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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老師您好,想請教關於消保法第七條第三項的問題。
發表人 消保法納悶?  

發表日期

4/29/2011 11:59:48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想請教一下。關於消保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示:「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這與民法第191條之一第一項單指"負賠償責任"有所不同。差異在哪?又為何如此立法?
回覆
李俊德 在4/29/2011 1:27:06 PM的回覆:

修法草率而已

消保法與民法債編修法是二批不同的人,才會「疊床架屋」重複規範。

回覆 消保法納悶? 在4/29/2011 3:24:59 PM的回覆:
老師我了解了。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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