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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特別法授權訂定之子法(法規命令)與普通法之效力
發表人 菜鳥小法制  

發表日期

4/22/2011 9:27:21 AM
發表內容 法規範效力之先後順序為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母法優先於子法。那如果是特別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和普通法內容有所牴觸時,應該以何者之效力為優先阿?有沒有先進在哪本書上有看到過類似的討論的,謝謝!
回覆 畢業生 在4/22/2011 10:40:10 AM的回覆:
母法優先於子法
______________
對不起
我有點不太了解
好像是解為子法訂定在目的內容範圍不得逾越母法
但是在適用上母法常是抽象規定
子法的內容相較於母法是較為具體規定
適用上常是子法適用的情況較多

舉例
消保法
消保法授權訂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學者多解為法規命令)
回覆 畢業生 在4/22/2011 10:45:43 AM的回覆:
但是法規命令在效力的部份不是規範在母法嗎
最後還是回到特別法和普通法的範疇
回覆 畢業生 在4/22/2011 10:55:55 AM的回覆:
消保法第17條
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第2項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是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法律效力來自於消保法第17條第2項(而非直接來自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本身)


回覆 畢業生 在4/22/2011 11:06:32 AM的回覆:
我比較能想像的是
子法逾越母法而又牴觸普通法的情形
淺見覺得應該是先處理子法逾越母法的部分
其實是子法應予修正
回覆 畢業生 在4/22/2011 11:17:40 AM的回覆:
有了
有一種情形
定型化契約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反違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民法第72條所定(消保法未明文)
應為無效
_______________
問題是行政機關訂定的法規命令會違反公序良俗罕見
而且公序良俗是民法第72條明文
解釋上為民事特別法所共同遵守

回覆 菜鳥小法制 在4/22/2011 12:52:18 PM的回覆:
法規範效力之先後順序為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母法優先於子法。
-------------------------------------------------------------
這邊講的是「效力」優劣順序,不是「適用」上的先後順序。
回覆 畢業生 在4/22/2011 12:56:27 PM的回覆:

我了解了
那麼其他的部分
您應能了解我的意思
回覆 在4/22/2011 2:07:24 PM的回覆:
法規命令種類繁多
考量的點也爆多
藏私   只能幫到這裡.
回覆 菜鳥小法制 在4/22/2011 4:02:05 PM的回覆:
在邏輯上,法規命令(子法)的效力係源自於母法的授權,而對於母法所規定的事項加以具體化、明確化,所以子法與母法的效力應該是一致的,除非子法有逾越母法授權範圍,或是母法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因此既然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所以個人認為特別法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仍然應該優先於普通法而適用。這些末學的一些淺見,只是想看看其他先進有無不同的想法,或者是有沒有看過哪位專家學者針對這部分有所著墨。
回覆 路過的 在4/22/2011 9:11:02 PM的回覆:
特別法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仍然不得抵觸母法吧
例如行政罰法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普通法

假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3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本法案件處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此時若主管機關訂定的處理辦法,關於社違法裁罰時效之處理,五年內不消滅,這時該處理辦法即與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規定之3年有所牴觸,而英認為該處理辦法之規定無效
但是若該處理辦法訂定之裁罰時效是2年,則此時由於該規定有利於人民,該規定雖牴觸行政罰法3年之規定,仍有效

以上是個人的一點淺見,還請各位給予不同意見,謝謝
回覆 不同位階競合 在4/22/2011 11:34:46 PM的回覆:
菜鳥小法制   在2011/4/22   下午   04:02:05的回覆:
在邏輯上,法規命令(子法)的效力係源自於母法的授權,而對於母法所規定的事項加以具體化、明確化,所以子法與母法的效力應該是一致的,除非子法有逾越母法授權範圍,或是母法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因此既然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所以個人認為特別法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仍然應該優先於普通法而適用。這些末學的一些淺見,只是想看看其他先進有無不同的想法,或者是有沒有看過哪位專家學者針對這部分有所著墨。
^^^^^^^^^^^^^^^^^^^^^^^^^^^^^^^^^^^^^^^^^^^^^^^^^^
個人認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是指同位階之間的法律效力競合.
至於不同位階之間,中央法規標準法訂得很清楚了,"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
怎可在特別法授權"法規命令"來訂定普通"法律"已有規定的同一事項,從而排除普通"法律"的規定?這是無視於中央法規標準法及憲法第172條有關法的位階規定,從而破壞了法的位階性.
個人覺得應無視於該法規命令的規定,而回歸特別法與普通法是否就同一事件(同一構成要件)是否有不同的法效性規定來處理.
回覆 畢業生 在4/23/2011 4:06:08 PM的回覆:
經問學校老師的結果
假設子法規範內容未逾越母法

分為二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
特別法子法牴觸普通法
如果是原特別法母法有意為普通法之特別規定
則以特別法優先普通法
子法亦為特別法母法之一部份

第二種情形
特別法子法牴觸普通法之一般強制規定
如民法公序良俗
則子法無效
回覆 lily 在4/23/2011 9:44:57 PM的回覆:
關於開版的大大
可以參考吳庚第11版第281頁
內容摘要如下:於討論規範位階中,必須檢討的問題是依某一法律授權訂立之授權命令與其他法律規定不一致時,是否亦屬於牴觸上級規範,而影響該授權命令效力?
吳師書中的說明,原則上授權命令不能違背授權之母法,亦不能與其他法律相牴觸,〝惟就特定事項,於符合授權法律所明定之內容、目的及範圍條件下,授權命令可優先適用〞

開版者雖說問題是在效力而非適用上
但   如果授權命令在特定事項中,符合授權法律的規範,其既然優先適用,當然就沒有牴觸上位法律的問題,效力的合法性應該沒爭議      


回覆 整理 在4/23/2011 10:08:14 PM的回覆:
1.若為授權之母法(特別法)已規定之事項,該同一事項於普通法亦有規定,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應以特別法為有效。

2.若為授權之母法(特別法)已規定之事項,而所授權之命令(子法)對該事項於授權之內容、目的及範圍內,為細節性及技術性規定,則應以該授權之命令為有效。此處須注意者,為並非所授權之命令效力竟可推翻普通法之規定,而係因特別法已就同一事項另有規定,而依1.排除普通法之規定。

3,若為授權之母法(特別法)所未規定之事項,而所授權之命令(子法)對該事項之規定,牴觸普通法對該事項之規定,依命令不得牴觸法律,應以普通法為有效。
回覆 菜鳥小法制 在4/24/2011 1:14:17 AM的回覆:
非常感謝各位先進的幫忙,提供各種想法和學說見解,真是感謝不盡!
回覆 畢業生 在4/24/2011 10:05:09 AM的回覆:
張文郁老師解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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