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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97台大法研公司法
發表人 1  

發表日期

5/24/2011 11:01:06 PM
發表內容          
A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授權資本額新台幣(下同)十億元,實收資本額則為三億元(分為三千萬股,每股十元,均為普通股)。歷年累積之法定盈餘公積為二億元。由於前一年度公司損益兩平,為滿足股東需求,董事會提議將二億元之法定盈餘公積全數撥充資本發給股東,股東會亦通過之。之後,A公司因景氣不佳,決定尋求買主,B公司表示願意與A公司合併。A公司遂召開股東臨時會就此合併事項為表決。B公司本身持有A公司股份一千萬股。開會當日,含B公司在內,共有代表二千一百萬股之股東出席。表決結果其中一千二百萬股同意(B公司亦在其中)。於是A與B合併。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一)A公司之公積轉增資是否有效?A公司之債權人有無任何反對或主張之基礎?
(二)   A與B公司間之合併是否有效?
   
   高點版   保成板的解答完全不同

高點周律師的書
第一題,認為241第三項指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百分之五十,轉作資本時,以法定盈餘公積保留實收資本百分之五十之半數為已足,所以可撥充資本的是1.25億元,此股東會決議違反241第三項,依照191無效
第二題,B公司應該迴避

保成歷屆研究所
第一題,認為241第三項指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百分之五十,僅能撥充其半數,亦即一億元,違反者類推233,公司債權人可請求退還
第二題,B對於合併議案雖有自身利害,但合併屬於中性行為
不致於「有害公司利益之虞」,B無須迴避,該次股東會有特別決議,合併有效。

---------------------------------------------------------------
1.請問老師何者的解答較正確?
2.針對保成的解答,債權人請求退還,表示有部分法定盈餘公      積已經撥充資本,再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發給新股,那麼二千一百萬股之股東出席,是否會變成定足數不足2/3(因以發行股份總數變多,分母變大)?我這想對嗎?
   
回覆
李俊德 在5/25/2011 1:32:44 AM的回覆:

第一個問題:我認為保成的解答是正確的

超過實收資本百分之五十是要件

撥充盈餘半數應屬上限


第二個問題:我認為應該要迴避

合併其實涉及股份轉換的比例,一股換0.5股,0.8股......甚至2股.......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回覆 敬請卓參 在5/26/2011 9:04:01 AM的回覆:
公司法第241條第3項:「以法定盈餘公積撥充資本者,以該項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百分之五十,並以撥充其半數為限。」
..................................................
這個問題爭議在「撥充其半數為限」之「其」字如何解釋?
高點:「實收資本百分之五十」之半數
保成及李老師:「法定盈餘公積」之半數

站在法條結構上解釋,我覺得後者有道理

不過站在公司、律師,還有資金靈活運用的角度觀察
因為強迫提撥法定盈餘公積形同強迫儲蓄
資金不能物盡其用,不如拿來投資公司,擴大公司營運可能
如果今年有賺,還能提撥更多公積金

高點兩位老師都是執業律師,不難想像其解答會傾向後者

回覆 公司法學員 在5/26/2011 1:08:19 PM的回覆:
昨天有翻了邱律師那本公司法
(很詳盡的資料)
他採跟保成一樣的說法

不過他會計章也超少的篇幅

這公司法真難準備
市面上的函授~~~老師算教的不錯
高點程聽說不錯但上課很敢到最後都用跳的

昨天看到這題真是傻了
回覆 kkk 在5/26/2011 6:07:58 PM的回覆:
其實我比較有疑問的是:1.25億怎麼算出來了,實收資本額的半數也應該是1.5億而非是1.25億耶。
請教各位,謝謝^^
回覆 好像是實務見解 在5/27/2011 5:09:05 AM的回覆:
在經濟部91.2.19商字第092032300號函對公司法241第3項的解釋
法定公積以『保留』實收資本百分之五十之半數為已足。
若依此計算法定公積保留0.75億(3*1/2*1/2)即為已足,所以周律師才會算出1.25億。
不過經濟部這個解釋很難從法條文意看出來就是了

回覆 1 在5/27/2011 5:21:17 PM的回覆:
後來又去查一下周律師與學稔的解答

學稔解答與保成一樣

周律師引在經濟部91.2.19商字第09102024920號函對公司法241第3項的解釋法定公積以『保留』實收資本百分之五十之半數為已足,只是不知道這函釋還有沒有效?有人知道要去哪查嗎?

請問老師      如果確有經濟部的這個函釋      考試時是否採經濟部見解比較保險??   還是要堅持三家的見解   (宇法   保成      學稔)?

請問老師股東會決議違反241第三項,是依照191無效(周律師)
還是類推233,公司債權人可請求退還(保成      學稔)?

回覆 另一本書陳連順公司法 在5/27/2011 6:09:42 PM的回覆:
公積達實收資本百分之五十,撥充其半數,則公司資本一半(1.5億),撥其半數(即0.75億),超過實收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之部分,可以全部撥,即(2億-1.5億=0.5億)這部分可以全部撥補,所以答案是0.75+0.5=1.25億

提供參考
回覆 google一下就有 在5/28/2011 2:22:28 AM的回覆:
函釋可以在這裡查,還是現行有效的
http://gcis.nat.gov.tw/elaw/qu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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