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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4II
發表人  

發表日期

4/29/2011 11:54:17 AM
發表內容 我是函授學員      正聽到物權區分所有部分,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4II之「處分」採廣義說,但在90台北法研之解答,買賣契約為何不能因「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限」而解為有效?
回覆
李俊德 在4/29/2011 1:29:45 PM的回覆:

「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限」
-------------------------------------------------------------------
前提仍要有給付之可能


難道賣你「變形金剛」一部,你能主張「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限」而買賣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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