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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證人之疑問!
發表人 準備考試  

發表日期

5/3/2011 9:58:53 PM
發表內容 想請問各位大大:
之前有去應徵一家公司,但並無到該處報到。

今天有收到一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XX分局「證人」通知書。
應到時日:請台端於上記時間自行擇1日誌本對製作被害筆錄。
上面備註:1、本對查緝「XX公司」涉嫌詐欺案,並依據   台端所留之資料發通知書,請   台端務必到案說明被害(被騙金錢)之過程,以利偵辦。

我有問該分局:我不住高雄,我住其他縣市,那有旅費嗎?他說沒有。
問題:1、我根本沒有被害,那何來做被害筆錄呢?
              2、那我可以到台中其他分局作筆錄嗎?
           3、那證人不到會如何呢?

希望有知道這塊領域的大大幫忙解說一下!

感恩不盡
回覆
李俊德 在5/3/2011 10:34:04 PM的回覆:

不想去就不要去

沒什麼大不了

回覆 準備考試 在5/3/2011 10:37:06 PM的回覆:
謝謝李老師。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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