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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自殺或意外會影響保險給付嗎?
發表人 小米  

發表日期

5/10/2011 11:14:29 AM
發表內容 意外,應該就是除了壽險,還有鉅額意外險可領吧?是嗎?
回覆 重大時事 在5/10/2011 11:24:03 AM的回覆:
原po已經點出時事重點
這要看投保契約.
回覆 在5/10/2011 11:37:53 AM的回覆:
若為自殺
重大新聞卻炒作成是意外
這樣保險公司能拒付成功嗎?難在如何舉證?從悼念文可以嗎?
回覆 小米 在5/10/2011 9:16:50 PM的回覆:
純討論   
非政治喔
回覆 @@ 在5/10/2011 9:21:46 PM的回覆:
到目前為止好像還沒有找到是自殺的證據
回覆 在5/10/2011 9:25:47 PM的回覆:
類似墬樓案件,認定自殺與否,是否以有無遺書為斷?
保險公司有何程序處理?真是困難的案件。
回覆 舉證責任 在5/11/2011 12:52:06 PM的回覆:
針對是否發生保險事故,應由誰負舉證責任?
保戶:提出已死亡,且是意外.證據為死亡證書記載墜樓死亡.通常之人不會自己墜樓而死亡.
保險公司:是自殺死亡,證據:雖沒有直接証據,但據間接証據:如現場圖示,網頁留言.....,可以證明有自殺的意圖.
.................
如果最後,是否為自殺或意外,真偽不明時,誰負舉證責任?
主張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主張債之發生,所以要證明為保險事故已發生.(意外身亡)
主張由保險公司負舉證責任,即要保人或受益人已舉證客觀上已發生死亡,且主張為意外時(但尚無證據支持是否為自殺),應由保險公司舉證證明為自殺.並沒有違反保險的道德危險,且符合保險分散風險的目的.
回覆 舉證責任 在5/11/2011 1:01:53 PM的回覆:
民事類【高等法院民事裁判】   
         1.裁判字號:   93年度保險上字第61號
               要            旨:   本件既始終並未發現李某留有厭世之字據或遺書,尤難據此即認被保險人
    李某係因罹患憂鬱症而故意跳崖自殺死亡,是被上訴人自不得主張保險法
    第133條所規定之除外責任。綜上所述,本件被保險人李某既係因意外
    傷害事故死亡,而上訴人又係分別為系爭新平安團體險及添祥壽險契約之
    約定受益人,為員工意外險之法定受益人,則上訴人本於保險契約之約定
    ,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系爭保險金,自屬有據。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2.裁判字號:   93年度保險上字第26號
               要            旨:   被保險人在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保險
    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固為兩造所訂終身壽險契約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
    款所明定,惟所謂「故意自殺」,應係指被保險人在精神狀態得以自由決
    定其意志狀況下,而決意結束自己生命之行為,其手段如何,固非所問,
    惟必須故意始可。又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僅須證明保險事故之損害業已發生
    即可。保險人如主張其有免責事由,應由保險人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七
    十四年台上字第八四八號判決意旨參照)。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回覆 舉證責任 在5/11/2011 1:06:17 PM的回覆:
裁判字號:92年度保險字第15號
裁判日期:民國   93   年   2   月   17   日
資料來源: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93年版)第   210-220   頁
相關法條:保險法   第   101   條   (   93.02.04   )
案由摘要:給付保險金
要            旨: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上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原告依安心保本終身壽險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額五十萬元部分,被告應就   被保險人梁福成自殺死亡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原告依安心保本終身壽險配偶附加平安險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額一百萬元部分,原告應就被保險人梁福成係因遭受意外事故導致死亡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是原告主張被告對於   二份保險契約,均應就被保險人梁福成非意外死亡之事實負全部舉證責任,被告抗辯原告對於二份保險契約,均應就被保險人梁福成係遭受意外事   故死亡之事實負全部舉證責任云云,均非可採。
        
        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回覆 511世界末日 在5/11/2011 10:49:54 PM的回覆:
這種事應該要直接問你的保險員吧!每家公司的制度又不同,這裡的人又非專業人員,小心誤導大眾
回覆 p 在5/12/2011 12:30:21 AM的回覆:
最終也是以法院認定才算數吧
保險公司只是兩造之一...


比較有興趣的是這自殺與意外的模糊地帶...
回覆 保險員是理賠專門? 在5/12/2011 9:08:12 AM的回覆:
通常是因為保險公司不理賠,才會爭訟.
理賠在保險公司不是保險業務員的職權
所以,有保可以不賠,找保險員也是只是轉案件.

至於法院的認定,法院判決的見解已經很清楚了.
壽險,是否自殺由保險公司舉證,因為免責條件
意外險,是否為意外,為權利發生要件,由被保人或受益人舉證,
(舉證責任的三個判決摘要已有提出)

所以
還是要看當事人的保險契約種類及內容.
如果是意外或自殺有事實不明時,
壽險,保險公司要賠,才合理.
(有二年期限已過者,有的契約約定自殺也可以賠!)
意外險,保險公司不賠,有理.
回覆 在5/12/2011 9:39:32 AM的回覆:
如果壽險與意外險是分開的單獨契約.
那自殺或意外就得嚴格看待.

以關家要請領意外險來看
若關家說意外死亡,
祭悼文卻很明顯的說是感情受傷才粉身碎骨...

當然,
關家是大咖,說要領,保險公司不敢不給.
但若是小老百姓,保險調查員在祭悼現場錄得此音作為拒絕給付之理由,法官會如何裁示?(現場無遺書之類的東西,只有露餡的祭悼文錄音證據??)

我覺得是能拒絕給付意外險的.因為意外死亡是不會出現這般祭悼文的...
回覆 鈔票 在5/12/2011 11:36:29 AM的回覆:
賠美金一億
快去領錢
回覆 民事有傳聞嗎? 在5/12/2011 11:41:48 AM的回覆:
旁人的認定,不是事實認定.
僅錄音到關的文稿,還不能算有足夠證據,認定事實.
還是事實不明.
但重點是沒有找到遺書,保險公司無法舉證是自殺的.
回覆 ? 在5/12/2011 1:27:22 PM的回覆:
實務上
自殺與否要看遺書嗎?

若是捷運站沒拍到人跳下去   也沒人目擊
只看到被捷運壓死的結果
這通常也算是意外嗎?
保險公司會輕易理賠嗎?
回覆 123 在5/12/2011 1:50:27 PM的回覆:
民事類【高等法院民事裁判】         
     1.裁判字號:         93年度保險上字第61號
 要              旨:         本件既始終並未發現李某留有厭世之字據或遺書,尤難據此即認被保險人李某係因罹患憂鬱症而故意跳崖自殺死亡,是被上訴人自不得主張保險法第133條所規定之除外責任。綜上所述,本件被保險人李某既係因意外傷害事故死亡,而上訴人又係分別為系爭新平安團體險及添祥壽險契約之約定受益人,為員工意外險之法定受益人,則上訴人本於保險契約之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系爭保險金,自屬有據。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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