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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242代位與民訴訴訟擔當關係
發表人 學員  

發表日期

5/21/2011 8:04:56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若丙為甲之債權人、甲為乙200萬元債權人,今丙為保全債權,依民法242條代位甲對乙提起訴訟-"乙應返還200萬元予甲,由丙代位受領",則此訴訟中丙應為訴訟擔當人(形式當事人)、甲為實質當事人,這樣認定有錯嗎?
因為92台上1886號判例:債權人僅係以自己名義帶為債務人提起訴訟行為,而訴訟當事人仍為債務人,則訴訟進行中債權人僅訴訟當事人或訴訟法規定之關係人始得為之者,該債務人既經提起訴訟或應訴,其當事人為債務人而非債權人,該已由債務人進行之訴訟程序,應唯有債務人始得為之....

此判例是否與訴訟擔當抵觸呢?因為若債務人才是當事人,那代位提起訴訟之丙的地位為何?
這是讀書會討論的問題,因為大家都想不通所以請問老師
再麻煩老師回答了,謝謝老師!



92台上1886號判例:
按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所定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固可包括提起訴訟之行為在內,惟該行使代位權而提起訴訟係指債權人因主張實體法上之權利其得以自己名義代位債務人提起訴訟行為而言,如在訴訟程序進行中之行為,僅訴訟當事人或訴訟法規定之關係人始得為之者,該債務人既經提起訴訟或應訴,其當事人為債務人而非債權人,該已由債務人進行之訴訟程序,應唯有債務人始得為之,是債權人對該債務人所受法院之不利判決自無任意代位上訴之權。
回覆
李俊德 在5/21/2011 9:19:06 PM的回覆:

若丙為甲之債權人、甲為乙200萬元債權人,今丙為保全債權,依民法242條代位甲對乙提起訴訟-"乙應返還200萬元予甲,由丙代位受領",則此訴訟中丙應為訴訟擔當人(形式當事人)、甲為實質當事人,這樣認定有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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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

判例講的情形是

99律師第三題的狀況〈看民訴試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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