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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
發表人 學員  

發表日期

5/29/2011 3:08:29 PM
發表內容 有關於要約與要約之引誘,

在超市的陳列,其已有報價,是否可以依154條第二項規定,視為要約,而當消費者為取物時,其以為承諾之意思表示,此時契約成立,而若後因所帶金額不足或最終不想購買者,視為雙方合意解除約....


王澤鑑老師好像認為是要約如前所述,但老師書中認為是要約之引誘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5/29/2011 3:56:01 PM的回覆:

視為雙方合意解除約
-------------------------------------------------------
這裡的視為,又是從何而來?


要約或要約之引誘的解釋,都只是在解釋購物階段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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