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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有關代理的問題
發表人 香菇熊  

發表日期

4/25/2011 10:16:16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請問一下就代理行為(若本人為惡意,代理人為善意)之情形,可否主張善意取得的問題,善意的判斷主體為何?
(老師,這裡可以類推105條嗎?還是要引誠實信用原則呢?)

1.善意取得與否不是代理行為之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形,也不能適用第105條。

2.就為法律行為者而言,應該以代理人為判斷基準,判斷是否為善惡意。

3.可是這樣會不合理。若類推105條但書規定,於意定代理情形下,代理人非使者,而係依本人指示為表示行為,善意與否主體應以本人為斷。

老師,這樣想可以嗎?@@      

麻煩老師撥冗解答學生的疑惑,非常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4/25/2011 11:07:21 PM的回覆:

課程進行到105條就會說明

善惡意原則上依代理人決之,例外取決於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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