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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陳明文涉貪案 律師委任有爭議
發表人 法律倫理  

發表日期

5/10/2011 5:31:10 PM
發表內容 陳明文涉貪案   律師委任有爭議

2011-05-09   新聞速報   【中央社】   

             嘉義地方法院原訂17日審理立委陳明文被控貪污治罪案,但因受命法官葉淑儀的丈夫,與陳明文的辯護律師是同事,能否接受委任有爭議,地院將等律師公會28日開會後再決定庭期。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陳明文,被控於嘉義縣長任內洩漏民雄汙水下水道工程底標,涉嫌圖利廠商,嘉義地院今年3月底以抽籤方式分案,抽籤結果,審判長為陳仁智、受命法官葉淑儀、陪席法官李秋瑩。   

             嘉義地院原訂17日下午2時30分召開程序準備庭,但因受命法官葉淑儀之夫,與陳明文的委任辯護律師蔡碧仲,在同1家律師事務所服務,是否能接受委任有爭議,因此庭期將延後。   

             嘉義地方法院法官張道周表示,地院發現這項爭議後,曾發文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要求解釋被告陳明文的委任律師有無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以及能否接受委任等問題。   

             他說,根據「律師倫理規範」第4章第32條:「同一事務所之律師,不得受利害關係相反之當事人委任;律師在受任後知悉有前項情形時,應即通知其委任人,並為適當之處置」。   

             張道周指出,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回函表示,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將於28日召開理監事會議討論此案,由於目前尚無定論,因此原訂17日召開的程序準備庭將延至28日有結果以後,另擇期開庭審理。1000509   

               

回覆 廢除考試院 在5/16/2011 9:30:39 PM的回覆:
陳揮文去哪兒了呢?
回覆 無聊的人 在5/16/2011 10:51:12 PM的回覆:
個人第一時間的直覺是,為何不是法官要迴避?
目前刑訴法及民訴法針對法官迴避都有相關規定。據小弟所知,嘉義地區相對於其他地區,律師比較少,而蔡律師又是當地十分出名優秀的律師,站在被告的立場,這麼重大的刑案,一定想找當地有名的律師,如果因為法官的配偶在蔡律師事務所服務怕會有問題,那麼解決的選項可能有以下:1、蔡律師把那位法官的配偶趕出事務所2、要求被告換律師3、換法官(整庭換掉)。
我想為維護被告的權益,應該是採取2、的選項才比較合理吧?理論上,法官是「公平」的,換誰來審判,「理論」上應該差不多,但是律師與當是人間有著高度的信賴關係,被告既然委任蔡律師,理論上是認為他是最「有名」的,你法院憑什麼要逼被告換一個主觀上不是那麼「有名」的律師?
回覆 無聊的人 在5/16/2011 10:55:40 PM的回覆:
更何況,嘉義地區相對於其他地區,法官及律師數量比較小,一些「重大」刑案的被告理論上都會找「有名」的律師,例如:蔡律師。果真如此,那類似陳明文案的例子應該發生的頻率不低,那下場不是換法官(法官迴避)的話,那豈不是要求那名同事務所的律師滾出該事務所,或者要求被告換律師?
以上看法,就教於大家。
回覆 有名的 在5/17/2011 9:05:31 AM的回覆:
請問有名的律師
是在那有名
律師公會有登記所以有名
或法院有登記所以有名
還是....
請問律師的有名是如何看的?
回覆 樓上很好笑 在5/17/2011 11:24:15 AM的回覆:
有名就是知名度高
像大家都知道林志玲
卻沒人知道你
所以林志玲就是名人
你就不是名人
回覆 說好的花博弊案呢 在5/17/2011 5:34:52 PM的回覆:
民進黨和大話,不是說台北市辦花博,有很多弊案?

為什麼反而是高雄市世運,又有民進黨官員貪污被判刑??

================


世運涉貪   高市前官員判19年   
   
【中央社╱高雄16日電】   2011.05.16   08:14   pm   
   
      
前高雄世運會基金會副執行長、前高雄市政府專門委員趙嘉寶,涉嫌於負責、監督世運行銷等標案時,分別收受廠商賄款等共新台幣250萬元,高雄地方法院今天依貪污等罪判刑19年。

判決書表示,趙嘉寶承辦高雄世運國際行銷媒體採買暨整體企劃執行委外辦理服務,以及世運多媒體暨戶外廣告執行服務等標案共9264萬元,涉嫌以需贊助經費為由,向廠商收受180萬元賄款。

判決書說,趙嘉寶另外假藉打點評審委員為由,向廠商收取賄款50萬元,並於事前告知6個抽驗點及抽驗時間,再向廠商收取20萬元。

高雄地院審理後,依貪污、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判處趙嘉寶19年徒刑;另外,涉案廠商蔡聰源被判處5年6個月徒刑、廠商林麗秋被判處10個月徒刑,緩刑3年,併科罰金25萬元。

全案是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接獲通報,指趙嘉寶涉嫌於承辦世運行銷案期間,向廠商收取賄款,循線蒐證查獲後,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   

【2011/05/16   中央社】
   
回覆 無聊的人 在5/17/2011 5:40:46 PM的回覆:
建議政治狂魔盡量選對地方出沒,聽說現在國考有考律師倫理,在下只是單純想各位討教陳明文案相關法律問題,與此部分無關的政治議題就閃了吧,不然到時候又出現馬桶、小英等等藍綠字眼。樓上既然對綠色的有那麼多意見,建議晚上2100打電話跟掏歌聊聊。
回覆 法律規定 在5/17/2011 5:50:10 PM的回覆: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陳明文,被控於嘉義縣長任內洩漏民雄汙水下水道工程底標,涉嫌圖利廠商,嘉義地院今年3月底以抽籤方式分案,抽籤結果,審判長為陳仁智、受命法官葉淑儀、陪席法官李秋瑩。         

               嘉義地院原訂17日下午2時30分召開程序準備庭,但因受命法官葉淑儀之夫,與陳明文的委任辯護律師蔡碧仲,在同1家律師事務所服務,是否能接受委任有爭議,因此庭期將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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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法官迴避,須有法律上規定的迴避事由
律師則法律上沒有規定,所以或許因此法院可以有裁量的餘地
回覆 只能說 在5/17/2011 5:58:40 PM的回覆:
陳明文真會找,找到的辯護律師,「剛好」是法官的律師老公的同事
回覆 t5 在5/17/2011 6:02:26 PM的回覆:
蔡律師是嘉義律師界的扛霸子
當然找他啊
回覆 律師應主動迴避才對 在5/17/2011 6:11:13 PM的回覆:
律師知道承辦法官是自己的律師同事的老婆
照理說
律師應該要自己主動趕快迴避才對吧
回覆 無聊的人 在5/17/2011 6:12:56 PM的回覆:
迴避當然要有法律規定,但是是否可考慮是用刑訴法第18條第2項規定?
下午跟別人討論了一下,有一種情形個人認為會跟律師倫理沾到邊:就是本件已經分案,承審的3位法官已經確定,被告及蔡律師也都知道,當然理論上也知道其中一名法官之配偶是蔡律師同事所的同事,結果蔡律師仍接受被告陳明文的委任。
不過,上開情形,在下仍認為未違反律師倫理,反而是法官應考慮要迴避。其中原因之一在於律師與當事人間存有高度信賴關係,白話來說,如果「朝中有人」,有時更會提高被告一些「遐想」,增加信賴關係。
至於,多數社經地位較高的被告多會找「大牌」「有名」的律師,如果會去找「小」律師,才是違反常情,陳明文會去委任蔡律師有什麼奇怪,就跟馬前市長委任「有名」的宋律師一樣,官司結束後,宋律師又更「有名」了。
回覆 不同意見 在5/17/2011 6:16:26 PM的回覆:
不過如果照樓上這麼說
那麼,不想要被哪一個法官審判,想要「迴避掉」哪一個法官,只要去找一個跟他有點關係的律師委任,就可以把那個法官迴避掉了
這樣「法官法定原則」不就有辦法破壞掉了?
回覆 無聊的人 在5/17/2011 6:23:13 PM的回覆:
律師知道承辦法官是自己的律師同事的老婆
照理說            律師應該要自己主動趕快迴避才對吧
………………………………
此時法官與律師誰要退讓(迴避),可能也要考慮依下價值判斷與現實面,「理論上」每個法官應該都是一樣公平的,就跟阿扁案被換法官一樣,「理論上」蔡守訓與原來那個法官學識及公平性應該一樣,所以換法官應該沒啥敗壞,倒是你叫我換一個我主觀上很信賴的大律師,你叫我如何找人替代可以讓我完全放心的,一旦換律師,彼此間的特殊信賴關係一定大不如前,對被告權益一定大受影響,反之不換律師對司法審判過程應無重大不利的影響(當然前提是有換法官),所以實在沒啥理由叫律師退讓。
白話來說,法官有那麼愛審理類似重大案件?律師當然「理論上」很愛,所以從人性上來講,應該也使如此。
回覆 不同意見 在5/17/2011 6:35:09 PM的回覆:
只有「法官法定原則」
沒有「律師法定原則」
除非想破壞法官法定原則,否則應該是要換律師,而不是要求可以換法官
尤其像陳明文有的是錢,請顧立雄大律師他都請得起
回覆 花大錢找的律師 在5/17/2011 7:56:33 PM的回覆:
較有名氣
打官司會較好?!
為何?
回覆 johnny 在5/17/2011 8:36:36 PM的回覆:
檢察官依刑訴第3條之規定為當事人,陳明文的律師受委任並不違反律師倫理,他的同事是法官的先生又不是對造的訴訟代理人(例如自訴代理人),此種情形亦非法官自行迴避之事由,唯一解決之道是由檢察官依刑訴法第18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法官迴避,將球丟給法院去處理,畢竟承審法官的先生與被告之辯護人在同一事務所實在難免啟人疑竇有洩漏事證和心證之虞,又屬社會矚目案件法院應盡量求其周全。
回覆 cc 在5/17/2011 9:35:41 PM的回覆:
根據「律師倫理規範」第4章第32條:「同一事務所之律師,不得受利害關係相反之當事人委任;律師在受任後知悉有前項情形時,應即通知其委任人,並為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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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沒有違反這一條的規定沒錯
但是似乎違反了這一條的規範意旨,而有漏洞
回覆 問題是 在5/17/2011 9:44:01 PM的回覆:
這個案件陳明文根本沒有提出要換法官的訴求

他是想繼續由這個法官審判

但是由這個法官的律師老公的律師同事幫他辯護.....

回覆 無聊的人 在5/17/2011 10:25:09 PM的回覆:
當然理論上陳明文應該希望蔡律師繼續受委任,不會要求換法官。
只是本件似乎是院方主動「發現」可能有律師倫理的問題,並要求全聯會說明,個人蠻期待全聯會開會後的意見。另外,也很好奇,院方不知有無「主動」或「被動」討論本件是否需換法官的問題。
回覆 無聊的人 在5/17/2011 10:34:04 PM的回覆:
本件被告及委任律師應該都希望繼續由委任律師辦下去,理由是可以理解的。
只是,蠻好奇為何法官好像也很想繼續辦下去?理由及動機何在?理論上這種燙手的案子大家應該避之唯恐不及,為何本件法官表現出「雖千萬人吾往矣」的氣魄。難道是怕迴避或被換掉,怕被同事幹譙?或是像以前聽到的說法,法官怕被人想像是因為不公平才會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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