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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行政法的問題
發表人 學員  

發表日期

5/20/2011 4:29:55 PM
發表內容 請教李老師
提起訴願需主張權利或利益受損,想請問老師我以下的思考程序是否正確。

層次一:討論是否"存有"可能受損的"權利或利益"
1如果是處分相對人,權益受損明顯,所以不需特別討論!
2如果是第三人,就要靠保護規範理論探求該法規是否有保障特定人的意旨,而推導出有權利或法律上值得保護

層次二:討論該權益是否有受損的可能
以可能說或主張說為判斷。

層次三:有無權利保護的必要
相對性的概念,如果處分效力已經消滅,提撤銷訴訟就沒有權利保護必要,提確認訴訟就有。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5/20/2011 4:41:02 PM的回覆:

我認為區分成三個層次是沒有意義的

從保護規範理論的角度,肯定的話,三個層次大概都具備。

回覆 學員 在5/20/2011 5:35:11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回答,承上,再請教老師

第三個層次涉及訴訟種類的選擇,可是保護規範理論不是只有探求權利或利益是否存在嗎?如果只靠保護規範理論,真的就可以處理全部的問題嗎?學生有點不太理解..還望老師釋疑!

有權利不一定有保護的必要性,權利的判斷與保護必要性的判斷似為二事,所以學生才會在思考上區分三階段

~有權益存在
~該權益可能受損
~有無保護的必要性

但學生也知道這樣的操作不免流於細瑣,也許沒有必要,但我想請問老師這樣的思路在邏輯上是否正確?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5/20/2011 6:35:14 PM的回覆:

你這樣層層節制下來的目的何在?

盡量限縮人民救濟的可能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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