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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警察開槍就是過失不是故意喔~
發表人  

發表日期

4/19/2011 8:34:52 PM
發表內容 江俊昂開槍整個過程被附近監視器錄下,畫面中只見江俊昂持槍狂追賴男,然後朝他背部開槍,賴男當時毫無攻擊行動。

新北市警局督察長薛國材表示,警械使用是否過當將由檢察官認定,如果檢察官認定是過當,新北市警局不會護短,將追究責任、作出行政處分,新北市警局也會要求訓練科加強基層警員訓練。

偵查隊:用槍過當

對於此案,新北市一名警官指出:「追逐之下對空鳴槍是合理,但從背後開槍就不妥當。」一名偵查隊長也搖頭說:「使用警械的比例原則有點過當。」

律師表示,江俊昂若執法過當致人受傷,可能觸犯《刑法》第284條業務過失傷害,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此外還可能涉及《刑法》第134條不真正瀆職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傷者家屬甚至可主張國賠或損害賠償。
===========================================

這根本就是主觀的殺人故意了嘛.   行進間開槍?是電影看太多喔!自以為槍神喔.
客觀上從背後開槍只是傷害行為?那以後黑道從背後開槍也能說是阻止警察持續追逐的傷害行為啦~
還說比例"有點"過當...!只能說別人的命不是命.   
這樣也好.以後大家就不敢跑,因為有些警察是會亂開槍的.
回覆 看到黑影 在4/20/2011 5:34:18 AM的回覆:
阻卻違法事由非僅正當防衛喔!

依法令之行為也是啊!

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依法應

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時,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又第9條是說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

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遇到百米高手,還是得有辦法讓他停下來不跑才行,不要打到致命

部位,仍係依法令之行為!

史前高最院判例亦僅針對擊斃脫逃人認係過當,如未死,仍得阻卻

違法!!

回覆 在4/20/2011 9:24:31 AM的回覆:
這個人是應逮捕拘禁之人嗎?
看到警察就跑就構成逮捕?警察也太大了吧.
警察不是狗,不應該看到會跑的人就追...(警察學校都這樣訓練的嗎?)
況且,對方是百米好手?警察還真是會看人喔.   騎車追不是比較快嗎...
回覆 .. 在4/21/2011 9:38:12 AM的回覆:
刑訴88-1第1項第3款前段,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

不做虧心事!
回覆 這... 在4/21/2011 9:58:45 AM的回覆:
警察學校都是這樣教的嗎
看到警察就跑的 就是做虧心事 就要抓 外加開槍...?

另,本款不是這樣用的吧...難道事後發覺誤會一場還可以阻卻嗎?是不是有沒注意到的地方?

值得探討的是
行進間開槍 是否要調其射擊記錄?
如果固定靶都打不好了 那對移動中的人體開槍 不就準備是讓人死的嗎....?
回覆 不是每個人都有一條 在4/21/2011 10:26:02 AM的回覆:
沒讀過警察學校,不知道他們怎麼教

這一條不是這樣用,啊是怎麼用?
回覆 緊急逮捕 在4/21/2011 10:28:51 AM的回覆:
緊急逮捕不是用在這裡,

啊是用在那裡??

只講一句不是這樣用,就轉話題說不能阻卻,

您高興就好!!
回覆 在4/21/2011 1:38:37 PM的回覆:
好啦   
你說的對啦   
在警察面前跑走的通通都可以抓啦

接下來應該要檢視其打靶紀錄吧
警察有沒有行進間打移動靶的訓練?
看電視好像都是打固定靶耶...
這樣放任邊跑邊開槍...是否授權警察可以死活不論了?
還是說,在警察面前用跑的,下場就可能是找死?跟遇上西藏敖犬一樣...
回覆 和解 在4/21/2011 1:44:04 PM的回覆:
個人淺見認為應該是跑在前面的人要去警受訓

才知道怎麼跑不會被打到!
回覆 決不是掏老二 在4/23/2011 12:27:22 PM的回覆:
所以說台灣警察是有牌的流氓
不唸書的很多去考警專,素質本來就偏低
跟角頭搏麻吉,只會咬一般百姓
情緒管控差的一大堆,我親眼看過兩三個警員跟一個穿吊嘎仔的老頭拌嘴,其中一人居然作勢掏槍~
從以前濫用槍械的案例,都沒有一個被重判
檢察官還是護自己的狗
回覆 證明故意 在4/23/2011 12:42:31 PM的回覆:
被害人家屬請的律師主張
1、警察的教育中知法律用槍時機,提出警察相關法規。
2、且該員確實有受訓的記錄。
3、當時用槍的時機:
                  警察筆錄:見被害人逃跑.(但沒有看到警員有任何被害人有犯罪的嫌疑.
               被害人筆錄:當時情形.
   4、調影帶.
                  (3和4在證明,開槍時,是對背部開的,且無任何攻擊警員動作或其他犯罪須用槍)
則用以上證據證明有此客觀事實,按通常論理法則,警員是故意殺人而開槍.其開樣行為並非執行職務不當.但卻是利用職務機會犯殺人罪.            
回覆 辯護人 在4/23/2011 1:05:58 PM的回覆:
該員執勤時
雖有開槍行為,但
1、打靶記錄,並非神槍手.
2、更非奧運選手可以打移動物,以上均有訓練成績可以證明.
3、雖有上課記錄,知道用槍時機,但時隔多年,並不完全記得.這個可用不記名的測驗其他警員可知,並非全部都能記熟所有要件,但大致符合..
4、被害人是有前科記錄,且為重要偵察對象,此有內部資料可證明.
5、當時被害人是快速轉身走開,但可以明顯看出其衣物內藏有物品的樣子.或許是犯罪的物品,也或許是武器,極有可能找到時機對在後警員施暴,雖然後來證明沒有.並舉出衣服藏武器的外觀相片為證明,在當時並沒有誤判.
以上證明員警之所以打中被告是情急之下,且並無良好的射擊訓練,,即在通常情形下,任何相同經驗的警員,在此時機下,均會開槍,且極有可能打中被害人.並無故意,且無業務過失,且是合法執行職務行為.不能因為事後,查證之下,沒有發現犯罪證據,就指警員執勤有犯罪行為.
...............
回覆 ? 在4/23/2011 3:08:23 PM的回覆:
疑似武器就一定是槍?還看起來很明顯?還敢自招危難的跑去追?現實上會有這種主動積極找死的警察嗎?
回覆 偵中 在4/23/2011 8:21:44 PM的回覆:
警局警員問:有沒有和對方談和解?
被告答:有.是分局派人去慰問..
警局警員問:願不願認罪?
被告答:我無罪.
警局警員問:因為是因公執行職務被告的,分局依考試院規定花公費補助請律師辯護.
................
檢問:你有沒有和對方談和解?
被告答:有,是分局派人對慰問,後來又有去談國賠.
檢問:願不願意認罪?
被告答:要和辯護人商量.
檢問:你知道可能是殺人未遂、業務過失傷害?
被告答:願意認罪,業務過失傷害.
檢問:儘快和被害人和解.
被告:是
.................
檢問:要不要和解?
被害人:讓我開一槍,我賠他錢,他要不要和解?
檢問:有何證據要證查?
被害人:....
.................
雙方和解,業務過失傷害,經和解撤回告訴,不起訴處分
被害人沒有異議.不起訴處分確定.

回覆 法院一審理時 在4/24/2011 8:33:34 AM的回覆:
檢起訴殺人未遂.
法官問:有沒有賠對方?
被告答:國賠已經賠50萬元,另外我也賠50萬元.
法官問:要不要和解?
被告答:當然要和解.
被害人答:我要一千萬元才要和解.
法官問:那繼續準備程序.
....
審判長提示筆錄並告以要旨:
     被害人年月日筆錄記載,內容是....,被你臨檢時,因為害怕所以轉身離開,但聽到槍響後,發現自己背部中槍....,你有何意見.
被告答:沒有意見
審判長提示被害人錄影相片,請問有無意見.
被告答:被害人衣服口袋鼓鼓的.
檢察官答:沒有.
證人答:沒有.               
..
審判長問:被告有何最後陳述
被告答:受命法官有試圖和解,但對方要求1千萬元,因為其目的在錢,我當時是看到衣服口袋...,及神色...,及要逃跑,...
請審判長,再調解一下.
審判長:是受命法官要你們和解,又不是我要你們和解.
..............
判決殺人未遂罪:
   理由:
1、未對空鳴槍,有證人乙筆錄記載聽到槍響後,發現自己背部中槍及調查證據時警員甲不爭執,足證警員在背後開槍的行為...
                     
         
回覆 SUV 在4/24/2011 10:23:43 AM的回覆:
主觀上,就是殺人.因為行進間開槍有高度的誤殺可能性.就算瞄下半身,基於距離與晃動角度的關係,都可能打中要害.

客觀來看,黑道人士於街頭行進間對人民開槍,說其是出於傷害故意,可能連黑道人士的父母都不相信.   
若本案採信是傷害,那建議日後黑道人士能偷笑的以此作為辯護案例.

因此,法官的心證只能是:警察是想殺人的.

本案要排除殺人故意.除非警察有受過如塞外遊牧民族般的邊騎馬邊開槍.
回覆 小小公僕 在4/24/2011 11:40:09 AM的回覆:
抽象的文字無法表達出真實的事實。有感而發...
回覆 在4/24/2011 11:46:42 AM的回覆:
影像都看得一清二楚了,文字在解析事實的刑事問題.

警察邊跑邊開   以為在路邊拍槍戰戲?
被害人真是無辜.
講穿了,今日若是角頭也這樣跑走,警察敢追嗎?敢開嗎?
大小尾,好不好欺侮,警察自己明白啦~
看到真正的大尾角頭,警察敢去追敢去開給我看?賣騙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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