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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訴問題
發表人 請問  

發表日期

5/17/2011 7:51:12 PM
發表內容 老師,

甲對乙.丙.丁.戊起訴,乙等人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人
例如,
甲主張其為共同繼承人,乙等人否認其繼承資格,乙等人現就遺產為共同繼承,尚未分割,
甲起訴主張其繼承回復請求權
訴訟中甲.乙到庭,丙.丁.戊未到,並且未委任訴訟代理人,
法院另定期日,丙等人仍不到庭,且甲.乙無停止訴訟之合意,
這時法院應該怎麼辦?
   
拘提丙等人?>"<.........
   
適用民訴第280條第3項嗎?
好像不太對>_<......
   
適用民訴第191條,第56條第1項第3款停止訴訟程序,4個月內不續行就視為撤回嗎?
就法條來看,似乎是這樣,不過這樣也怪怪的,
因為乙等人只要有一個人到場,甲就不能聲請一造辯論判決,而且還可以繼續侵害甲的繼承權,如果甲沒有錢可以供擔保聲請假處分,就更沒救了
回覆
李俊德 在5/17/2011 8:02:52 PM的回覆:

甲起訴主張其繼承回復請求權
訴訟中甲.乙到庭,丙.丁.戊未到,並且未委任訴訟代理人,
法院另定期日,丙等人仍不到庭,且甲.乙無停止訴訟之合意,
這時法院應該怎麼辦?
-------------------------------------------------------------------------
依法判決

為什麼要一造辯論判決?

原告到場,被告亦有人到場,直接辯論後判決即可

丙.丁.戊未到場,是自己放棄辯論的機會


回覆 原發問 在5/18/2011 1:50:21 PM的回覆:
老師,
你的意思是說,
共同被告這一造,雖然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關係,
其中只要有一個人到場,就可以了,
法院就以原告和到場的被告所提的證據來判,
沒有到場的丙等人,要和乙合一確定,(即使乙認諾)
丙等人如果有其他證據.主張,認為可以影響判決結果,就去上訴,
否則就認為已經給程序保障的機會,所以判決效力有正當化的根據了
回覆
李俊德 在5/18/2011 8:25:04 PM的回覆:

共同被告這一造,雖然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關係,
其中只要有一個人到場,就可以了,
--------------------------------------------------------------------------
1.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只要以其全體為被告就可以了

2.固有必要共同被告全體均未到場,原告到場: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3.固有必要共同被告一人到場其餘之人未到場,原告到場:兩造辯論判決

4.固有必要共同被告一人到場其餘之人未到場,原告未到場:385第2項




回覆
李俊德 在5/18/2011 8:26:30 PM的回覆:

沒有到場的丙等人,要和乙合一確定,(即使乙認諾)
-------------------------------------------------------------------------
乙認諾,不生效力

回覆 原發問 在5/19/2011 9:26:33 AM的回覆:
老師,謝謝你這麼詳細的回答^_^

我昨天晚上有想到你第一次回答時說的,法院要依法判決,
發現真的沒錯&#21524;,結論是這樣,
老師,不好意思,我腦袋沒有轉那麼快,
都是一個步驟一個步驟慢慢的運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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