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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課業問題:關於加害給付的請求範圍
發表人 小雨  

發表日期

4/28/2011 5:05:31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您好:

老師在債篇精要中,在講述商品製造人時,

有提到附保護第三人作用的契約,

書上舉例:媽媽買蒟蒻給兒子吃,兒子吃了身體出問題.的例子
我想請問如果因為蒟蒻造成兒子身體健康侵害,媽媽因此而付出醫藥費,若不採附保護第三人作用契約,能否把支付的醫藥費解釋成227第二項債權人的其他財產權的損害呢?   
如果不能解釋進去227第二項的範圍,其理由為何?

如果可以解釋進去227第二項的話,這樣附保護第三人作用
契約是否就能不限於向商品製造人購買?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4/28/2011 8:04:54 PM的回覆:

附保護第三人作用之契約,目的就是要使受害第三人可以成為賠償請求權的主體

成為賠償請求權的主體,可以主張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

掛在媽媽的名義下,而成為請求賠償之範圍,醫藥費迂迴透過親權之範圍勉強加以主張,那慰撫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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