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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網路直播…大法官諸法皆空?
發表人 聯合報  

發表日期

5/18/2011 7:54:13 AM
發表內容 【聯合報╱張升星/法官(台中市)】
2011.05.18   02:47   am
   
針對「狗仔跟拍」所涉及的新聞自由與個人隱私的憲法爭議,大法官會議即將在憲法法庭舉行言詞辯論,司法院決定開庭過程「網路直播」,堪稱司法創舉!

法院組織法規定,法庭開庭不得攝影。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規定,憲法法庭之開庭秩序,準用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因此憲法法庭的開庭過程,「依法」不得攝影,至為明確。

雖然在真調會條例和身分證捺指紋辯論時,司法院也曾提供開庭影像,由媒體側錄後製播新聞;或者像阿扁的國務機要費開庭時,由於法庭無法容納眾多旁聽民眾,台北地院也曾提供大禮堂轉播開庭實況。但這些案例,或係基於新聞媒體的影像本質,或為滿足重大案件的旁聽需求,而且能夠閱聽開庭影像的民眾仍屬「有限」而且「特定」,因此並未逾越法律的規定。但是司法院網路直播,逕向「不特定」人轉播開庭過程,明顯違反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的規定,知法犯法!賴浩敏院長認為民主社會要求資訊透明,若由司法院本身攝影,就不違反上開規定等語,顯然曲解法律,誤導社會。

當然,利用網路直播憲法法庭的開庭過程,擴大社會參與,有助於司法公信力的提昇,更具有法治教育的嚴肅意義,確實具有正面積極的價值。因此雖然司法院公然違法,但卻未必是個壞主意!只是司法院不應該採取違法的方式來攻占媒體版面,短視搶功,為德不卒。

從這個事件充分證明,當司法院想做的時候,即使違法也有冠冕堂皇的理由,照幹不誤;當司法院不想做的時候,就算法理正當,但說破了嘴,司法院仍然置若罔聞,不會鳥你。

諷刺的是,不久前,雲林地院審判長就蘇治芬縣長的無罪判決發表不同意見書而引發爭議時,司法院立即發函要求法官必須遵守法院組織法關於評議不公開的規定,否則將予議處云云。但是司法院自己公然違法,卻能搬出增加司法透明度的藉口來自圓其說,難道法官的不同意見書不也是增加司法透明度嗎?只准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只准大法官攝影,不許小法官發表不同意見書,同一套法院組織法,只有小法官要遵守,大法官卻不必遵守,這是什麼道理?

退步言之,如果確如賴院長所稱,只要由司法院攝影就不算違法,那司法院又何必大費周章的推動「人民觀審」?而且還分為「有表意權的觀審」和「有表決權的觀審」,洋洋灑灑,眼花撩亂,霧煞煞,看攏嘸!何不直接就由司法院統一攝影,讓各級法院開庭都能網路直播,既能提高社會參與,又能藉由公民監督而淘汰恐龍法官,豈不妙哉?

台灣的司法改革就是這麼一回事,愈大的官,愈是諸法皆空,自由自在。沒有人反對增加司法透明度,但是不要選擇性的執法。如果真有必要,應該立刻修法開放網路直播,各級法院一體適用,落實改革理念。

輿論對於司法院的網路直播普遍樂觀其成,但我偏偏不識時務的投書唱反調,其實頗有「予豈好辯哉」的感慨!可是大官做的就叫民主,小官做的就叫民粹,這就是法律的奧妙所在。

【2011/05/18   聯合報】

回覆 看不起 在5/18/2011 9:10:59 AM的回覆:
司法院跟法務部是最不守法,最官僚的兩個機關
回覆 NO 在5/18/2011 9:20:19 AM的回覆:
制度是好的
前幾年沒問題
這幾年在裡面的人是怎麼胡搞的   就不是我們能控制的了
明年看看吧.
回覆 johnny 在5/18/2011 11:10:19 AM的回覆:
愚意以為張法官就此議題確屬好辯之心態,法院組織法限制公開攝影之立法目的當然是著眼於相關人等之隱私和有關權益之保障,固禁止任意攝影傳播;大法官審理案件針對抽象之法規範是否違憲之審查,公開辯論、也可公佈不同意見書或協同意見書,提供社會大眾對釋憲過程之擴大參予和透明度,強化人民對釋憲之信任;此與具體個案之審理和判決當不可同等視之,張法官常對司法之弊病提出針貶令人欽佩,然本文實令人難以苟同。           
回覆 ? 在5/18/2011 11:34:56 AM的回覆:
釋憲也還是個案事實與法律的解釋吧.並非完全是抽象法律的探討...
回覆 ! 在5/18/2011 1:27:31 PM的回覆:
我覺得什麼民眾參予、信任司法...這些都是假的.自己講爽的.豪小的.

如果真的可以達到這些目的.那摳應節目邀請來賓辯論,也不會越辯越冥了.

總認為政府機關愛講空話.可能國考有考論文的關係吧--胡扯你就贏了..
回覆 聯合報 在5/19/2011 9:34:26 AM的回覆:
回響/網播憲法法庭   全民共同參與

【聯合報╱劉麗芬/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代處長】
2011.05.19   03:03   am
   
關於十八日「網路直播……大法官諸法皆空」一文,謹說明如下。

大法官關於解釋權之行使係以會議方式合議行之,必要時得準用憲法法庭程序舉行言詞辯論。所謂「準用」,係指性質相合者則用之,因此解釋權準用憲法法庭程序舉行言詞辯論,仍維持解釋案件之性質,聲請人及相關機關之立場不變(而非因此而成為原被告),僅利用法庭公開程序聽取各界意見;又因解釋效力及於全國機關及人民,準用法庭程序公開,亦得使各界瞭解意見形成之過程。

法庭秩序維護禁止旁聽人攝影與法院自身攝影(網路同步播放)並不衝突。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關於法庭秩序維護規定,準用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規定,法庭開庭不得攝影。此二規定,係基於維護法庭秩序而設。其規範對象係「旁聽人」,此觀法庭旁聽規則第七條所定,旁聽人在法庭旁聽,不得有包含向法庭攝影之行為甚明。

因此法院組織法所禁不得攝影者,係針對旁聽人而言,將旁聽人在法庭的攝影行為,定位為「干擾法庭秩序」的行為,而予以禁止。法院本身在不影響法庭秩序及訴訟指揮之情形下,並不在禁止之列。因此,八十四年間本院有基於「維護秩序、保全訴訟程序」而制定發布之法院使用錄影實施要點。

此外,為擴大旁聽席範圍,經攝影以影音同步傳輸已有幾次先例;本次網路同步傳輸有助於促進全民參與感,提升憲法意識。

【2011/05/19   聯合報】@   http://udn.com/

回覆 在5/19/2011 10:10:12 AM的回覆:
普通人自拍都是給自己看的,而司法院自拍卻是想給大家看的。為什麼司法院要自拍?還不是噱頭、譁眾取寵。那些參與的理由誰信啊。

普通審判庭不想被拍是為了秩序嗎?是怕審理過程被抓包到什麼吧。除了真的不該公開的案件,所有的案件都該比照公開、增進國人的法律意識阿。

若自拍這麼好,不是搞假的,那司法院就更該拍的徹底點啊。別只選擇性的自拍--只拍好看的,而醜的就不敢拍給人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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