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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訴訟參加之效力
發表人 新同學  

發表日期

6/2/2011 3:00:22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可以請問老師,民訴2009年版ptt第10章第15頁第5、6張投影片,
原告甲、被告丙兩個人都對於第三人乙為訴訟參加之告知,
最終乙選擇參加被告丙,
在甲、乙之間,也會發生參加效力嗎?

學生是認為此時參加效力應該僅存在於乙、丙間,
至於甲、乙之間,應該不生參加效力。
因為乙「所輔助之當事人」為丙,而不是甲。
但投影片上面標明甲、乙間也會有參加效力,
不知學生思考那邊有誤?
麻煩請老師指正,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6/2/2011 3:15:28 PM的回覆:

可以請問老師,民訴2009年版ptt第10章第15頁第5、6張投影片,
原告甲、被告丙兩個人都對於第三人乙為訴訟參加之告知,
最終乙選擇參加被告丙,
在甲、乙之間,也會發生參加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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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條(告知訴訟之效力)   
受告知人不為參加或參加逾時者,視為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於訴訟,準用第六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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