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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偵查制度 該大檢修了
發表人 中國時報  

發表日期

5/29/2011 6:24:28 AM
發表內容

2011-05-29   中國時報   【金孟華、林志潔】

             在《竊聽風暴》一片中,身為祕密警察的主角對課堂上的學生說:犯人如果無罪,在偵訊過程中,會越來越沉不住氣,他會咆嘯、暴怒,因為他受到不公平對待;相反的,犯人如果有罪,他會沉默、鎮靜或是痛哭流涕,因為他知道他在這被訊問的原因為何。他的結論是:要獲得事實的真相,就要透過連續不斷地重複訊問,然後觀察犯人的反應。電影中的訊問方法,是早年東德祕密警察的經驗法則。而在江國慶案中,我們發現當年的偵訊人員也用了一套經驗法則來進行訊問,他們將江國慶關禁閉、戴眼罩、播放受害人解剖錄影帶、裝神弄鬼,最終成功「突破心防」,使江國慶「自白」。

             隨著江國慶案的逐步釐清,我們要問:這些訊問技巧在今天的社會是否依舊存在?美國許多心理學家發現,美國警察主流的訊問方式,與過去大同小異。在一著名的案件中,嫌疑人是被害人鄰居,被警察「邀請」至警局協助辦案,並詢問誰可能是殺害鄰居的兇手。在嫌疑人提供足夠訊息後,警察再將矛頭指向他,認為他也有動機殺害他的鄰居。為證明自己的清白,嫌疑人同意接受測謊,但警察接著捏造測謊報告,告訴嫌疑人他並未通過測謊。在自信心不斷受到打擊後,嫌疑人透露出他平常有喝酒習慣,隨著警察的軟硬兼施,嫌疑人開始承認他平常跟他的鄰居的確有一些不愉快,但是他不認為這些不愉快會導致他在喝醉後殺害對方。最後警察祭出殺手鐧,欺騙他警方在被害人的身上找到嫌疑人的毛髮。至此,訊問已超過十六小時,嫌疑人再也無法確信自己沒有殺害他的鄰居,迷糊地寫下自白。這種例子並非例外,一份報告指出,在這種手腕下被訊問的人甚至有可能針對警察所提供的劇情「配合演出」,在腦中虛構犯罪細節。這些貌似真實的自白具有強大的證明力,因為自白內容的詳細程度超過想像,且從社會心理學的角度來看,當我們評價他人的行止時,都會推定他人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為,人們往往傾向忽略行為本身以外的環境要素。

             要避免發生這種錯誤的自白,首要之務便是嚴守我國刑事訴訟法裡的相關規定,包括非法定偵查主體或輔助機關不得訊問、詢問嫌疑人、訊問及詢問嫌疑人時,應全程錄音錄影,不得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等手法訊問或詢問。美國學者也提出更細緻的措施,如限制訊問時間、在嫌疑人精神狀況不穩定時允許家人陪同、甚至允許專家來鑑定自白之自願性。

             另外,過去的不正訊問,往往僅停留在肢體上的暴力行為,但江國慶案應該讓我們反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一定程度以上的精神壓迫,也屬於刑事訴訟法的不正訊問,所得之自白應加以排除。刑事案件的調查,物證必須優先於供述證據,自白的不確定性太高,也易使偵查人員為求得自白而對嫌疑人進行非法取供。更重要的是,被告在益於一般通常程序的軍事審判程序中,其人權與訴訟權利是否獲得確保,更應該藉由本次機會,被高度檢視和反省,不要讓軍事偵審成為人權的死角。

             江國慶案並非個案,而是整體刑事司法和偵查制度的問題,除應嚴懲當年不正取供的相關人員,更應促使社會重新檢討偵查實務,敦促第一線偵查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戒慎恐懼,貫徹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才對得起江國慶的犧牲。

             (金孟華為美國杜克大學法學院博士班學生,林志潔為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回覆 自由時報 在5/29/2011 6:30:18 AM的回覆:

論將軍「間接故意」殺小兵
◎   羅俊瑋

近來引起國人最為關心的兩個案件,一為小兵遭虐冤殺案,二為於食品中摻入有毒之塑化劑案。

於塑化劑案,新聞報導檢察官認為,如其有致人罹患癌症時,將以殺人罪嫌就其不法行為追訴。就此應可認知檢察官如非認為黑心商人有直接殺人故意者,即其係有間接殺人之故意。

按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即為前揭所謂之直接故意。若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則為前所稱之間接故意。

然就第一案而言,將軍及其底下之各級軍官,強加某種不存在之事實於小兵,如其不予以接受,則以各種不法方式威嚇刑求與利誘。按當時之陸海空軍刑法,小兵被判死刑為其唯一之可能。而將軍及其集團「明知」有此結果,仍不計其結果,「勉力」為之,並於其後獲得各種獎章、獎金等不同之獎勵,將軍甚至升官到部長。對比前一案,檢察官似可以間接殺人故意就本案加以調查。

(作者為中正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回覆 中國時報 在5/29/2011 6:36:52 AM的回覆:
辦江案記功陳肇敏提拔前軍法司長許慶瑲被逼退

2011-05-29   中國時報   【呂昭隆/台北報導】


          軍方可靠消息透露,前國防部軍法司長許慶瑲中將,於今年三月一日提前退伍,其實是被高層「逼退」的。因為許曾在江國慶案受獎,記功兩次,且多年來一直堅信江案並無誤判,更是前國防部長陳肇敏任內提拔擔任軍法司長,也是唯一由空軍出身坐上軍法系統龍頭寶座的將領,由於許對江案的堅定態度,導致高層決意讓許去職。

             軍方權威人士指出,去年年中,監察院調查江案並糾正國防部時,軍方高層即認為江案並非如空軍當年所言單純,並已有「翻案」心理準備,然而,當時許慶瑲仍拍胸向高層掛保證,強調江案並未誤判。

             據透露,歷任軍法司長,多係陸軍出身,許慶瑲是軍法龍頭寶座中,唯一一位空軍出身的將領,主因在於陳肇敏的提拔。陳肇敏擔任國防部長時,因前任軍法司長吳泰然退役,陳即核定由許慶瑲於九十八年三月一日升任司長,並於同年七月晉升中將。

             消息來源指出,許慶瑲在江國慶爆發案時,擔任空軍軍法處副處長一職,依當時的軍法制度,檢察官與軍法官均受軍法處督導節制。空軍女童案「偵破」在當年是大功一件,空軍政戰反情報與軍法官員計有三十餘人敘獎,而許慶瑲也列入破案有功人員,並記功兩次。

             許慶瑲是在馬英九總統前往江國慶家致意後,突然提出辭呈,當時曾引發外界揣測,但國防部說明許是為建立軍法人事制度與個人生涯規畫,自願報退;不願具名的消息來源則強調,其實,真正內情是許慶瑲認為江案沒有判錯,以及許與陳肇敏係「命運共同體」,所以被高層逼退的。

             消息來源透露,軍方高層決定更換軍法司長人選後,即全力配合特偵組偵辦全案,「有些以前調不到的檔案,為什麼這時候能出現?」原因即在於國防部的態度轉變,不再相信軍法單位提供的說詞。

             軍方消息來源坦言,空軍當年偵辦江案的一些案卷,部分已經不見,且相當令人納悶,「即使銷毀檔案,也要登錄,怎麼可能憑空消失?」但事隔十五年,有些案卷是真的找不到了,並非軍方不配合,「如果軍方不想配合查清江案是否有刑求等情事,就不會請許慶瑲提早退伍了」。


回覆 不知所云 在5/30/2011 10:03:25 AM的回覆:
論將軍「間接故意」殺小兵
◎         羅俊瑋

近來引起國人最為關心的兩個案件,一為小兵遭虐冤殺案,二為於食品中摻入有毒之塑化劑案。

於塑化劑案,新聞報導檢察官認為,如其有致人罹患癌症時,將以殺人罪嫌就其不法行為追訴。就此應可認知檢察官如非認為黑心商人有直接殺人故意者,即其係有間接殺人之故意。

按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即為前揭所謂之直接故意。若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則為前所稱之間接故意。

然就第一案而言,將軍及其底下之各級軍官,強加某種不存在之事實於小兵,如其不予以接受,則以各種不法方式威嚇刑求與利誘。按當時之陸海空軍刑法,小兵被判死刑為其唯一之可能。而將軍及其集團「明知」有此結果,仍不計其結果,「勉力」為之,並於其後獲得各種獎章、獎金等不同之獎勵,將軍甚至升官到部長。對比前一案,檢察官似可以間接殺人故意就本案加以調查。

(作者為中正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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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就第一案而言,將軍及其底下之各級軍官,強加某種不存在之事實於小兵,如其不予以接受,則以各種不法方式威嚇刑求與利誘。按當時之陸海空軍刑法,小兵被判死刑為其唯一之可能。而將軍及其集團「明知」有此結果,仍不計其結果,「勉力」為之,並於其後獲得各種獎章、獎金等不同之獎勵,將軍甚至升官到部長。對比前一案,檢察官似可以間接殺人故意就本案加以調查。


??
???
不知所云!
回覆 審訊式 在5/30/2011 10:35:00 AM的回覆:
林山田老師的書上是用審訊式(糾問主義),雖然是指包山包海無所不包的多位一體。但對於將國慶面臨的凌虐取供這種方式,或許也可以稱為審訊式(滿清十大酷刑翁虹不承認其與楊乃武的姦情的後果<為了取得自白>)

這種為取得自白不擇手段的偵訊方式,是問題所在!即使自白不得作為有罪的唯一證據,但自白的取得仍是至關重要!(不然那些人吃飽沒事幹盡幹些凌虐他人的以此為樂的事嗎?)

在偵查庭罵被告幹XX,還不是為了取得自白?自白一取得了,一切都順利了!

所以除了軍司法警察,恐怕連檢察官,甚至法官(例如認罪協商,即使法律規定法官不得介入)也應該一併注意。
回覆 自由時報 在5/31/2011 5:52:36 AM的回覆:
陳肇敏是不是間接故意   特偵組有沒有直接放水
◎   胡可飛

近日多位先進對江案提出各種意見,認定陳肇敏等人在本案應有「間接故意」而成立殺人罪的共犯(舊法追訴期二十年),在下深表贊同。其實從舊陸海空軍刑法第八十七條性侵殺人罪處「唯一死刑」、不起訴處分書中記載陳肇敏「指派保防官們」偵辦此案及「務必」取得自白,顯見其已對江國慶自白後判死刑將「有預見」。加上舊軍事審判法第一五四、一三三條「起訴書及判決書」均須「軍事長官核定」,顯見陳肇敏是「唯一掌控」整個流程的犯罪行為人,其他人僅是殺人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針對前述質疑,特偵組僅以「查無證據」一語帶過,然回顧江案爆發到偵結,若比照高捷案、扁案、蘇治芬案等「調查證據標準」,保防官與將軍們「至少數十人」,除重罪外,被告人數眾多恐有「串供之虞」,軍方高層也應知「逃亡管道」,然除小兵許榮洲外,從未遭檢方聲請羈押;對軍方「拖延交出」會議紀錄等相關卷證,也「完全信任」其交出的證物,未進行兵分多路的搜索扣押。如此作為「如何期待」找出刑求殺人的「共犯關係」證據!

從近日塑化劑案可知,業者早已被檢方「凍結帳戶」,然江案後續必生的冤獄賠償,依冤獄賠償法第二十二條本可對陳肇敏等人「求償」,特偵組卻毫無作為,難道正義連一毛錢都無法伸張?

(作者為政治大學法研所研究生)
回覆 更嚴重的是國軍潛規則 在5/31/2011 6:00:05 AM的回覆:
◎   管仁健

江國慶,一個已經被槍決十四年的小兵,讓體制外的反情報總隊與體制內的軍法單位,荒腔走板的行徑,引發了全國人民的憤慨。但在各界要求嚴懲這些泯滅人性的軍官時,我也不得不對社會大眾提出一點忠告,更嚴重的是國軍的潛規則。

一九八○年代初期,我在金門當兵,鄰近的班哨在某天夜裡,擊斃了一名對岸滲透過來的蛙兵(俗稱水鬼),這在軍中本是大功一件,應該大肆表揚才對,但師部長官的電話紀錄,卻叫官兵自行挖個坑「埋」了,還嚴禁洩漏,立功的小兵憤憤不平,卻也無可奈何。那麼師部長官為何會這樣下令呢?這就是典型的國軍潛規則。

原來對岸蛙兵被擊斃的地方,是在離海岸線很遠的地方;也就是蛙兵必須越過了一大堆據點,才會死在那裡。這份戰情若報上去,你這一個單位記功,師裡其他十八個單位卻要記過;假如你是師部長官,你報不報?假如你是金防部長官,你報不報?

所以,師部長官只是對這一班哨的阿兵哥,另外編個理由,每人放個一到兩梯次的返台假(將近半個月到一個月),這一戰功就跟對岸那水鬼的屍體一樣被「埋掉」了。

所謂的「反情報」,原本就是政工部門裡專門「抓匪諜」的。但到了小蔣時代,匪諜比外星人更少被人看到,慢慢的「反情報」就成了大官的眼目,「反情報」要做什麼,就是一手抓黑函,一手寫黑函。抓競爭對手寫主子的黑函,寫競爭對手的黑函。

國軍由於久訓不戰,升官不易,高層的問題更多,因此大官也跟三軍統帥一樣,要有自己專屬的「反情報」組織,藉以維護自己主子的仕途。基地女童命案裡究竟誰是兇手,陳肇敏等一干軍官根本不會關心,但為了主子的官位,他們卻一定要在短期內交出一個犯人;至於這犯人到底何時執行死刑,他們其實也不關心(只有江國慶的家屬很關心)。

本來江國慶案在軍法審理中還一度發回,偏偏當江國慶被槍決前,許姓嫌犯在台中因其他性侵案被捕時,竟自白犯下本案。不了解國軍潛規則的江國慶家人,還以為這一下有了保命符,其實那是江國慶的催命符。許嫌一自白,軍法槍決反而加快了速度。

江國慶案是典型的國軍「官場現形記」,命案兇手是誰,從來就不是高官注意的焦點,是不是影響仕途才是重點。當初為何不讓有經驗的刑警來查?因為這一查下去,命案還沒破,營區一大堆管理問題就要先曝光。那就跟尹清楓命案一爆發,錄音帶被消磁、證物人間蒸發,最先還被鑑定是自殺。那些證物不見得會破案,但一定會讓主子丟官。

所以,認清了國軍潛規則,就知道即使不是陳肇敏,換誰來當這指揮官,也一定會先派「反情報總隊」來「加快調查速度」(其實是加快銷毀速度)。江國慶案的荒謬過程,其實跟尹清楓案一樣,都只是國軍潛規則下的產物而已。

(作者為「你不知道的台灣」個人新聞台台長,http://mypaper.pchome.com.tw/kuan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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