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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公司法翻修,庫藏股轉讓有據
發表人 工商時報  

發表日期

5/20/2011 3:45:58 PM
發表內容 2011-05-20   【時報-台北電】


            立院經濟委員會19日初審通過公司法修正案,明訂持股不到1%的股東,未來不得在股東會現場提臨時動議。此外,公司減資退回股款,經股東會同意後,可以使用現金以外財產支應。修正案並增訂公司買回庫藏股轉讓給員工,員工在一定時間內不得轉讓,限制時間不得超過2年。
  公司法此次修正,放寬現行公司法對企業限制及引進限制型股票等多項規定。
  初審條文明訂,公司名稱經過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後,若公司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仍未辦理名稱變更登記,經限期辦理又不辦妥者,經部得命令該公司解散。

  公司法修正案並新增172條之2條文,明定在股東會開會現場提出臨時動議的股東,必須符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的股份」才可以提案,並限制提案以1項、而且內容必須與股東會通過的決議有關,以免有股東藉臨時提案故意延宕會議進行,另一方面,也避免出席股東藉由臨時動議,「突襲」沒有出席的股東。
  而考量股東出資已不以現金為限,公司減資退還股款,亦可以用現金以外財產支付,以使企業有更大彈性處理退還股款事宜。但為保障股東權益,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應經股東會決議,而且要經過收受現金以外財產的股東同意。
  為便於企業激勵員工及留住員工,公司法修正亦增訂第167條之3,明訂企業收買自己公司的股份轉讓給員工時,可以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2年。
  經濟部長施顏祥說,若員工取得股份後立即轉賣,喪失公司希望員工長期在公司打拼的原意,因此參考美國「員工限制股」的精神,訂出限制。
  另外,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可發行限制員工權利之新股,讓企業獎酬員工的工具與國際接軌,便利企業吸引優秀人才,提升企業競爭力。
  有鑑於公司法還沒有針對企業若要停止公開發行的程序,而公司一旦停止發行,將嚴重侵害股東權益,因此修正案156條中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停止公開發行,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企業若要申請停止公開發行,必須符合「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2/3以上股東出席」的股東會,並經出席股東表決過半數同意後,才能夠進行。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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