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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組頭的老婆 控警搜身逼脫光
發表人 自由時報  

發表日期

4/22/2011 12:10:20 PM
發表內容 2011-4-22   

〔記者吳世聰/嘉縣報導〕嘉義縣警局水上分局日前持搜索票抄六合彩組頭住處,組頭之妻卻指控遭警強制搜身,脫到只剩內褲,現場還有男警官;分局解釋,僅要求李妻脫掉上衣,警局督察室調查認為,只是行政疏失,並未違法。

衝六合彩   追有無員警涉賭

今年初,嘉義縣警局接獲檢舉,指某派出所的李姓顧問經營六合彩,有員警包庇及簽賭;2月,轄區的水上分局二組持搜索票,搜索李姓顧問的住處,在李的身上搜出簽單,他也坦承接受簽賭,至於員警涉案?查無事證。

非搜索對象   卻被要求搜身

事後,李妻向警局投訴,指分局人員濫權搜索,她說,搜索票並未將她列為搜索對象,但警方執意要她進廁所,脫衣給女警搜身,她苦苦哀求會配合搜身,拜託不要脫衣,但女警強調要「依法行事」。

李妻說,當天很冷,廁所門也沒關,她被要求脫到只剩內褲,再將衣物一件一件交給站在門口的女警,當時一名男警官進屋與女警對話,也看到她的身體,嚴重侵害人權及隱私。

李妻表示,她不是毒犯,有必要脫衣搜身嗎?她向警局投訴,督察室竟要求她舉證,「又不是拍A片」,哪有可能自己拍照及錄影?

警稱沒違法   蒐證帶卻消失

她說,警局只提供當天處理員警的人頭照給她指證男警官的身分,卻拒絕提供錄影蒐證畫面,有官官相護之嫌,迄今無合理交代或道歉;李妻說,脫衣搜身被辱後,精神幾乎崩潰,無法入眠,還得求助精神科醫師服用藥物。

水上分局長吳在堂解釋,當天只要求李妻脫掉上衣,現場沒有男警官,全案由督察室調查中,當事人如認違法,可以提告。

督察室認為,因李某疑將可疑物品交給妻子,女警才搜李妻的身體,只搜到一捆錢,沒有簽單;而李妻只說在場的男警官蓄留平頭,又無法確切指認是誰,故初查無違法。

但督察室也指出,女警搜身的過程未錄音,有行政疏失,記申誡處分;至於搜索過程的關鍵錄影畫面,據指出,硬碟「已經被覆蓋消失了」。
回覆 自由時報 在4/22/2011 12:11:33 PM的回覆:
2011-4-22   自由時報   

六合彩非槍毒   法官看法:警方執法過當   

〔記者吳世聰/嘉縣報導〕警方查六合彩搜身,爆發婦人脫到只剩內褲疑雲,有法官認為,如果屬實,有違執法的「比例原則」,男警官在場則有「侵害名譽」之嫌;資深刑警也認為,查六合彩有必要脫衣搜身嗎?實在太離譜。

一名法官分析,法官開出的搜索票,除了受搜索的對象,還有搜索的範圍,會勾選處所及身體,或者其他的物件,如果搜索的地點是賭場等,研判可能有其他嫌疑犯在場的狀況,對象會註明嫌疑人及在場人士。

因此依法,如果搜索票搜索的對象,未註明在場人士,就不能搜索其他人,否則取得的證物,恐無證據力。

且刑事訴訟法第124條「搜索應保守秘密,並應注意受搜索人之名譽」,如果在場有男警官,女性脫衣搜索就有侵犯隱私及名譽受損之嫌。他認為,只是查六合彩,竟要求組頭的妻子脫衣搜身,有違執法的比例原則,至少有行政責任。

一名警界人士強調,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三人的身體,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得搜索之」,他認為警方還是可視當時的狀況,搜索在場人士。

不過資深的刑事人員則認為,「相當理由可信」也不能濫用,除非是重大案件及事證明確,如果只是單純查緝六合彩,只要掌握簽單及帳冊等,實在無搜身的必要,更何況還是受搜索人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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