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偷看手機簡訊
發表人 無法可管?  

發表日期

5/12/2011 11:28:13 AM
發表內容 偷看女友手機簡訊   遭檢起訴
   更新日期:2011/05/12   02:53   李忠憲/新北市報導   
中國時報【李忠憲/新北市報導】


偷看別人簡訊內容究竟有沒有構成犯罪?楊姓男子因懷疑女友有小三,竟趁女友不注意搶她的手機看簡訊內容,還將內容拍下。檢察官昨依強制、妨害祕密等罪嫌將他起訴,但法界人士認為,簡訊屬電磁紀錄,而《刑法》的妨害祕密罪並沒有列入電磁紀錄,男子應該沒有觸犯此罪。


起訴書指出,楊士賢(廿六歲)與蕭姓女子為男女朋友,因懷疑女友在外有小三,過年陪女友到中和烘爐地拜拜時,趁她燒金紙,直接搶她放在包包裡的手機,偷看簡訊內容,並用自己的照相手機將內容拍下。女友雖多次要求他歸還,楊仍置之不理,最後只好報警處理。


楊在庭訊時坦承犯行,檢察官因此依強制罪及妨害祕密罪嫌將他提起公訴。然而法界人士對於楊是否構成妨害祕密罪,相當質疑。


律師廖芳萱表示,《刑法》第三一五條妨害祕密罪明文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然而簡訊內容屬電磁紀錄,條文中並未將電磁紀錄納入,因此楊的行為極有可能不構成妨害祕密。由於他坦承犯行,檢察官才做出簡易判決處分,日後法官應該會針對這條文引用部分,請檢察官撤回。


資深法官也持相同見解,雖然楊使用照相手機拍下簡訊內容,符合《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但限定對象是「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並不包含電磁紀錄,這只能說是立法時的疏漏。


他還說,在第二二○條偽造文書罪就有明定「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台灣屬罪刑法定主義,若犯罪行為未在條文中規範,就無法引用該法條。時代變遷快速,現在都已經到了行動上網時代,立法卻一直跟不上時代的腳步,實在可惜。

回覆 問題 在5/12/2011 11:36:17 AM的回覆:
如果把一封信掃描後存在電腦或手機
它算是信函還是電磁紀錄?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