011 11:52:47 AM的回覆:
應該是:
繼續犯自行為終了起算。
投敵?從金門泳渡廈門投共,繼續犯?狀態犯?竊盜?中止動員戡亂,中共的地位?仍是叛亂團體?

世俗世界的無奈?國家的悲哀!
回覆 林山田老師的狀態犯 在4/19/2011 12:02:29 PM的回覆:
林山田老師的狀態犯跟甘添貴   郭君勳亦不同。
另外實物還有即成犯的概念。

狀態的繼續   行為的繼續
回覆 他們還說 在4/19/2011 12:41:56 PM的回覆:
區別即成犯與狀態犯的實益是:只有狀態犯才有與罰的後行為的問題。

另外:企行犯   企圖犯
回覆 旁「官」者 在4/19/2011 1:51:42 PM的回覆:
請不要再瞎猜了,

國防部軍高檢續予辦理通緝的內簽中是有引用實務見解的!
回覆 旁「官」者 在4/19/2011 2:10:38 PM的回覆:
軍高檢引用的司法院院字ooo及釋字oo號解釋係以繼續犯的概

念來處理投敵行為,但其實92年另一號釋字ooo號解釋產生了解

釋空間,但林正誼先生並不適用,因為他一直在26的地區中,換成

他要舉證他跟26的政府沒來往,有點難!

其實解套的方法可能有二:

(一)政府宣布26政府並非「敵人」,但自宣布當日,林先生仍須再

等25年(刑施8之1+舊刑80)

(二)總統大赦!
回覆 顯然 在4/19/2011 2:38:18 PM的回覆:
顯然我也沒瞎猜!我的方向是正確的。
回覆 不過呢 在4/19/2011 2:41:11 PM的回覆:
重點還是要尊重刑法學這個東西的存在價值,而不是各說各話,自以為是(雖然刑法學很多學者會有這種毛病,甚至淪落到玩文字遊戲的可悲境地!)
狀態犯?
繼續犯?
區別實益?
竊盜
殺人
擄人勒贖
私行拘禁
甚至是略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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