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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軍事審判法第一條與第五條疑問
發表人 JC  

發表日期

5/9/2011 4:57:56 PM
發表內容 甲於9/8酒駕行駛,9/10入營服役,9/12被發覺酒駕行駛,請問何法院有審判權?
(A)普通法院
(B)軍事法院
-----------------------------------
答案是(B)
不太瞭解為何不是(A),
是否具現役軍人資格究依行為時(第一條)或追訴時(第五條)?
------------------------------------
如本題改為甲於   9/9犯傷害罪......
答案是否不同?
回覆
李俊德 在5/9/2011 10:02:56 PM的回覆:

軍人身分有無是以「發覺時」判斷之

酒駕〈185-3〉非陸海空軍刑法76之罪

回覆 JC 在5/9/2011 10:36:19 PM的回覆:
酒駕係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第1項之罪
回覆
李俊德 在5/9/2011 10:50:11 PM的回覆:

所以歸軍事法院審判

回覆 最高法院在放屁 在5/9/2011 11:17:31 PM的回覆:
聽最高法院放屁!
軍事審判法第一條規第一條,第五條規第五條!犯罪在任職服役前,發覺在任職服役後,歸軍事法院審判。

中文寫那麼清楚,還看不懂嗎?最高法院把犯罪須犯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先限定,才有軍事審判的可能,試問:「任職服役前『如何犯』軍刑法?」

狗屁不通的東西,只要有一點邏輯的人都知道聽最高法院在放屁!
回覆 還有 在5/9/2011 11:19:12 PM的回覆:
不是行為時或追訴時,而是「發覺時」。
回覆 2 在5/10/2011 12:45:57 AM的回覆:
難怪很多將軍被查貪汙就立刻退伍
可以進普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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