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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公務員即使未違職務 民眾行賄就犯罪
發表人 自由時報  

發表日期

5/24/2011 11:38:08 AM
發表內容 增列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規定

〔記者施曉光、項程鎮/台北報導〕過去民眾對公務人員行賄,須具備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要件才會涉及刑責,否則只有公務員有罪,為了杜絕行賄風氣,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增列「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規定,以後民眾行賄,即便公務員無違背職務行為,仍要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賄中國公務員   同樣觸法

草案也明訂,對於外國公務員送紅包,也應以上述法條草案論罪,所以在外國進行跨區貿易等商業活動,例如在中港澳對當地政府的公務員送紅包,同樣觸法;法務部認為如未來立院能三讀通過修法,能消除紅包文化,讓民眾知道洽公時,「不能送」、「不必送」紅包,公務員處理公務時,也「不能貪」、「不會貪」。

老師送錢給校長   無法再免責

法務部長曾勇夫舉例指出,過去老師只要具備任用資格,校長收錢聘用,這種情況下只有校長要負刑責,送錢的老師沒事,但未來草案三讀通過後,送錢的老師就要負擔刑責,法務部將加強宣導讓民眾了解,只要和公務員接洽,就是不能送錢,否則就構成犯罪,即便假借過節送禮名義請託、行賄公務員,只要認定有事實,也會構成犯罪。

不過,由於法律不溯及既往,過去在扁家弊案中行賄的金控公司大老闆,雖然情況符合「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但相關人士都不受影響。   

法務部曾經做過問卷調查,多數受訪檢察官、法官及律師都認為有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的必要,另外公聽會多數學者專家也認為有立法規範必要,為了杜絕紅包文化,馬政府參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以及德國、日本等國家立法例,提案修法。

根據草案規定,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的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原本還提案降低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的刑度,把現行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的規定,修正為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但立委們認為,降低刑責社會觀感不佳,因此維持現行規定。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並通過附帶決議,鑑於自馬政府上任以來,有關貪污犯罪所得金額逾三十三億元,但檢方查扣貪污的犯罪所得僅逾一億元,比例未及四%,建請法務部研議將歷來貪污案件進行分析,並依各類型訂出辦案標準作業流程,以有效追回貪污所得。

此外,對於日前計程車司機遭前夫殺害案,由於缺乏被害人提出告訴要件,導致加害人不符聲押要件而交保,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決議,要求檢察官在僅欠缺「告訴」要件的羈押聲請案件時,宜主動告知聲請人可提出告訴,補足羈押之要件,以填補修法前的空窗期漏洞。
回覆 只會貼,又不講理由 在5/24/2011 1:38:22 PM的回覆:
你馬幫幫忙,YAHOO首頁就一堆最新的,你貼這有什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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