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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廢死聯盟偽造文書案 簽結
發表人 中國時報  

發表日期

5/8/2011 12:08:12 PM
發表內容 2011-05-08   中國時報   【陳志賢/台北報導】
             廢死聯盟代死刑犯聲請釋憲疑涉偽造文書案,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廢死聯盟未經死刑犯本人授權,自行刻章蓋用在釋憲聲請書上,作法確有瑕疵,雖有偽造文書的客觀事實,但因曾獲得家屬同意授權,主觀上並沒有偽造文書犯意,以罪嫌不足,將全案簽結。

             這件喧騰一時的偽文案,雖然以簽結結案,承辦檢察官提醒廢死聯盟,要以本案作為借鏡,縱使廢死理念崇高,但若是手段、作法不當,將影響日後理念與工作的推動,甚至受人質疑。

             三位拒絕廢死聯盟代提釋憲延死的死刑犯,其中王國華、王志煌二人,已在今年三月執行槍決伏法。

             廢死聯盟去年為四十名死刑犯聲請釋憲,當時人在高雄監獄的王國華,明確表示並不同意聯盟代聲請釋憲,引發社會議論。

             由於釋憲聲請須由當事人提起,因此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駁回聯盟代死刑犯聲請的多件釋憲案,並函請檢方查明。高雄地檢署簽分「他字案」調查後,曾以證人身分陸續傳喚聯盟人員、律師及王的家屬,因管轄權問題移轉北檢偵辦。

回覆 先射箭再畫靶 在5/8/2011 8:08:51 PM的回覆:
原來簽名毋需本人授權,家屬同意就可以了?這一點爭遺產時可以好好運用...
回覆 中國時報 在5/11/2011 6:50:49 AM的回覆:
廢死聯盟   沒有偽造文書

2011-05-11   中國時報   【林欣怡/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

             《中國時報》於五月八日刊登〈廢死聯盟偽造文書案   簽結〉報導,我也很高興廢死聯盟可以藉此澄清這個「偽」偽造文書案的真相。

             連作為當事人的我都沒有機會拜讀檢察官的簽結書,不知記者是如何得知案件行政簽結的具體內容?不過,根據記者的報導,至少可以說明,檢察官也認為廢死聯盟主客觀都不符合偽造文書的構成要件,所以沒有偽造文書問題。

             這個案件並非有當事人提告,而是由法務部「主動」分案調查,但檢察官偵查的結果,發現連成案的基礎都沒有:既沒有偽造文書之犯意,更沒有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要件,所以當然不會起訴。只是,我不能理解:檢察官既然已經認為沒有犯罪,為甚麼不給我不起訴處分,反而是用行政簽結的方式結案?

             再來,既然是行政簽結,就還是屬於「偵查」階段的行為,檢察官也為什麼可以不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而逕自對外放話,造成社會大眾對廢死聯盟的誤解。報導中說,承辦檢察官提醒廢死聯盟要採取合法手段來推動廢死,在此我們也要同樣的提醒檢察官,既然是偵查不公開,就不要用不合法的手段來汙衊廢死聯盟。廢死聯盟沒有偽造文書。

回覆 都是別人甲賽 在5/11/2011 8:52:14 AM的回覆:
感覺廢死聯盟在挑法務部及檢察單位的瑕疵
對於自己幹的好事
一點反省都沒有
很理直氣壯哩
由此可窺得廢死人的性格是怎樣的了
回覆 2 在5/11/2011 9:49:43 AM的回覆:
其實是有人檢舉才辦的
林欣怡搞錯了
回覆 阿茲 在5/11/2011 11:08:41 AM的回覆:
有行為不一定構成犯罪,可能是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曾經做過的事自己應該不會忘記!
回覆 事實只有一個 在5/11/2011 11:47:41 AM的回覆:
當時人在高雄監獄的王國華,明確表示並不同意聯盟代聲請釋憲

那怎麼他有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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